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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名股東承擔風險具體有哪些 隱名股東承擔風險具體有哪些1、無法證明自己和顯名股東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是合同關系,但是如果兩者之間未訂立書面合同又不能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合同關系,或者雖有書面合同但約定不明確,將很難確定顯名股東是否有違約行為,這將使隱名股東可能失去對投資的控制權,或者很難約束顯名股東的行為。2、股東地位不被認可法律所認可的股東是顯名股東,隱名股東作為實際股東的地位是不被認可的,因而一般情況下隱名股東無法親自行使股東權利。3、被顯名股東惡意損害權利代持股人作為顯名股東被記載于公司文件并登記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東地位在法律上被認可,其處分股權和行使股權也很少有障礙。因此,顯名股東可以股東身份行使股權直至處分股權,完全有可能不經作為實際出資人的隱名股東的同意,擅自將股權出讓給第三人或者濫用股東權,從而損害隱名股東的權益。二、隱名股東應該如何防范?(一)投資前與顯名股東簽訂書面的代持股協議。簽訂書面代持股協議一方面是目前司法實踐中確認隱名股東地位的一個重要要求,另一方面 ·婚前財產公證在哪里辦? 婚前財產公證在哪里辦當地公證處。如果想進行公證是去當地公證處辦理,若雙方沒有準備好相關的資料,通常會拖長公證的時間。需要準備以下材料: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申請人的未婚證明(證明由申請人單位人事部門或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出具)、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帶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3、協議書草稿,當事人書寫有困難的,公證人員可代寫;4、公證員認為應提交的其他材料。二、這四種情況是沒有必要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的1、婚前一方已經取得產權證的根據婚姻法的規定,男女雙方在婚前擁有的個人財產,并不會因為結婚而變成夫妻共同財產,即使要分割財產,個人婚前財產仍屬于個人。2、婚后所住房屋為自己父母的房屋或是承租的公房有的夫妻在結婚前也許并不具備購買新的商品住宅的能力,因此結婚后很有可能會同父母一起居住,或者承租公房等,而在這樣的情況下,房子在誰名下就是誰的財產,即使夫妻離婚也無法分割該財產。3、婚前已經交付了全部房款,婚后才 ·一、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不賠償的情形? 一、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不賠償的情形有哪些有以下情形的交通事故之一的,保險公司不賠:1、車撞自家人不賠第三者責任險只負責賠償保險車輛因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害。在第三者責任險的條款中規定,“第三者”的定義中,不包括保險人、被保險人、本車發生事故時的駕駛員及家庭成員以及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2、收費停車場丟車不賠一般情況下,車輛在收費停車場或者營業性維修廠被盜,保險公司都不負賠償責任。因為保險公司認為放在以上場所的車輛,停車場有保管車輛的責任,因此由于保管人保管車輛不善造成的車輛丟失需要由保管人來承擔責任。3、車內物品丟失不賠專家指出,根據保險產品的保險范圍規定,盜搶險的賠償范圍僅僅是車輛本身,而不包括車內的物品。二、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全賠嗎(一)報案要及時出現交通事故后,首先就要保護現場、搶救人員并及時電話報案。(二)證明要提供齊全報案后應當提供以下證明或單據:在有效期內的保單正本;被保險人身份證;經過年檢 ·被限制減刑的種類具體是怎樣的 一、被限制減刑的種類具體是怎樣的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二、死緩限制減刑的適用條件關于死緩限制減刑適用原則在司法實踐中的貫徹實施。最高人民法院在《〈刑法修正案(八)〉條文及配套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一書中針對死緩限制減刑的適用規定了罪刑法定、罪刑相適應、有利于嚴格執行死刑政策等三項原則,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切實遵循了以上三項原則。1、罪刑法定原則。罪刑法定原則旨在保護被告人利益,任何不利于被告人的刑事裁決須有刑法的明文規定為據。根據《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被告人,僅在三種情形下可以同時決定限制減刑:(1)累犯;(2)因實施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7種具體犯罪而被判處死刑緩刑執行;(3)因實施有組織的暴力犯罪而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2、罪刑相適應原則。刑法第五十條第二 ·民事申訴的條件具體是什么? 民事申訴的條件具體是什么一、民事申訴的條件具體是什么1、當事人認為生效的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生效的民事調解書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內容違法。2、具有法定申請事由。3、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再審。4、向作出該法律文書人民法院或其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二、什么情況法院應當重新審理生效的民事裁判案件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2、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3、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4、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5、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7、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8、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9、違反法律規定,剝 ·物業停水停電向誰投訴? 物業停水停電向誰投訴?一、物業停水停電向誰投訴?1、物業管理公司的直接行政主管部門是當地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比如當地的房管局等;如果要投訴物業公司,去當地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2、如果投訴不管用,就通過法律途徑,法院訴訟也可以解決,并且通常可以訴訟贏。3、物業公司無權利停業主的水電;只有在用戶違法的情況下,電力主管部門可以停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供電企業在發電、供電系統正常的情況下,應當連續向用戶供電,不得中斷。因供電設施檢修、依法限電或者用戶違法用電等原因,需要中斷供電時,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事先通知用戶。第六十五條規定:用電用戶違反規定,危害供電、用電安全或者擾亂供電、用電秩序的,情節嚴重或經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而拒絕改正的,可以中止供電。二、物業有權停水停電嗎?業主和物業公司是平等的民事主體,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任何一方違反的,都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業主有違約行為, ·刑事訴訟法庭審流程具體是什么 刑事訴訟法庭審流程具體是什么1.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2.將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10日以前送達當事人。對于被告人未委托辯護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辯護人,或者在必要的時候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3.通知被告人、辯護人于開庭5日前提供出庭作證的身份、住址、通訊處明確的證人、鑒定人名單及不出庭作證的證人、鑒定人名單和擬當庭宣讀、出示的證據復印件、照片。4.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在開庭3日以前通知檢察院。5.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勘驗、檢查筆錄制作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3日以前送達。特別關注:人民法院通知公訴機關或者辯護人提供的證人時,如果該證人表示拒絕出庭作證或者按照所提供的證人通訊地址未能通知到該證人的,應當及時告知申請通知該證人的公訴機關或者辯護人。6.公開審判的案件,在開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二、被告人是否有權要求證人出庭作出?《刑事訴訟法》第187條規定:“經人 ·訴前財產保全辦理過程是什么? 訴前財產保全辦理過程是什么一、訴前財產保全辦理過程是什么1、提供財產線索申請人在向法院申請訴訟保全前,應當向法院提供被申請人名下明確的財產線索,如銀行賬戶(有明確的開戶行、戶名、賬號);房地產(有明確的地址和權利人名稱,最好有相關的權利憑證復印件);車輛(明確的車牌號和車主姓名)等其他財產線索,只有申請人掌握被申請人足夠的財產線索時,才能有選擇的要求法院保全被申請人的財產,法院才會受理訴訟保全申請,并按申請人的要求查封、扣押或凍結被申請人的財產,防止被申請人轉移、隱匿、變賣財產。2、準備財產保全所需的擔保申請人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是需要提供擔保的,申請保全被申請人多少財產,就需要提供價值相當的擔保,擔保可以是現金、銀行保函、車輛、房屋等,具體應結合自身情況及當地法院實際要求而定。如果申請人無法提供擔保,法院會駁回訴前財產保全申請。3、正式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1)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書財產保全申請書應寫的內容:a.申請保全人的身份證明、 ·哪些屬于抽象危險犯的犯罪 哪些屬于抽象危險犯的犯罪一、哪些屬于抽象危險犯的犯罪1、生產銷售假藥罪(刑法修正案八將本罪從具體改為抽象危險犯)2、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3、叛逃罪4、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5、偽證罪6、遺棄罪7、傳授犯罪方法罪二、具體危險犯與抽象危險犯區分第一種觀點認為,具體危險犯中的危險是“作為結果的危險”,抽象的危險犯中的危險是“行為的危險”;換言之,前者要求有構成要件上的危險這樣的“結果”,后者則沒有這樣的要求。第二種觀點認為二者雖然都以對法益侵害的危險作為處罰根據,但具體危險犯中的危險是需要在司法上具體認定的,抽象危險犯中的危險是立法上推定的危險。第三種觀點認為,抽象危險犯是具體的危險犯的前一階段;即侵害意味著發生實害,具體危險意味著侵害的可能性,抽象的危險意味著具體的危險的可能性。第四種觀點二者只是程度上存在差異,有人認為兩種危險的差異在于對事實的抽象化程度存在差異,即具體的危險犯要求在具體范圍內考察有 ·拘傳是詢問的前提嗎 拘傳是詢問的前提嗎一、拘傳是詢問的前提嗎拘傳是針對犯罪嫌疑人的,拘傳后可以進行訊問,因此拘傳是訊問的前提,而詢問是針對證人而言的,兩者是不同的。對被拘傳人的調查詢問不得超過24小時,調查詢問后不得限制被拘傳人的人身自由。24小時的起算時間,應當從限制人身自由的那一時刻開始計算,不能單純從調查詢問的時間開始計算,應當把在途時間也計算在內。在本轄區以外采取拘傳措施時,應當將被拘傳人拘傳到當地法院,當地法院應予以協助。二、拘傳的適用執行人員實際上有時只需要將相關人員帶離現場即可解決問題,一旦宣布司法拘留,在后續的工作中反而增加了矛盾,喪失了工作余地。因此,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運用拘傳措施不僅是為了了解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查清其財產狀況,進行促使其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同時也可成為排除妨礙執行的行為有力措施。《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97條明確規定,執行過程中可以適用拘傳措施。但為了防止操作的隨意性,對拘傳的具體執行方式作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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