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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層行政人員掌握的技術秘密歸屬 公司高層行政人員如董事、經理、部門經理等掌握的公司的技術秘密、經營管理秘密都應該屬于公司所有。 ·職務技術成果與非職務技術成果的權利歸屬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七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科技糾紛案件的若干問題的規定》,如果開發者在研究開發過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資金、設備、器材或者原材料等物質技術條件,或者該項技術成果的實質性內容是在本單位尚未公開的技術成果、階段性成果或者關鍵技術的基礎上完成,該項開發研究是屬于開發者所在崗位的工作任務和責任范圍,則該想技術成果屬于職務技術成果,應該歸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單位)所有。如果該項技術成果的完成并不屬于該開發者的工作任務和責任范圍,而是其在完成本職工作的情況下,利用專業知識、經驗和信息完成的,則屬于非職務技術成果,其應該由開發者個人所有。 ·科技人員業余兼職的技術成果的歸屬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審理科技糾紛案件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十六條之規定:“科技人員在業余兼職活動中完成的技術成果的權屬,按照其與聘用單位訂立的技術合同的約定確認,但該約定損害他人技術權益的除外。對合同沒有約定的,參照技術合同法第六條的規定確認。” ·技術開發合同中的非專利技術成果的歸屬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委托開發和合作開發完成的技術秘密應當由當事人約定確定歸屬。約定不明,又無法訂立補充協議,或也不能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時,則確定為共同所屬。共有人沒有約定的,任何一方都可以使用非專利技術成果,由此獲得的利益歸實施使用方。但一方轉讓技術,必須得到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的同意。由此所獲得的利益由各方等額分享。 ·后續改進技術成果的歸屬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的規定,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的讓與人與受讓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后續改進技術成果的歸屬,凡約定不明又無法確定的,后續改進技術成果的權屬歸改進一方。 ·技術咨詢、技術服務設計商業秘密的歸屬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三條規定,受托方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術資料和工作條件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于委托人。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商業秘密使用許可合同 許可合同的主要條款包括:1)序文,包括合同名稱、當事人名稱、地址、簽約時間、地點,合同生效日期等等;2)定義,對合同涉及的技術、法律、經濟術語進行雙方同意的統一解釋;3)商業秘密的提供與保密義務;4)授權范圍;5)許可方的培訓、服務、咨詢義務、被許可方的協助義務;6)驗收標準和驗收方式;7)權利保障條款;8)許可使用費及支付方式;9)違約條款; 10)爭議解決的方法。 ·商業秘密許可使用的類型 商業秘密的許可使用分為以下幾種類型:1)獨占許可。被許可方在約定的期限內,在約定范圍內有生產和銷售的獨占使用權,這種獨占權甚至可以約定排斥許可方使用。在這種情形下,許可方僅保留商業秘密的所有權和收益權,自己不能進行生產和銷售,也不能許可他人使用。 2)排他許可。被許可方在約定期限內約定,除了許可方還可以使用商業秘密外,許可方不能再許可第三方使用。 3)普通許可。被許可方不僅限于一家,在約定范圍內可能許可數家或更多家使用其商業秘密。4)交叉許可。合同雙方相互允許對方以一定條件使用自己的商業秘密,雙方受益。5)分許可。被許可方除了自己可以實施秘密外,還擁有在約定范圍內,對第三人有再許可的權利。6)混合許可。既包括技術秘密許可,又包括專利許可。這是國際技術轉讓中常見的情況。 ·商業秘密許可使用的定義 商業秘密的許可使用是商業秘密權利人在一定條件下將其所擁有的商業秘密許可他人使用并得到一定收益。商業秘密的許可使用實質上是權利人在保留該商業秘密的所有權的前提下,向他人轉讓該商業秘密的使用權的行為。對于權利人而言,以讓渡商業秘密的一定限度內的使用權來換取一定的報酬,而對受讓人(即被許可人)而言,則是以支付一定的報酬來換取在約定的范圍內使用該商業秘密的權利。被許可人因使用該商業秘密所得收益歸被許可人所有。 ·侵犯商業秘密的法律責任 由于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侵害的客體不僅有商業秘密權利人的財產權益,還有法律所調整和保護的市場公平競爭關系和經濟秩序,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人應該承擔以下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1、民事責任:根據我國《民法通則》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侵犯商業秘密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恢復名譽、榮譽等。其中,司法實踐中最常用的是賠償損失和支付違約金。《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并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2、行政責任: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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