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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錢不給應該怎么要才合法? 欠錢不給應該怎么要才合法?1、借錢的第一步就是要立下欠條,保留借款的相關證據。千萬不要因為了解債務人,信任債務人不寫任何欠條。無論如何一定要保留好真實的證據,如借條、欠款欠條、借款聊天記錄等,做這些都是預防萬一,作為走法律程序的證據,更好地維權。2、欠錢不還可通過催收拿回欠款。催收講究技巧。有哪些技巧?首先就是直接叫債務人還錢。在此之前收集好之前的借條,借款聊天記錄,轉賬記錄給。如果債務人忘記借款,可以拿出來證明給債務人,讓其清楚存在欠款的事實。如果債務人說最近手頭緊,要緩緩,寬容一下。朋友在關鍵時候說沒有錢可能就是想拖延時間不還錢,這個時候就可以告知債務人將其告上法庭,有一定的震懾作用!債務人可能會乖乖還錢,就不用真正要走法律的途徑,浪費時間和經歷。3、如果經過多次催收仍然不還,拿起法律的武器維權!欠錢不還,到法院起訴,訴訟費由敗訴一方承擔,但原告要先墊付。法院判決勝訴后,有時由于欠債人沒有可執行財產,可能會出現贏了官司輸了錢的現象。值得注意的就 ·一般人格權的內容包括什么 一般人格權的內容包括什么一、一般人格權的內容包括什么人格權是指民事主體基于其法律人格而享有的、以人格利益為客體、為維護其獨立人格所必需的權利。人格權又包括具體人格權和一般人格權。具體人格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信用權。(一)生命權生命權是指人身不受傷害和殺害的權利或得到保護以免遭傷害和殺害的權利,取得維持生命和最低限度的健康保護的物質必須的權利。也是人權最基本的權利。(二)身體權身體權是指自然人對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而依法享有的權利。身體權有其獨特的保護范圍,對身體權的侵害行為,不以對身體的侵害造成生命、健康的損害為必要。(三)健康權健康權是指自然人保持其正常的生理和心理的技能狀態和社會適應能力的權利。(四)姓名權姓名權是指公民決定其姓名、使用其姓名和變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權利,是以姓名利益為內容的權利。主要包括姓名的命名、使用、變更并排除他人的妨礙和侵 ·一、父親沒有立遺囑后媽的兒子能繼承財產嗎? 一、父親沒有立遺囑后媽的兒子能繼承財產嗎?繼母的孩子和父親形成扶養關系的就可以繼承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男女平等享有繼承權】繼承權男女平等。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 ·合同糾紛的調解方法有哪些? 行政調解行政調解,是指根據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申請,當事人雙方在其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主持下,通過說服教育,自愿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對于企業單位來說,有關行政領導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是下達國家計劃并監督其執行的上級領導機關,它們一般比較熟悉本系統各企業的生產經營和技術業務等情況.更容易在符合國家法律、政策或計劃的要求下,具體運用說服教育的方法.說服當事人互相諒解,達成協議;如果當事人屬于同一業務主管部門,則解決糾紛是該業管主務部門的一項職責,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雙方也容易達成協議;如果當事人雙方分屬不同的企業主管部門,則可由雙方的業務主管部門共同出面進行調解。例如,按照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規定,國家根據需要,有權向企業下達指令性計劃。企業執行計劃,有權要求在政府有關部門的組織下,與需方企業簽訂合同,或者根據國家規定,要求與政府指定的單位簽訂國家訂貨合同。對于這種因執行計劃而發生的合同糾紛,由業務主管部門出面調解,說明計劃的變更情況等,對方當事人 ·校車發生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由誰承擔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校車發生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由誰承擔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依據(一)行為責任原則如果當事人對某一起交通事故負有責任,則必定因其由行為引起,沒有實施行為的當事人不負事故責任。交通事故認定是確定當事人行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程度的技術認定,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應實事求是地表述當事人行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程度,不須考慮法律責任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過錯認定原則。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指有因果關系的行為在事故中的所起的作用;過錯的嚴重程度。其中“過錯的嚴重程度”是以“當事人的行為”為前提的。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先看“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然后,確定該行為過錯的嚴重程度”。(二)因果關系原則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必須認定哪些行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應在協議離婚后一年內提起訴訟。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可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一年,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1、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侵占另一方財產的,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有權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一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2、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應在協議離婚后一年內提起訴訟。3、離婚時有夫妻雙方都知道的共同財產未分割,離婚后要求分割的。對共同財產要求分割的權利是基于物權產生的權利,但又不同于一般的物權。要求分割時,如共同財產的在離婚雙方或一方掌控下,可以基于物權要求分割共同財產,不應受時間的限制。如要求分割時,共同財產已經不受雙方或一方掌控,就演變成一方向另一方要求賠償的債權,應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 ·欠錢多久不還可以起訴? 欠錢多久不還可以起訴?1、在約定的日期沒有還錢就可以起訴,沒有金額限制;2、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只要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的規定,法院就必須受理;3、法律依據:1)《民事訴訟法》(2012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2)《民事訴訟法》(2012修正)第一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欠錢不還是民事糾紛,那么就可以通過法院訴訟來解決。1)收集相關證據證明債務屬實2)去法院起訴,申請訴前財產保全3)法院起 ·(一)醫療費:按照醫院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創傷治療 (一)醫療費:按照醫院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創傷治療所必須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結案后確需繼續治療的,按照治療必需的費用給付。(二)誤工費: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營同行業的平均收入計算。(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四)護理費:傷者住院期間,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無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五)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賠償二十年。但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制補償功能的器具憑醫院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十)交通費:按照當事人實際必需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十一)住宿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 ·勞動仲裁撤訴后能否再申請? 勞動仲裁撤訴后能否再申請?勞動仲裁撤訴后能否再申請??可以。“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撤訴后,勞動者可以再申請勞動仲裁。但是勞動者申請仲裁,已過仲裁時效,用人單位可以援引仲裁時效抗辯,而使勞動者部分主張不被支持。”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申請仲裁會導致仲裁時效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撤訴后,勞動者可以再申請勞動仲裁。但是勞動者申請仲裁,已過仲裁時效,用人單位可以援引仲裁時效抗辯,而使勞動者部分主張不被支持。羅浩律師建議:為了緩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勞資沖突,國家設置了勞動爭議仲裁前置的程序,希望通過勞動仲裁將大部分勞動爭議在仲裁階段解決。勞動者應注意申請勞動仲裁的仲裁時效,各地對于不同的仲裁申請,可能有不同計算仲裁時效的方法,勞動者最好在勞動爭議發生后,第一時間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仲裁時 ·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多少錢? 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多少錢?根據國家計委、司法部《關于調整公證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證明財產繼承,贈與和遺贈,按受益額比率收。20萬元以下的按2%收取;20萬元—50萬元部分按1.5%收取;50萬元—100萬元部分按1%收取;100萬元以上部分按0.5%收取;最低收費200元。目前,遺產繼承公證費已經調整了,證明財產繼承、贈與、接受遺贈的收費標準,不再按受益額的2%收取。根據國家發改委網站消息,日前,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發出《關于降低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決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降低14個部門20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收費標準。其中,各類公證收費將大幅下調,證明財產繼承、贈與、接受遺贈的收費標準,由之前實行的按受益額的2%收取下調為:受益額20萬元以下的部分,按不超過1.2%收取;超過20萬元不滿50萬元的部分,按不超過1%收取;超過50萬元不滿500萬元的部分,按不超過0.8%收取;超過500萬元不滿1000萬元的部分,按不超過0.5%收取;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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