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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征地,農民沒有簽字便強征,合法嗎? 農村征地,農民沒有簽字便強征,合法嗎?依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在農民沒有簽字的情況下,如果對土地進行強制征收的,征收行為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可以申請復議。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條無權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準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準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準文件無效,對非法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批準、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非法批準征收、使用土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八十條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二、暴力征地有哪些表現1、由鄉鎮政府組織村委會、公安、城管、邊防、社會閑散人員等強行推毀地上農作物,強行挖壞土 ·企業強拆,找不到責任主體怎么辦? 企業強拆,找不到責任主體怎么辦?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相關內容可知,對于集體土地上的土地征收,由土地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其作出的責令交出土地決定。因此,在沒有進行特別授權的情況下,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是拆除房屋的責任主體。同時,由于在征收過程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關于委托事項的相關規定可知,在沒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下,行政機關可以授權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者其他組織實施行政行為的,屬于《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內容,對該行政行為不服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直接以該行政機關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此可見,當行政機關授權相關拆遷機構對當事人的房屋進行拆除時,即便拆遷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實行的強拆,相關的法律責任也應當由土地管理部門承擔。同時,在當事人向人民法院以土地主管部門提起行政訴訟時,當事人可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要求法院將有利害關系的第 ·征收方“少批多占”村民土地,合理嗎? 征收方“少批多占”村民土地,合理嗎?不合理,且違反法定程序。如果政府信息公開表明沒有征地批準文件,屬于“未批先占”,即便有征地批文,也需看清楚自己的土地在不在征地范圍內,如不在,征收方無權征收。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可以向縣級以上國土資源部門提出土地違法查處申請,請求國土資源部門對地方政府的違法征地或相關企業的違法占地行為進行查處。《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按照國務院規定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或者其授權的機關批準。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外,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 ·門面房拆遷時,如何維權? 門面房拆遷時,如何維權?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程序提出執行異議,法院會就此執行異議進行審查或舉行聽證,并最終作出是否拆遷的裁定。二、房屋拆遷補償分類(一)按土地性質分類拆遷補償根據土地性質可以分為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補償和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補償兩種。以前,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分別是由《拆遷條例》和《土地管理法》調整。城鄉間兩種不同的地權,適用兩種不同的征收補償制度。2011年新頒布的《征收條例》適用于城市范圍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對于集體土地上的拆遷仍然依據《土地管理法》,這導致了同樣是房屋征收與補償,城鎮與農村適用不同的法律法規,造成了立法和執法上的不公平。為了解決城鄉實行不同的征收補償制度的問題,正在修改之中的《土地管理法》,將參照《征收條例》中確立的基本原則,國有集體土地有望實現同價同權。(二)按使用用途分類拆遷補償根據房屋用途可以分為住宅房屋拆遷補償和非住宅房屋拆遷補償兩種。房屋用途取決于兩個方面:一是土地的用途,它決定了房屋用途的走向;二是規 ·遭遇強拆,該不該相信依法維權? 遭遇強拆,該不該相信依法維權?一、遭遇強拆,該不該相信依法維權?被拆遷人遭受到暴力的拆遷時,被拆遷人相應相信依法維權,不要做出違反犯罪的維權行為,這樣不僅不能獲得賠償,還有可能承擔法律責任。《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一條 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第三十二條 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 ·只有等到了強拆,才去維權嗎? 只有等到了強拆,才去維權嗎?一、只有等到了強拆,才去維權嗎?依據我相關法律的規定,并不只是到了強拆才能去維權的,如果征收拆遷部門有侵犯被拆遷人利益的行為時,被拆遷人就可以維權。相關法律規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 ·拆遷安置房七八年沒交房,該如何維權? 拆遷安置房七八年沒交房,該如何維權?拆遷安置房超過規定的時間內未交付的,被拆遷人可以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維權。相關法律規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二、拆 ·征地拆遷訴訟,什么時間最合適? 征地拆遷訴訟,什么時間最合適?一、征地拆遷訴訟,什么時間最合適?拆遷之日起的六個月內,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如果認為權利受到行政行為侵犯,權利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但是如果被征收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如果復議機關逾期不作出決定的,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二、行政復議程序的相關期限有哪些?1、申請復議期限:根據《行政復議法》的相關規定,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復議;但是法律規定復議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2、復議機關審理期限:《行政復議法》規定,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少于60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 ·大棚房被強拆,該如何維權? 大棚房被強拆,該如何維權?合法強拆因遵循法定的程序。合法強拆的法律程序具體體現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中。按照該解釋的規定,強拆作為具體行政行為,執行的形態有兩種情形:一種是非訴執行,一種是訴訟執行。對應有兩種程序。而非訴執行就是行政機關申請強拆及權利人。申請的時效應遵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八條、九十條之規定。該解釋具體規定了受理執行具體行政行為及不予執行的情形。執行的機構有法院的專門非訴執行機構完成。而訴訟執行主要是指具體行政行為被依法提起訴訟后,待裁判文書生效以后由法院的執行機構執行的情形。在該解釋的第八十四條、八十五條均有體現。被拆遷人的房屋被合法強拆,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程序提出執行異議,法院會就此執行異議進行審查或舉行聽證,并最終作出裁定。二、房屋被違法強拆了怎么辦非法強拆的一般維權方式如下:1、在面臨非法侵害威脅時,正式書面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保護請求,并保 ·征地拆遷中,偷拆造成的后果誰來承擔? 征地拆遷中,偷拆造成的后果誰來承擔?征地拆遷當中,偷拆造成的后果應該由施工方來承擔,偷拆和誤拆經現象原理是一樣的,仔細分析房屋被“誤拆”或“偷拆”過程中三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不難發現其中主要存在兩個法律關系。第一,行政機關與被誤拆人之間形成的以土地征收和房屋拆遷為內容的行政法律關系。房屋征收部門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與被征收人就土地、房屋補償等事項直接進行交涉,但不直接實施拆遷行為。第二,行政機關和施工方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房屋征收部門與施工方簽訂合同,委托拆遷施工方實施具體的拆遷工作,施工方的拆除范圍和拆除對象應是行政機關明確了的,其在實施拆遷行為時是以行政機關的名義,施工方本身并無任何權利去拆除他人的房屋。明確以上法律關系,完全可以得出以下結論:即只要行政機關與施工方存在委托關系,就應以就應該由行政機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由其承擔相應的責任。而對于確非行政機關的授意導致的“誤拆”或“偷拆”,行政機關可在行政訴訟結束后以拆遷方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向施工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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