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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起訴可以要求嗎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起訴可以要求嗎?一、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起訴可以要求嗎合同未約定違約金,也可以主張違約金。《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一百一十二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之規定。損失賠償不是必然要約定的,如合同中未約定損失賠償,但違約方給守約方造成損失的,仍應當賠償。二、合同違約金上限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違約金過高的比較標準為守約方的實際損失,如上所述,實際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履行利益損失。《最高人民法 ·合同違約金一般怎么寫在哪里? 合同違約金一般怎么寫在哪里?一、違約金怎么寫?寫在哪里?在合同中,雙方會約定違約責任,那么,支付違約金屬于承擔違約責任的一種。在合同中,應明確約定在違約情況下應該支付的違約金的金額,關于違約金的相關條款應屬于合同中違約責任的一部分。二、《民法典》中關于違約金的相關規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585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所以,違約金具有懲罰性的特征,它不以非違約方遭受損失為前提。一般來說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民法典》第585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少。但是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在訂約時對一方違約后可能造成的損失的一種預先估算,與違約后守約方的實際損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 ·合同的違約責任金額有限定嗎 合同的違約責任金額有限定嗎?合同當事人雙方中的一方如果發生違約的情況,那么另外一方可以要求違約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如繼續履行合同的義務、支付被違約方一定金額的違約金等。那么,合同的違約責任金額有限定嗎?我們就就這個問題為您進行解答,希望可以幫助到您。一、合同的違約責任金額有限定嗎?當事人自行在合同中約定數額或者計算方法。違約金沒有明確的上限或者下限。如果過高,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適當減少,過低可以請求予以增加。過高一般是指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過低也可比照這個標準。二、法律規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通過反訴或者抗辯的方式,請求 ·具體的起訴流程是什么? 具體的起訴流程是什么?(一)當事人起訴首先應提交起訴書,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當事人是公民的,應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當事人是單位的,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起訴書正文應寫明請求事項和起訴事實、理由,尾部須署名或蓋公章。(二)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向法院起訴應提交下列材料:1、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證、戶口本、護照、港澳同胞回鄉證、結婚證等證據的原件和復印件;企業單位作為原告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商業登記證明等材料的復印件。2、證明原告訴訟主張的證據。如合同、協議、債權文書(借條、欠條等)、收發貨憑證、往來信函等。(三)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書證,應填寫一式兩份證據清單,詳細列明提交證據的名稱、頁數。證據經法院承辦人核對后,由承辦人在證據清單上簽字蓋章,一份交當事人,一份備案。(四)立案庭在當事人履行必須的手續和交齊有關證據材料之后,在七天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 ·簽合同違約金一般多少 簽合同違約金一般多少?一、合同違約金標準(1)違約金由雙方協商確定,沒有數額的限制,一般是根據雙方預測的因一方違約可能帶來的損失大小來確定的。(2)發生一方違約后、守約方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時,如果約定的違約金“低于”實際發生的損失,守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增加違約金;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實際損失,違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減少違約金。二、相關法律規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通過反訴或者抗辯的方式,請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調整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依照合 ·合同里沒有違約責任怎么辦? 合同里沒有違約責任怎么辦?在雙方簽訂的合同中,一般會對當事人雙方在出現違約情況時所應該承擔的違約責任作出約定,違約責任可以是以違約金的方式進行賠償,也可以是其他的補償措施。那如果合同里沒有違約責任怎么辦?將就這個問題為您作出解答。一、合同中沒有違約責任怎么辦?簽訂合同應該遵循公平原則,也就是從合同雙方因客觀原因承擔的風險來分析約定相應的違約責任。我國《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八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從此條可以看出,合同當事人是否承擔違約責任的依據是基于其是否有違約行為。只要當事人一方存在違約行為,對方就有權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即使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責任或者承擔違約責任的方法,依法也必須承擔違約責任。二、合同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1、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在合同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 ·銷售合同違約金條款有哪些 銷售合同違約金條款有哪些?一、銷售合同中的違約金相關條款《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當事人可以依照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二、違約責任《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 ·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期限是多久 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期限是多久?一、勞動爭議仲裁時效2008年5月1日后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但對于2008年5月1日前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有關仲裁時效和起訴的規定及適用《勞動法》。《勞動法》關于仲裁時效規定于第八十二條: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二、勞動爭議仲裁審理期限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七日內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將申訴書的副本送達被訴人,并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批 ·什么是民事公益訴訟? 什么是民事公益訴訟?一、民事公益訴訟民事公益訴訟就是通過民事訴訟程序進行的公益訴訟。國務院2005年12月通過的《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明確提出“推動環境公益訴訟”,但對“公益訴訟”的內涵與外延,尚未形成統一認識。“一般認為,公益訴訟是特定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相關公民根據法律規定,針對侵犯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提出請求,由法院通過司法程序追究違法行為并藉此捍衛公共利益的一種法律制度。”二、特點與一般民事訴訟相比,民事公益訴訟具有以下三個顯著特征。其一,設立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的目的是為了維護法律秩序、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而一般民事訴訟的直接目的是為個人或社會組織受到損害的民事權利提供司法救濟。其二,原告主張的是第三人的權利或社會公共利益,而在一般民事訴訟中原告只能主張自己的實體權利。其三,民事公益訴訟拓寬了法院對社會生活的干預范圍,賦予民事訴訟制度更強的社會管理職能。三、民事公益訴訟在我國的現狀社會各界對民事公益訴訟充滿期待。隨著生產與交換的 ·合伙人虛假出資屬于詐騙嗎 合伙人虛假出資屬于詐騙嗎合伙人虛假出資屬于詐騙嗎金融詐騙主要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同時還伴有欺騙以及隱瞞特征。騙取內容主要有公私財物或者金融機構信用,金融詐騙的主體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單位,總體上講金融詐騙屬于普通詐騙的一種,不過它是詐騙行為中的特殊詐騙。1、《公司法》對于虛假出資和抽逃出資的行為,不僅規定了相應股東的補繳責任及其他股東的連帶責任等民事責任;還規定了行政責任,即《公司法》第二百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第二百零一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亦規定了“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對公司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及抽逃出資的行為進行制裁。可以說,中國現行法律對于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和抽逃出資的責任是有較完整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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