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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什么招搖撞騙的從重處罰? 冒充什么招搖撞騙的從重處罰?一、冒充什么招搖撞騙的從重處罰?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從重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招搖撞騙罪是指為謀取非法利益,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損害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非國家工作人員和國家工作人員均可構成本罪。二、招搖撞騙罪的特征是什么?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對社會的正常管理活動。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的行為。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的,不成立本罪,而成立刑法規定的其他犯罪(一般是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4、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其目的是為了謀取非法利益。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國民對國家機關的信賴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三、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的界限是什么?兩者都表現為欺騙行為, ·持有型犯罪是否有未遂? 持有型犯罪是否有未遂?持有型犯罪有未遂的情況,根據刑法法條的規定,將持有型犯罪分為真正的持有型犯罪和不真正的持有型犯罪。其區分的標準在于對“非法持有”的解釋方式上。一般而言,在真正的持有型犯罪中,持有對象的本身就具有特殊性,“非法持有”的情形很容易分辨出來:一種情況是持有的對象存在本身就很難是合法行為的產物,例如假幣、偽造的發票、偽造的信用卡。既然是出于“偽造”,那么該物品的存在就意味著是一種違法行為,因此對其的持有也只能是“非法持有”;另一種情況則是持有的對象是在國家嚴格管控之下的,例如毒品、槍支、彈藥。在這種情況下,為了最大程度地保護法益,對相關物品的管控采取的是“法無明文允許即禁止”的方式,即除了明確的法律法規規定的持有以外,其他的都是非法持有。例如在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中,最高人民法院對“非法持有”的解釋是,“不符合配備、配置槍支、彈藥條件的人員,違反槍支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持有槍支、彈藥的行為”,對“私藏”的解釋是“依法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人員, ·招搖撞騙罪批捕后多久到法院? 一、招搖撞騙罪批捕后多久到法院?批準逮捕后一般情況會在3個月內起訴到法院開庭審理(偵查2個月審查起訴1個月),案情復雜延長的話就說不準了,但最多不應該超過12個月。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檢察院批準逮捕后公安機關的偵查期限一般為2個月,但是案情復雜,經過批準可以延長最長7個月。公安機關偵查完畢后,會把案件移交給檢察院審查起訴,審查起訴時間一般為一個月(即一個月內向法院起訴),但是檢察院認為案情不清的,可以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時間為1個月,可以補充偵查兩次。二、招搖撞騙的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對社會的正常管理活動。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的行為。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的,不成立本罪,而成立刑法規定的其他犯罪(一般是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冒充行為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國家機關人員;二是此種國家機關人員冒充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冒充司法機關工作人員,職務低的國家機關工 ·一、三個月沒簽合同辭職隨時離職嗎? 一、三個月沒簽合同辭職隨時離職嗎?用人單位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是可以在三個月內隨時辭職走人,但是一般勞動者辭職是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從第二個月開始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入職的第2個月開始,最多11個月),從勞動者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二、什么情況下員工可隨時辭職(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 ·分公司對外簽署合同責任承擔 分公司對外簽署合同責任承擔分公司簽訂合同責任由總公司承擔,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依法設立的分公司,在營業執照核準的范圍內從事的經營活動是合法有效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如果經過總公司的授權或追認,也有效。分公司雖然不是獨立的法人,但是一般也是領取營業執照了的,可以在總公司的授權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可以對外簽訂合同。而且可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就是并不一定需要蓋總公司公章,可以蓋分公司自己的公章。分公司的存在,就是為了幫總公司開拓市場,方便總公司的經營,并不是事事都需要過問總公司的,如果分公司連對外簽訂合同的資格都沒有,那就不符合總公司設立它的初衷了。二、注冊分公司需要哪些資料?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 ·退回補充偵查期限假期算嗎 一、退回補充偵查期限假期算嗎?補充偵查的期限包括節假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3條規定:期間以時、日、月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以內;計算法定期間時,應當將路途上的時間扣除;期間的最后一日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日期。但對于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在押期間,應當至期間屆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在押期限。節假日,看守所或偵查機關都有值班人員,特別是偵查機關的案件承辦人,不會也不敢因為節假日而拖延的,現在司法機關內部對此管理監督是比較到位的。二、補充偵查的次數是多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1996年3月17日修訂)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 ·冒充警察招搖撞騙罪法條是什么? 冒充警察招搖撞騙罪法條是什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招搖撞騙罪是指為謀取非法利益,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損害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非國家工作人員和國家工作人員均可構成本罪。二、與詐騙罪的界限兩者都表現為欺騙行為,而且招搖撞騙罪也可以如詐騙罪那樣騙取財物,因而容易混淆。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1)侵害的客體不同。招搖撞騙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僅限于公私財產權利。(2)行為手段不同。招搖撞騙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詐騙罪的手段并無此限制,而可以利用任何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和方式進行。(3)犯罪的主觀目的不同。詐騙罪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財物;而招搖撞騙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內容較詐騙罪的目的廣泛一些,它可以包括非法占有公私財物,也可以 ·一、單位誤工費的賠償標準是什么? 一、單位誤工費的賠償標準是什么?“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的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誤工費計算方式按患者有無固定收入分為兩種。1、固定收入,是指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的人員本應按期得到的、卻因醫療事故就醫造成耽誤工作而喪失的工資、獎金、津貼、特殊工種的補助費等合法收入。一般以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和工資表為準,獎金以患者上年度的單位人均獎金計算,超過獎金稅起征點的以起征點為限。需要注意的是,個人獨資、合伙企業等私營企業以及財務不健全的有限公司出具的特別是證明患者“固定收入”高于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收入證明,不得單獨作為認定依據,須結合稅務機關的個人所得稅納稅證明等材料方能認定。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2、無固定收入包括兩類人員,一 ·合同未到期出租人解除租賃合同需要承擔什么責任單方 合同未到期出租人解除租賃合同需要承擔什么責任單方提前解除合同屬違約,須承擔違約責任。雖然合同沒有約定提前退租的違約責任,但沒有約定違約責任并不當然排除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違約方仍須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承擔違約責任(民法典關于違約責任的規定可作為合同的補充條款)。因此,承租人要承擔提前退租的違約責任,賠償由于違約給出租方造成的損失。二、租賃合同未到期解除方法1、租賃合同可以終止的情形事實上,當租賃雙方依法簽訂租賃合同后,都應該遵守合同約定,如約履行合同,不得擅自變更為解除合同。否則,不但要賠償守約方的損失,守約方還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2、但是,租賃合同要是出現法定可以解除的情形的,租賃雙方可以提前解除租賃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租賃雙方可以租賃合同中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又或者,一方有解除租賃合同意愿,可以與對方協商解除合同,只要雙方協商一致的,就可以解除租賃合同了。3、不管當事人有沒有約定合同解除的條件,只 ·犯罪中止可以發生在哪些階段? 犯罪中止可以發生在哪些階段犯罪中止既可以發生在預備階段,也可以發生在實行階段,還可以發生在實行行為結束之后但在既遂之前。中止前的行為必須屬于犯罪行為。如果產生犯意后沒有實施任何犯罪行為便放棄犯意的,不成立中止。犯罪既遂后自動恢復原狀的,不成立犯罪中止;成立犯罪預備與未遂后,也不可能有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形態與中止行為本身又具有區別:中止行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法所鼓勵的行為;犯罪中止形態則是犯罪的狀態,應當負刑事責任。換言之,中止行為之前的行為屬于犯罪行為,是行為人應當負刑事責任的事實根據,中止行為本身屬于刑法所鼓勵的行為,是應當免除或者減輕處罰的根據。《刑法》第二十四條?【犯罪中止】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二、犯罪中止成立有哪些條件1、必須在犯罪過程中停止犯罪犯罪中止只能發生在犯罪過程中,即只能發生在犯罪預備,犯罪實行和實行終了之后犯罪結果發生之前的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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