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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還未經批準征收,就能對地上房屋進行拆遷嗎? 一、土地還未經批準征收,就能對地上房屋進行拆遷嗎? 依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需要建設使用集體土地的,除去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外,必須要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也就是要依據規定經過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的批準才可以進行。 1、收拆遷批準機關 (1)涉及集體土地及地上房屋的征收拆遷,批準機關是省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據《土地管理法》第46條。 (2)涉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遷,批準機關是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4條、第8條。 2、收拆遷的實施機關 (1)涉及集體土地及地上房屋的征收拆遷,實施機關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據《土地管理法》第47條。 (2)涉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遷,實施機關是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4條、第5條。 二、農村土地征收一般程序 農村征地拆遷行為實際包括了土地征收、土地征用和拆遷房屋兩個階段,包括以下幾道程序 ①辦理用地申請 ②擬定征地方案 ·一、結婚前買房子可以寫雙方的名字嗎? 一、結婚前買房子可以寫雙方的名字嗎?可以。未婚共同買房是婚前財產約定。如果結婚證沒有領之前先辦房產證寫你和她兩人的名字,算你們共同購買,共同所有。如果辦理結婚證后,再去辦房產證,按現在規定,房產證上都會寫上你們兩人的名字。男女一起買房不一定要以夫妻的身份買房,可以是合伙人,共有人一起買,同事之間,朋友之間不管男女都可以一起買房,寫兩個人的名字,3、4、5、10個人的名字都可以。只要你們都符合限購政策。二、離婚時按揭購買的房產如何分割是離婚案件常見的問題,一般按一下情況分別處理:1、夫妻婚后共同買房并還按揭款夫妻二人的銀行貸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兩人對此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債務的轉移必須經過債權人的同意。夫妻離婚時就按揭房進行處理時貸款銀行如果考慮自身利益而不同意一方退出貸款合同,那么在對銀行的債務上,雙方都不能免除自己的還貸義務。但因為雙方已經離婚,如果要求雙方在今后長達幾十年的時間里共同承擔還貸義務,現實中不便于執行。要想解決問題,雙方可以簽 ·一、法人與企業房租無償使用合同是否能夠簽訂? 一、法人與企業房租無償使用合同是否能夠簽訂?法人與企業房租無償使用合同是能夠簽訂的,(一)合同的主體(甲方乙方)在簽合同時應特別注意:1、首先應特別注意營業執照上的公司名稱,上對方名稱和企業營業執照上的名稱保持一致,還應注意公司的樣章的名稱和營業執照上的一致。2、一般而言,合同上會要求有企業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在此應確認在此處簽字的人的身份,如果不是法定代表有人,則應特別注意該人員是否有公司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書,并且應把授權委托書、合同書及個人的身份證明放在一起保管,以保證簽訂合同的有效性。3、應注意簽約方的資信狀況,以保證合同的有效履行。4、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涉及到對方人員簽字的地方(如驗收單上)都要注意簽字方的身份,是否具有合法的授權委托書,否則簽字可能會變為個人的行為,最好在涉及到對方簽字的地方都加蓋公司的印章加以確認。5、如果簽約方為個人,應特別注意落實個人身份,并留下身份證復印件,及資信狀況,最好是以錢款兩清的方式來交易,以避免 ·8種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是哪些? 8種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是哪些?一、8種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是哪些?告訴才處理的犯罪,刑法中規定有侮辱罪、誹謗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普通侵占罪。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這幾類犯罪,只有被害人和其法定代理人告訴的,刑法才予處理,他們沒有告訴或者告訴后又撤回告訴的,司法機關不再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如果已經追訴的,應當撤銷案件。但是,因侮辱、誹謗他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國家利益,或者因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或者虐待家庭成員造成重傷、死亡的,不屬告訴才處理的范圍,應當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同時,因被害人人身受到限制、精神受到控制而不能告訴,致犯罪人逍遙法外,為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被害人的近親屬、人民檢察院也可以告訴,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二、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條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⒈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 ·一、做兼職隨時可以辭職嗎? 一、做兼職隨時可以辭職嗎?當然可以,這本來就是兼職的一個特點。員工辭職只需要提前一個月提出即可,不論公司是否同意。實際上班的工資公司應該正常結算,不得克扣。如果發生糾紛,可以向當地的勞動部門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一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法律賦予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任意解除權,但終止用工應該通知另一方。通知可以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頭形式。二、員工辭職應注意什么1、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員工這時需要書面形式的辭職信,在紙質的辭職信上,需要有員工親筆簽名,辭職信一般交給直接上級或企業的人力資源部。辭職信給了企業,員工怎么能證明自己已經按勞動法的要求,用“書面”形式通知企業了呢?員工這時能做的,只能是在遞交書面辭職信的時候,跟企業要一個收到辭職信的回執。2、辦理工作交接。按勞動法,員工雖然到30天的時候可以不再上班,但一定要辦理工作交接。當然工作 ·民事移送管轄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民事移送管轄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民事移送管轄的法律規定是《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法院管轄的,應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該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據此規定,移送管轄的適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二、管轄權轉移與移送管轄的區別1、前提不同,管轄權轉移由上級法院決定或者同意,而移送管轄無須接受移送法院的同意;2、對象不同,管轄權轉移的是管轄權,而移送管轄移送的是案件;3、法院不同, ·行為犯犯罪中止的判罰是什么? 行為犯犯罪中止的判罰是什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的行為。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中止行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法所鼓勵的行為;犯罪中止形態則是犯罪的狀態,應當負刑事責任。二、犯罪中止的特征(一)行為人主觀上具有中止犯罪的決意。行為人在客觀上能夠繼續犯罪和實現犯罪結果的情況下,自動作出的不繼續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結果的選擇。首先,行為人明確認識到自己能夠繼續犯罪或實現犯罪結果;其次,中止行為的實施是行為人自動作出的選擇;再次,中止犯罪的決意必須是完全的、無條件的、徹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條件的或暫時的。中止犯罪的主觀原因,有的是懼怕受到刑罰的懲罰;有的是由于他人的勸說而改變了原來的犯罪意圖;有的是良心發現,幡然悔悟,改變了自己的犯罪意圖;有的則出于對被害人的憐憫,轉而防止犯罪結果的出現。犯罪中止的主觀原因,不影響犯罪中止的成立。(二)行為人客 ·一、試用期后被辭退有補償嗎? 一、試用期后被辭退有補償嗎?公司不能隨意辭退試用期的員工,除非滿足相關情形并且需要向勞動者說明情況后才能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我國《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可見法律對試用期有著明確而嚴格的規定。任何與法律相違背、相沖突的約定條款均無效.二、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 ·一、出租人未經催告單方解除合同的條件有哪些? 一、出租人未經催告單方解除合同的條件有哪些?1、明確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法定事由。《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了房屋出租人單方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八種事由:(1)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的;(2)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3)將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結構或改變用途的;(4)拖欠租金累計六個月以上的;(5)公用住宅用房無正當理由閑置六個月以上的;(6)租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7)故意損壞承租房屋的;(8)法律、法規規定其他可以收回的。根據上述規定,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不是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法定事由,只有在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計六個月以上的,出租人才有法定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權利。本案不存在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2、《房屋租賃合同》可以約定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條件,但是不得違反《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本案中,原被告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如趙某違約,秦某有權隨時收回房屋”,從此約定的內 ·一、法律規定工傷評殘程序有哪些? 一、法律規定工傷評殘程序有哪些?職工在工傷醫療期間內治愈或者傷情處于相對穩定狀態,或者醫療期滿仍不能工作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評定傷殘等級并定期復查傷殘狀況。工傷職工及其家屬因申報工傷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辦理;與勞動行政部門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發生爭議的,按照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有關法律、法規辦理。勞動鑒定程序如下:1、由工傷職工所在單位填寫《勞動鑒定申請表》,申請勞動鑒定。特殊情況下,職工可直接申請;2、提供歷次病、傷、殘醫院治療的原始病歷,屬因工傷殘的,需持工傷事故調查報告及有關材料;屬職業病的,需持衛生部門授權的職業病防治所(院)提供的診斷資料;屬精神病的,需持精神病院的診斷資料;其它情況的,需持有說服力的證明等報勞動鑒定委員會;3、勞動鑒定委員會應認真審定申請及附件材料,對資料不全或情況不明的不予受理;4、對符合條件的,統一安排鑒定,并把鑒定的時間、地點、人員提前通知企業及有關人員;5、勞動鑒定委員會應當委托符合條件的醫療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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