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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先后對財產分配的順序是什么? 查封先后對財產分配的順序是什么?“一個原則”:即在先查封法院與優先受償債權的執行法院均系某法院的,原則上應當由已經進入終局執行且享有在先優先受償權的債權的執行法院負責查封財產的處分。“兩個例外”:即在上述的處理原則之外,以下兩種情形下應當由在先查封的法院處分查封財產:第一,在先查封的債權即為享有在先優先受償權的債權,其雖未進入執行程序,但查封財產在依法清償在先查封的債權以及執行費用等后無剩余的;第二,在先查封債權對查封財產已經進入財產變現程序,且查封財產在依法清償在先的優先受償債權以及執行費用后能夠全部或者部分清償在先查封債權的。二、分配順序及注意事項《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財產被查封,執行員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拒不到場的,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后,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交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屬一份。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其工作單位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不適于拍賣或者 ·沒批捕沒逮捕證據不足二次退檢的后果是什么 沒批捕沒逮捕證據不足二次退檢的后果是什么檢察院將案件第二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后,如果認為案件還是證據不足的,如果不符合法定起訴的條件,檢察院應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刑事證據收集的原則1、全面取證規則。即司法人員在調取證據時,應當盡可能的全面調取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材料,證據形式不僅要窮盡刑訴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七種證據形式,還要盡可能地全面調取被告人有罪、 ·一、判處罰金夫妻共同財產可以被執行嗎? 一、判處罰金夫妻共同財產可以被執行嗎?法院罰金可以執行夫妻共有財產:1、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夫妻共同財產,但要根據不同的情況,依照法律規定來執行。2、根據現施行的《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六十五條,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5條: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6條: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二、刑事罰金執行異議如何處理? ·刑事訴訟法證人出庭作證的規定是什么? 一、刑事訴訟法證人出庭作證的規定是什么?刑事訴訟法證人出庭作證的規定主要是:《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并且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第六十二條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第六十三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第六十四條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采取以下一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一)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 ·刑訴法79條規定適用條件有哪些? 刑訴法79條規定適用條件有哪些?《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訴法)第79條第一款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同時列舉了五種情形。該條表明“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和采取其他強制措施“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這樣三個條件。然而刑訴法第69條、75條以及79條規定,對于違反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禁止性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可以予以逮捕。可是司法實踐中,如果遇到一個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在刑法條文中最高刑都不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比如危險駕駛罪。但是此類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期間違反了刑訴法69條、75條的規定,此時是否適用刑訴法第79條的規定。實務界存在兩種不同意見。意見一認為,刑訴法79條規定的逮捕條件應當適用于所有的逮捕情形。對于雖然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情節嚴重,需要逮捕的也必須同時符合刑訴 ·院外交通事故有誤工費嗎? 院外交通事故有誤工費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人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人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后三年的平均收人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二、工傷誤工費計算方式按患者有無固定收入分為兩種。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的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1、固定收入,是指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的人員本應按期得到的、卻因醫療事故就醫造成耽誤工作而喪失的工資、獎金、津貼、特 ·一、廈門工傷認定書有幾份? 一、廈門工傷認定書有幾份?廈門工傷認定書一般是一式兩份的,一份給所在屬單位,一份由受傷害者自己保存.如何制作工傷認定書制作工傷認定書是勞動行政部門作出工傷認定的關鍵環節之一,從實踐看來,制作一份規范的工傷認定書應把握好以下四要素。要素之一:工傷認定書的類型要規范統一。這里所指的工傷認定書的類型,根據勞動行政部門作出的結論性的意見可分為兩種,一種是因工負傷,另一種是非因工負傷。相應地,作為勞動行政部門向當事人發出的行政決定書也就只有認定為因工負傷的決定書或認定為非因工負傷的決定書兩種,但在日常工作實踐中,不少勞動行政部門向當事人發出的行政決定書卻遠遠不止這兩種。比如,用事故調查報告替代工傷認定書。有人認為,事故調查報告與工傷認定書是一回事,其實不然,事故調查報告只是工傷認定中的一個前提條件,或者說它為工傷認定提供了事實上的依據,但它不是一種工傷認定行為,不能取代工傷認定書。要素之二:陳述工傷事故的事實要準確無誤。在工傷認定方面,作為職工,如果沒有被認定為工傷,肯定要提出 ·一、園區勞動合同沒解除怎么查? 一、園區勞動合同沒解除怎么查?園區勞動合同沒解除首先在當地的社保網上找到個人查詢,輸入身份證號、社保編號,就會出現你繳納社保的狀態和在職狀態。如果勞動者所在地已建立勞動合同網上備案系統,勞動者可以通過社保管理中心查詢上家單位是否已經解除。用人單位可通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網上申報平臺”(以下簡稱“網上申報平臺”)辦理用工參保和退工停保業務。通過“網上申報平臺”辦理上述業務后,有關書面材料和表單不再報送,但用人單位應妥善保管以備核查。二、勞動合同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的區別是什么?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終止勞動關系的行為。勞動合同訂立后,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履行各自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解除合同。但是,在發生某些特殊情況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已經成為不可能、沒必要以及會招致一方或雙方利益受到重大損害時,雙方當事人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兩種。解除勞動合同引起的 ·一、駕駛員涉嫌醉駕律師的作用大嗎? 一、駕駛員涉嫌醉駕律師的作用大嗎?請律師肯定是有用的。根據《刑法》規定,醉駕機動車的駕駛員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可處六人月以下的拘役并處罰金。而對于辯護律師而言,其職責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所以,如果當事人委托律師辯護的,律師可以根據具體的事實和相應的法律規定提出有利于當事人的辯護意見,為當事人爭取較輕的刑罰,如果犯罪情節較輕的,還可以爭取緩刑。《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二、醉駕怎樣處罰?(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處罰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最新修改的內容規定:1、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駕駛員涉嫌醉酒駕駛怎么辦一、駕駛員涉嫌醉酒駕駛怎么辦? 駕駛員涉嫌醉酒駕駛怎么辦一、駕駛員涉嫌醉酒駕駛怎么辦?交警查驗事故現場,做駕駛員酒精測試,達到醉酒狀態,交警做出拘留決定,報檢察院公訴,法院做判決結果。具體流程有:1、抽血。等待驗血報告,大約四到五天時間。2、通知拿驗血報告。酒精含量大于80/mg的為醉駕,處罰結果:掉銷駕證,五年禁考駕證,由交警移交檢察法,提起公訴。3、交警隊告知戶籍派出所,辦理取保候審。4、案件將會轉交給檢察院。等待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5、檢察院下達起訴書。6、等待法院開庭宣判,十天到半個月。7、法院下達傳票,告知開庭時間和地點,由法院委托司法局做社會調查,同時到司法局報到。8、司法局受權當地司法所做調查。9、由司法所向司法局提交調查報告,再由法司局向法院提交建議,法院根據這些調查定刑。約要三到四天。10、法院下達判決書。11、攜帶判決書到交警隊找辦案民警,到派出所取消取保候審,再憑保證金票據,到市局退還保證金。12、服刑。二、醉駕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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