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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品房預售合同當中,是有關于開發商實際交房的時間約定的,而 在商品房預售合同當中,是有關于開發商實際交房的時間約定的,而要是開發商超過了約定的時間卻還不交房的話,就會對購房者構成逾期交房,此時是要承擔違約金的。到底這個逾期交房違約金怎么算?請從下文中進行具體了解。一、逾期交房違約金怎么算逾期交房的違約金以合同約定的交房日為起算點,以實際交房日為止算點。關于違約金的起算點問題,應認為當事人約定的交房日為違約金的起算點,即從合同約定的交房日之次日開始計算違約金。這里存在三種情況:1、如果出賣人尚不具備交房條件而提前交付房屋,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其民事責任也由出賣人承擔;2、如果在約定的交房日后,仍不具備交房條件的,更應由出賣人逾期交房責任;3、如果出賣人雖不具備交房條件,而買受人實際接受了標的物,則出賣人已經完成了交付商品房的義務。關于違約金的計算標準,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第十六條已經明確規定,即當事人有約定按約定,約定過高或過低的,則依照解釋的規定(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可以予以調整;沒有約定違約金標準和損失賠償 ·一、環境污染事故等級劃分種類根據污染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 一、環境污染事故等級劃分種類根據污染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勢態,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預警級別一般分為四級:Ⅰ級(特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二、境污染事故等級劃分標準1、特別重大環境事件(ⅰ級):(1)死亡30人以上,或中毒(重傷)100人以上;(2)因環境事件需疏散、轉移群眾5萬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3)區域生態功能嚴重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遭到嚴重污染,或因環境污染使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嚴重影響;(4)因環境污染使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嚴重影響;(5)利用放射性物質進行人為破壞事件,或1、2類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圍嚴重輻射污染后果;(6)因環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故;(7)因危險化學品(含劇毒品)生產和貯運中發生泄漏,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污染事故;(8)造成跨國(界)的環境污染事件。2、重大環境事件(ⅱ級):(1)發 ·近年來,房屋在交付過程中出現問題的案例層出不窮,作為消費者, 近年來,房屋在交付過程中出現問題的案例層出不窮,作為消費者,應該了解拒絕收房的條件,以保護自己的正當權益。那么具體而言,哪些情況下業主能拒絕收房?我們收集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幫助你進行具體了解。一、哪些情況下業主可拒絕收房1、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建設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規定,商品房交付須符合下列條件:(1)驗收合格;(2)具備《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3)配套基礎生活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2、買受人在收到出賣人的交房通知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絕接收:(1)房屋未經竣工驗收合格的;(2)交付時未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的;道路、電梯、供水、供電、燃氣等基礎生活設施不具備基本使用條件的;(3)擅自變更商品房的戶型、朝向、結構等未通知買受人的;(4)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 ·在生活中,很多人都知道在收房時,會發生糾紛,但他們不知道一般 在生活中,很多人都知道在收房時,會發生糾紛,但他們不知道一般會發生哪些,更不知道驗房時如何處理糾紛。驗房時發生的糾紛主要是與房屋的質量有關的糾紛,不過,也會有房屋面積方面的糾紛。至于如何處理驗房時遇到的糾紛,我們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一、驗房時如何處理糾紛通常驗房發現的問題視其嚴重程度,可分別采取不同等應對策略:1、非常嚴重的質量問題。如結構構件(承重墻、梁)開裂等。這類問題是要堅決要求出具鑒定報告及補強加固方案,甚至可要求退房,不容有任何馬虎。2、嚴重影響使用的問題。如外墻、外窗、衛生間滲水。這類問題也要非常重視,一定要等到問題確定維修徹底后再開始裝修,否則容易陷入裝修后反復維修的不利局面,一旦發生對業主影響大,損失大。3、對使用有影響,裝修公司不會為業主維修的,如進戶門,外窗等;這類問題堅決要求維修,裝修公司不會負責;4、對裝修有影響,引起裝修成本增加的問題。墻面不垂直,大面積的空鼓、開裂,頂棚高低差等等。這類問題,通常 ·我們都知道,商品房買賣不同一般的動產的商品買賣,它有很多的程 我們都知道,商品房買賣不同一般的動產的商品買賣,它有很多的程序,主要包括選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收房驗房等程序,而每一個程序又有很多的程序。那就收房來說,購房者收房的程序是什么?我們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一、購房者收房有哪些程序一般應注意有以下的四個程序:1、開發商發出收房通知。其中包括接房時間、需交納的費用、未按時收房的處理等。通知的形式有電話、傳真、信件等。2、驗房。購房者對房屋進行驗收,檢查是否存在質量問題,對發現的質量問題向開發商提出,開發商進行修理后購房者應再次驗房。3、購房者交納有關費用。如房屋價款結算、物業費、公共維修基金等。4、購房者接收房屋。房屋驗收合格后,開發商將鑰匙交給購房者。鑰匙的交付一般是房屋交接的主要標志。除了所有權以管理機關辦理過戶手續的時間為準外,房屋的一切權利都從鑰匙交付時由購房者來行使了。當然,風險也從此時由購房者來承擔了。在房地產交易中,購房者在選好房屋,與開發商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后,就等著開發商按期交房收房了。購房者 ·近年來,環境污染日益加重,為了系統性分析污染并治理,我國也針 近年來,環境污染日益加重,為了系統性分析污染并治理,我國也針對此推出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程序。但由于環境污染程度通常非工具可準確測量,所以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存在很多難題。下面我們就為您介紹這些難題以及如何解決的內容。一、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的難題1、難以第一時間掌握評估數據,導致不具備鑒定條件。環境污染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尤其是水污染和大氣污染,污染物排放入開放水域或大氣中,若不及時固定鑒定數據,隨著時間的推移,污染物會被逐漸稀釋,導致喪失鑒定條件而無法鑒定,進而致使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責任無法認定,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也無法開展。2、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委托鑒定責任機關,委托職責無機構承擔。最高法、最高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3項規定,非法排放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嚴重危害環境、損害人體健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授權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應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受“重刑輕民”思想觀念影 ·再婚房產《民法典》有什么內容 一、再婚房產《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有什么內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二、《民法典》繼承編的主要內容第六編??繼????承第一章??一般規定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條??本編調整因繼承產生的民事關系。第一千一百二十條??國家保護自然人的繼承權。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相互有繼承關系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繼承人,輩份不同的,推定長輩先死亡;輩份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相互不發生繼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被告人當庭翻供的怎么處理 一、被告人當庭翻供的處理被告人當庭翻供在刑事訴訟審判中經常出現,被告人在翻供時所強調的理由,往往稱自己在公安機關期間被刑訊逼供,所以當時所做的供述是不真實的,并當庭否認犯罪事實。法庭究竟應當相信被告人當庭的供述,還是以前的供述呢?據了解,被告人在公安機關期間做出有罪供述主要有三種情況:一是被告人在公安機關被訊問時所做的有罪供述是發自內心的坦白;二是被告人在公安機關被訊問時被刑訊逼供,但其所做的有罪供述是真實的;三是被告人在公安機關的確被偵查人員刑訊逼供,違心做出了虛假的有罪供述。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二對此有了明確規定:被告人庭審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說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辯解與全案證據矛盾,而其庭前供述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辯解存在反復,但庭審中供認,且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可以采信其庭審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辯解存在反復,庭審中不供認,且無其他證據與庭前供述印證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二、被告人 ·車禍糾紛去哪個法院起訴,怎么審理 車禍糾紛去哪個法院起訴,怎么審理生活中,是很容易因為車禍而產生糾紛的,此時雖然解決辦法很多,但人們最常選擇的還是向法院提起訴訟。那么就要先知道車禍糾紛去哪個法院起訴,不然相關糾紛就得不到處理。接下來,就由我們來為您解答這個問題。一、車禍糾紛去哪個法院起訴因車禍提起訴訟應當按照下列原則確定管轄:(一)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戶籍所在地,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按照經常居住地確定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是指離開住所一年以上并在經常居住地居住滿一年以上。當交通事故案件存在數個被告的情況下,其中任何一個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均有管轄權。(二)侵權行為地,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結果發生地和侵權行為發生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的規定,上述法院均擁有此交通事故案件的管轄權。當交通事故的侵權行為發生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與原告住所地一致時,原告住所地法院也有管轄權。二、法院受理交 ·辯護人有哪些權利 當律師作為刑事案件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時,其是享有一定的權利的。那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辯護人有哪些權利呢?可能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下面就讓我們為您做詳細解答。我國辯護人的權利主要有1、辯護人有權根據事實和法律,獨立進行辯護。辯護人根據自己對事實的認定和對法律的理解,獨立進行辯護,其他任何機關,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或團體、個人,都無權干涉。2、會見通信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面和通信。在審判階段,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通信。本案的訴訟文書是指包括立案決定、采取強制措施的法律文書、通緝令和起訴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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