律師推薦
|
法律法律咨詢
|
熱心律師
|
| |
寶應律師黃頁: |
寶應法律咨詢 |
寶應法律常識 |
·一、交通事故賠償請律師要花多少錢? 一、交通事故賠償請律師要花多少錢1、聘請律師參與交通事故調解收費收費標準為1500~2000元,律師參與交通事故調解次數一般以2次為限。2、聘請律師參與交通事故民事賠償訴訟律師代理原告方:收費標準為訴訟標的(指要求被告賠償的金額)5%~8%,一般最低不少于3000元。律師代理被告方:收費標準為訴訟標的(指原告要求賠償的金額)3%~5%,一般最低不少于2000元。注:a、如果當事人經濟困難,律師可以免費代理或低于上述標準收費;情況特殊的,雙方可以協商;b、交通事故受害方律師費支出,按相關法律規定可以要求肇事方承擔;c、聘請律師需要雙方簽定有律師事務所蓋章的《聘請律師合同》、《委托書》,并出具律師事務所蓋章的收費發票。二、交通事故賠償請律師有用嗎委托律師或聘請律師雖然要支付一定的委托費,但是否正確運用法律會直接影響到受害人獲得的賠償。因此委托專業律師處理交通事故,對于及時最大限度的維權有著很大作用。1、在拿到事故認定書時,如 ·婚后繼承父母的財產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后繼承父母的財產算夫妻共同財產嗎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因此,對于婚后繼承的財產,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如果被繼承人未指明僅歸夫或妻一方所有,則應該屬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二、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如果夫妻有如下情況,即使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取得的財產,也不是夫妻共同財產:(一)指定贈與遺囑或者贈與合同確定歸夫妻一方所有的,在離婚時不能作為共同財產分割。比如,男方父親去世之前,在遺囑中明確自己死后房子歸男方一人所有,排除其他人的權利。男方基于遺囑繼承取得的房產,不能作共同財產分割。(二)夫妻雙方有約定《民法典》規定夫妻可以 ·職務申請發明專利的權利屬于誰? 職務申請發明專利的權利屬于誰?我國《專利法》及《專利法實施細則》對職務發明的獎勵和報酬作了明確規定。《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后,根據其推廣應用的范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合理的報酬。這里所說的“經濟效益”,既包括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自己實施專利所取得的經濟效益,廣義上也包括許可他人實施或者轉讓專利權所取得的經濟效益。《專利法實施細則》則以專章的形式規定了獎勵和報酬制度的約定優先原則、最低保障金額及報酬比例等。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可以與發明人、設計人約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獎勵、報酬的方式和數額。企業、事業單位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勵、報酬,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處理。二、職務發明人的報酬(1)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未與發明人、設計人約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獎勵的方式和數額的,應當自專利權公告之日起3個月 ·婚后繼承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后繼承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嗎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因此,對于婚后繼承的財產,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如果被繼承人未指明僅歸夫或妻一方所有,則應該屬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二、夫妻對夫妻共同財產有什么義務在夫妻共同財產制下,夫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相對應的,夫妻一方不得妨礙另一方平等的享有對共同財產的占有、使用、管理、收益、處分權。夫妻對共同財產要共同負擔一些義務,主要包括:家庭生活費用由共同財產支付,共同財產不足負擔時,夫妻各自以個人財產或以提供家務等方式負擔。家庭生活費用的范圍主要包括:(1)維持婚姻共同生活的費用;(2)撫育子女 ·詐騙罪追訴時間是多久? 詐騙罪追訴時間是多久?一、詐騙罪追訴時間是多久?詐騙罪追訴時間是五年,犯詐騙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第八十八條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第八十九條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二、詐騙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 ·申訴和申請再審有什么區別 1、提交訴狀不同。對于刑事申訴,申訴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申訴狀”。對于民事申請再審,應當提交“民事再審申請書”。若當事人提交的是“民事申訴狀”,應向其釋明讓其更改為“民事再審申請書”。2、申請主體不同。有權提起刑事申訴的主體有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案外人。有權提起民事再審申請的有當事人及案外人。3、申請客體不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刑事申訴的客體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及二百零一條的規定,民事申訴再審的客體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以及有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調解協議內容違反法律的生效調解。4、申請期限不同。《人民法院再審立案意見》第十條規定了刑事申訴一般在刑罰執行完畢兩年內提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該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5、管轄法院不同。刑事申訴由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但二審法院裁定準許撤回上訴的案件,申訴人對一審判決提出申訴的,可由一審法院審查處理。 ·鐘點工被辭退有補償金嗎? 鐘點工被辭退有補償金嗎這要看是否與單位簽署勞動合同,如果簽署勞動合同,那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被單位辭退是可以獲取經濟補償金的。如果沒有簽署勞動合同,且也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而是雇傭關系的話,那除了獲取合理的報酬之外,就沒有其他補償了。二、辭退的方式包括哪些(一)預告性辭退預告性辭退是指企業在辭退職工時,按照法律的規定提前30天通知職工或支付代替通知金的方式辭退職工的行為。主要有以下情形:1、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位另行安排的工作;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二)過失性辭退過失性辭退是指企業在勞動者有過錯的情況下,無須提前30天通知,而即刻辭退職工的行為。依據我國《勞動法》規定,過失性辭退主要有以下情形: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 ·結婚分居幾年自動離婚? 結婚分居幾年自動離婚?一、結婚分居幾年自動離婚?結婚分居100年也是不會自動離婚的,雖然我國婚姻法中規定,對于非軍婚類型的普通婚姻,夫妻雙方若是在結婚之后,由于各種原因,夫妻雙方分居的情形是十分的常見的,但若是并沒有任何一方由此而提出離婚,并不會發生自動離婚的效果。二、關于離婚的相關規定主要有: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 ·民事調解書效力具體是怎樣的 民事調解書效力具體是怎樣的(一)確定當事人間民事法律關系的效力人民法院的調解書送達當事人,表明雙方當事人對曾經發生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已經取得共識并得到法律的確認,原先爭議的法律關系演變為無爭議的法律關系,權利方應依法行使權利,義務方應依法履行義務,雙方當事人從此不得對此法律關系再發生爭議。這是法院調解書在實體法上的效力。(二)結束訴訟的效力當事人的調解協議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自愿達成的;人民法院根據調解協議制作的調解書和調解筆錄,則是在法律上對當事人調解協議的確認。因此,人民法院的調解書送達當事人和調解筆錄依法生效后,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益爭議,在法律上已最終解決,當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訴,這是法院調解在程序法上的效力。調解書和特定的調解筆錄依法生效后,其法律效力同法院生效判決書一樣,當事人即喪失了上訴權。當事人如對法院的調解書和調解筆錄有異議,也不能提起上訴。調解協議是雙方當事人根據自愿、合法的原則,經過充分協商達成的,并在調解書送達前和調解筆錄依法 ·派出所立案后多久抓人? 派出所立案后多久抓人?一、派出所立案后多久抓人這個問題比較寬泛。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二十條之規定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實踐中公安機關出于防止嫌疑人逃跑的目的一般發現作案行為就先拘留了。二、刑事案件的立案條件是什么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二條“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后,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由接案單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由此可見,立案的標準有三條:1、有犯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