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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轉讓是什么意思 合同的轉讓是什么意思一、合同的轉讓是什么意思所謂合同轉讓,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依法將其合同的權利或者義務或者合同權利以及義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由第三人享有合同權利或者承受合同義務或者概括承受合同權利義務的法律制度。合同轉讓按照其轉讓的權利義務的不同,可以分為合同權利的轉讓、合同義務的轉讓及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僅僅將合同轉讓理解為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是不正確的。二、合同的轉讓應注意哪些問題(1)合同轉讓并不改變原合同的權利義務內容。合同轉讓旨在使原合同權利義務全部或者部分地從合同一方當事人轉移給第三人,因此不會從實質上更改原合同的權利義務內容。如果有合同內容的更改,則是合同轉讓之后的合同變更;(2)合同的轉讓將發生合同主體的變化。這就是說,合同的轉讓通常將導致第三人代替原合同關系當事人一方而成為合同新的一方當事人。主體的變更是合同的根本性變化,主體的變化將導致原合同關系消滅,而產生一個新的合同關系。可見,合同的轉讓并非在于保持原合同關系繼 ·試用期內可以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嗎 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在試用期內如果勞動者不合格,用人單位一般會解除勞動合同。不過,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嗎?就算能解除勞動合同,也應該按照一定的程序進行。那么,試用期如何解除勞動合同,才是不違法的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一、試用期內可以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嗎我國現行勞動法規對試用期的規定有明確的規定,合理合法的試用期受到法律的保護。《勞動法》第25條關于用人單位或解除勞動合同情形之一“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是指勞動者實際上不符合用人單位招工要求的條件和標準。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5]264號文件對此由專門的規定。其中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問題規定: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這是出于對勞動者保護制定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有關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約定應符合上述規定。用人單位招工 ·怎么確定專利權的歸屬 怎么確定專利權的歸屬專利權屬于誰,很顯然他就是專利權人,那么就理所當然的享受法律賦予的專利方面的權利。但現實中,確定專利權的歸屬并不是那么容易的事情,在這方面也容易產生糾紛。那到底應該怎么確定專利權的歸屬呢?我們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一、什么是專利權人專利權人是指可以申請并取得專利權的單位和個人,也就是專利權的主體。專利權人類型專利權人包括三種類型:1、發明人、設計人所在單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物質條件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2、發明人、設計人。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所完成的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所有。專利法所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其他從事輔助工作的人,不應當被認為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3、共同發明人、共同設計人。由兩個以上的單位或個 ·夫妻如何才算分居兩年 夫妻如何才算分居兩年許多當事人認為,只要是夫妻分居兩年,就具備了離婚的條件了。這實際上是一個誤解,單純的兩年只是一個時間上的條件,那么,怎樣才算分居兩年呢?除此之外,還要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必須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夫妻分居,有客觀原因造成的、感情不和造成的、以及雙方自愿協議分居的等多種情況。比如,夫妻分別在兩地工作,因相隔遙遠而沒有同居條件。這種夫妻分居,并不是因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即使分居的時間再長,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應準予離婚的情形。有些夫妻,他們感情尚好,也不愿離婚,但由于某種原因,自愿實行分居。這種情況,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應準予離婚的條件。作為應準予離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須是因夫妻感情出現問題,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厭惡而造成的分居。2、分居必須是連續的,且已滿兩年首先,從夫妻實際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離婚訴訟時為止,時間必須滿兩年。其次,分居必須是持續的,分居時間必須連續計算。如果分居后又同 ·是否可以跟精神病人結婚 一、是否可以跟精神病人結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該規定明確了結婚的當事人必須具備的實質要件之一:男女雙方應具備對結婚的判斷能力和意思表達能力。這實際上是一種能力的兩個方面,一是當事人能自主地、正確地判斷婚姻的法律性質和結婚登記的法律意義;二是能夠將與對方結婚的意思正確地表達出來。由于婚姻登記機關根據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行為判斷其主觀上是否完全自愿,故不能正確地表達結婚意愿的精神病人,不符合第五條規定的實質要件。其次,我國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的行為主體必須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無效。結婚屬于當事人設立民事權利義務的民事行為,男女雙方必須具備充分的民事行為能力。故完全喪失辨認自己行為的能力的重型精神病人,不能結婚。至于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能否結婚的問題比較復雜,從尊重、保護精神病人權益角度考慮,如果當事人基本上能夠判斷結婚的法律意義并能正確表達意愿,其監護人亦同意的,應準予結婚,反之則不應準許 ·民事訴訟法再審案件的規定是怎樣的 民事訴訟法再審案件的規定是怎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六章審判監督程序第一百九十八條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第一百九十九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第二百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最新甘肅省慶陽市華池縣征地補償標準 年最新甘肅省慶陽市華池縣征地補償標準 甘肅省慶陽市華池縣的土地共分為三類: 一類區片范圍:柔遠鎮(城關村、孫家川村、張川村)。 補償標準:旱地:45668元/畝 二類區片范圍:悅樂鎮(新堡村、上堡子村、悅樂村、張橋村、溫臺村、店坪村、鴨兒洼村);元城鎮(高溝門村、高橋村、元城村);五蛟鎮(五蛟村、杜右手村、楊咀子村、李良子村、劉家灣村、上城壕村);山莊鄉(山莊村、大莊村、雷圪嶗村、尚灣村);喬河鄉(火石溝門);喬川鄉(徐背臺村、楊灣灣村);南梁鎮(高臺村、白馬廟村、荔園堡村);林鎮鄉(黃渠村、范臺村、東華池村、四合臺村);懷安鄉(糖坊咀村、懷安村、楊坪村);城壕鎮(上城壕村、太陽村、定漢村、莊科村、張川村、廟灣村、余家砭村、楊寺岔村);白馬鄉(馬高莊村、杜寨子村、王溝門村)。 補償標準:旱地:36400元/畝 三類區片范圍:柔遠鎮(土坪村、李莊村、黃岔村、柳灣村、劉溝村、田莊村、楊岔村、張嶺子村);悅樂鎮(高河村、樊莊村、喬崾峴村、田掌塬村、黃大灣村、杜河 ·經濟補償金的年限怎么算 經濟補償金的年限怎么算一、經濟補償金的年限怎么算勞動者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應從勞動者向該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之日起計算。如果由于各種原因,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及時簽訂勞動合同的,不影響工作年限的計算。如果勞動者連續為同一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但先后簽訂了幾份勞動合同的,工作年限應從勞動者提供勞動之日起連續計算。如勞動者甲自2008年在某企業工作,期間勞動合同一年一簽,一直工作到2012年。最后一份勞動合同期滿后終止,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時,計算的工作年限應從2008年算起,共四年。如果勞動者為同一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多年,但間隔了一段時間,也先后簽訂了幾份勞動合同,工作年限原則上應從勞動者提供勞動之日起連續計算,已經支付經濟補償的除外。總之,本條“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的規定,不能理解為連續幾個合同的最后一個合同期限,原則上應連續計算。當然,隨著勞動合同法的實施,用人單位利用短期勞動長期用工的現象將會減少,這主要是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兩個措施,一是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 ·認定家庭暴力的標準是什么 認定家庭暴力的標準是什么家庭暴力行為往往發生于家庭成員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通常是一方采取暴力手段,對另一方的人身或精神進行折磨。在司法實踐中,家庭暴力的認定并不容易,法律中規定了具體的標準。那究竟認定家庭暴力的標準是什么呢?我們馬上為你分析解答。一、認定家庭暴力的標準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規定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最高法院對婚姻法的司法解釋,把家庭暴力界定為“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根據這一司法解釋的規定,可以對家庭暴力作如下理解:1、家庭暴力是行為人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即家庭暴力具有類似于刑法中故意傷害罪等“結果犯”的特點,沒有一定的傷害后果,不能認定為家庭暴力。2、家庭暴力 ·男方不能提出離婚的情形有哪些 男方不能提出離婚的情形有哪些一、男方不能提出離婚的情形有哪些有下列三種情況男方不得提出離婚:1、女方在懷孕期間,是指女方從受孕之日起至分娩之日的一段時間;條文解讀:本條規定的“懷孕期間”,應注意以下三個問題:1。夫妻雙方發生性關系而造成的懷孕,在該期間男方不得提出離婚;2。女方在婚前與他人發生性關系導致懷孕。筆者認為,男女一方婚前與他人發生性行為,應該與婚后通奸行為加以區別,一般不能作為對方提出離婚的理由。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婚姻關系尚δ建立,男女雙方之間還?有產生夫妻間相互忠實的法律義務。婚前性行為只是道德問題,而不涉及法律問題。因此,對女方因婚前與他人發生性關系導致懷孕的情況,應當按照本條規定處理;3。本條規定的“懷孕期間”,不包括女方在婚后與他人發生性關系而導致的懷孕期間。這是因為女方已經Υ背了夫妻應該相互忠實的法律義務,再對其特別保護必將損害男方的合法權益。2、分娩后一年內,即從嬰兒出生之日起一年內不能提出離婚;條文解讀:所ν分娩,是指胎兒脫離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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