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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有缺陷,受害人索賠的依據 通常情況下,缺陷建筑物的所有者或占有者與該缺陷的責任人沒有直接合同關系。這樣,缺陷建筑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直接向工程師、承包商、供應商索賠就有一定的困難。在這種情況下,要借助有關侵權的法律來索賠。侵權責任與合同責任構成民事責任體系中最主要的兩個組成部分。侵權責任主要是一種法律規定的責任。在我國與建筑質量有關的法律法規很多,比較常用的有《民法通則》、《合同法》、《建筑法》、《產品質量法》和《消費者權益保障法》。此外,2000年1月30日國務院頒布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這是我國專門管理建設工程質量的行政法規,內容比較完整全面。如果缺陷建筑物的受害人根據合同起訴有困難,可以直接根據上述法律起訴。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這就是說即便可以根據合同追究缺陷建筑物責任人的責任,仍不排除選擇有關法律追究其侵權責任。此外,值得說明的是建筑是一 ·缺陷工程分包商和供應商的質量責任 分包商對缺陷工程的責任規定的分包合同中,而分包合同的質量責任與主合同的責任是聯系在一起的。此外,分包合同中可能還有特別的質量責任規定。我國《建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工程質量由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質量管理。”這一規定進一步強化了分包工程的質量責任。國務院頒布的《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對此也有同樣的規定。對于分包工程,建筑工程質量受到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的雙重保護。受到損害的當事人既可以向總承包單位索賠,也可以向有關的分包單位索賠。供應商由于同工程的實際建造無關通常不適用有關建筑法規。供應商通常提供特定的產品,他們要按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對其產品承擔質量責任。 ·其他當事人對建筑質量缺陷的責任 其他當事人,盡管對導致缺陷沒有關系,也可能承擔建筑物缺陷的責任。有關法規規定的出租人、制造商、出賣人和房地產代理商對建筑缺陷承擔責任,有關當事人應注意。在商業出租交易中,房地產商應當保證其房地產適用于預期的商業用途,這一規定即使沒有規定在合同中,房地產商也應保障,否則他就將承擔相應的責任。此外,一般要求房地產的代理商應對其代理的房地產進行合理的檢查。如果該代理商沒有進行合理的檢查或者對于不動產的情況的質量保證與實際情況不符,則他也要承擔責任。有的國家的法律要求經紀人必須對不動產進行合理的、有能力的、勤勉的目視檢查,并向潛在的買方披露在檢查中發現的所有可能影響不動產價值和期望的事實。代理商沒有進行合理檢查要承擔修補缺陷的責任。在一個案例中,經紀人從一個鄰居那里了解到房屋地基可能有問題,因為這個鄰居對自己房屋的地基進行了更換,而且經紀人了解到這一地區的其他人也更換了自己的地基。經紀人沒有將其從鄰居那里了解的情況告訴買方,也沒有對地基進行檢查。買方了解經紀人與鄰居的 ·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對工程質量有責任的索賠 勘察單位和設計單位一般都分別與業主簽定合同。因勘察、設計導致工程質量有缺陷而受到影響的當事人都與勘察人、設計人沒有合同關系,他們可以根據有關法律追究勘察單位和設計單位的責任。沒有合同關系現在已經不再成為排除第三人索賠的理由。受到損害的第三方,即缺陷工程的使用人、承租人或承包商都可以根據合同或侵權提起訴訟,要求設計人賠償損失。侵權訴訟中勘察人、設計人的行為標準主要是根據有關立法和技術標準建立的。在英美等判例法國家判例對于確立加害人的行為標準起了很大的作用。如果加害人違反了這一標準造成人身損害和其他財物損失,受害人的損失就可以向有過錯的當事人索賠。只要有其他財物損失,或者有人身損害,受到損害的當事人,例如公寓所有人可以根據設計人在設計中、在圖紙中或者在施工監管中有過錯而對其提起訴訟。原告要索賠成功需要證明:被告有義務;被告違反了該義務;原告有人身傷害或財物損失;被告行為與原告的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如果一個設計人同承包商以及業主簽訂合同提供專業服務,有關專業 ·如何區分業主和發展商的質量責任? 業主或房地產發展商對于建筑質量缺陷的責任包括幾個方面:首先發展商作為建筑物的賣方,他們要對房屋購買者承擔買賣合同責任。此外,對于建筑物的使用人,如果建筑物因其質量造成人身損害或財物損失,業主或發展商要承擔侵權責任。建筑物的質量可能最終可以歸結為施工質量或勘察設計質量,但建筑物的購買人或使用人可能并不知道承包人或設計人,他們可能直接起訴業主或發展商。業主或發展商通常要先行承擔建筑物質量缺陷對他人造成損失。然后才能向承包商、設計人、供應商和其他人追索建筑工程質量缺陷給他造成的損失。業主或發展商可以要求法院將有責任的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但能否成功要看具體情況。有責任的當事人在訴訟時可能已經破產了,或者法院認為加入第三人不利于訴訟的迅速審理而不同意第三人加入訴訟。業主或發展商基于合同承擔的質量責任,一方面要看合同條款中明確的質量要求;另一方面房地產發展商可能在房地產銷售期間以各種方式對建筑物的質量做出承諾,他們還要對這些承諾負責。《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在房屋接管驗收中,對質量問題如何處理 在房屋接管驗收中如發現質量問題,可根據其對房屋不同的影響程度分別處理: (1)影響房屋結構安全和設備使用安全的質量問題,必須約定期限由建設單位負責進行加固步強維修,直至合格。影響相鄰房屋的安全問題,由建設單位負責處理。 (2)對于不影響房屋和設備使用安全的質量問題,可約定期限由建設單位負責維修,也可采用費用補償的辦法,由接管單位處理。 ·工程質量索賠權的權利屬性與訴訟時效 工程質量責任屬于民事責任。民事責任因其產生原因的不同,有合同責任、侵權責任、無因管理責任、不當得利責任等之分。工業村公司所訴的工程質量問題,是在履行施工合同過程中產生的,因此,該工程質量責任屬于合同責任。由此所產生的債是合同之債。有債的關系存在,就有債權債務雙方存在。工程質量索賠權是合同之債的債權,而債權的屬性是請求權。所謂請求權,就是權利人得請求義務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其特點,一是債權人必須向債務人提出請求,包括向債務人直接提出請求,或通過審判機關、仲裁機構、調解組織向債務人提出請求。債權人如果不提出請求,其債權只能是一種自然權利;只有提出請求,才能轉化為法律上的權利。二是債權的實現必須借助于債務人的行為,或借助于審判機關、仲裁機構、調解組織的審判、仲裁、調解,否則,其權利無法實現。三是債權的實現受訴訟時效的制約,如果債權人在法定期間不提出請求,其權利將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訴訟時效是對民事權利進行法律保護的一種時間限制。其意義是,債權人在法定期間不行使 ·工程索賠的依據 1、工地(地盤)會議記錄和有關工程的來往信件,都必須全部保存妥當,直到合同全部履行完畢、所有索賠項目獲得解決為止。2、各種施工進度表,包括業主代表和分包編制的進度表。3、施工備忘錄(日記),在施工中發生影響工期和索賠有關的事項,都要及時做好記錄。按年月日順序號存檔,以便查找。4、做好建筑師和工程師的口頭指示記錄,及時以書面形式報告建筑師予以承認。將他們的書面指示按年月日順序編號存檔。5、工程照片需有專人管理,照片都應標明拍攝的日期,最好購買帶有日期的相機。將照片按工程進度整理編排。6、收集記錄每天的氣象報告和實際氣候情況。7、整理保存工人和雇員的工資與薪金單據、材料物資購買單據,按年月日編號歸檔。8、完整的工程會計資料,包括工卡,人工分配表、注銷工資薪金支票、材料購買定貸單、收訖發票、收款票據、帳目及有關圖表、財務信件、經會計師核證的財務決算表等。9、所有的合同標書文件、合約圖紙、修改增加圖紙、計劃工程進度表、人工日報表、材料設備進場報表及帳單(工 ·工期索賠 在工程施工中,常常會發生一些未能預見的干擾事件使施工不能順利進行,使預定的施工不能順利進行,使預定的施工計劃受到干擾,造成工期延長,這樣,對合同雙方都會造成損失。施工單位提出工期索賠的目的通常有兩個:一是免去或推卸自己對已產生的工期延長的合同責任,使自己不支付或盡可能不支付工期延長的罰款;二是進行因工期延長而造成的費用損失的索賠。對已經產生的工期延長。建設單位一般采用兩種解決辦法:一是不采取加速措施,工程仍按原方案和計劃實施,但將合同期順延;二是指施工單位采取加速措施,以全部或部分彌補已經損失的工期。如果工期延緩責任不是由施工單位造成,而建設單位已認可施工單位工期索賠,則施工單位還可以提出因采取加速措施而增加的費用索賠。工期索賠一般采用分析法進行計算,其主要依據合同規定的總工期計劃、進度計劃,以及雙方共同認可的對工期修改文件,調整計劃和受干擾后實際工程進度記錄。如施工日記、工程進度表等,施工單位應在每個月底以及在干擾事件發生時 ·破產中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法 通過出讓和支付出讓金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處理方式:1、拍賣轉讓。這主要是指通過有關部門在社會上公開競爭,有償轉讓破產企業土地使用權的一種方式。人民法院可以出具委托書,委托法定機構對破產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根據其所處的周圍環境、條件、發展前途等諸多因素進行綜合評估,報出評估價。同時結合政府部門對處理破產企業土地使用權的有關要求,利用叫價方式,把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出價最高、最符合政府部門規定要求的新的權利主體,拍賣結果經人民法院裁定確認后,新的權利主體憑人民法院的裁定向土地管理部門領取土地使用證,取得破產企業的土地使用權。這種方式更能達到物盡其用,地進其力的社會效果。2、協議轉讓。這種方式適用于已對破產企業的地上建筑物或其他附著物進行了抵押的債權人。因為債權人對地上建筑物或者其他附著物進行抵押,在其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同時,賴以建設的土地使用權必然會隨之轉讓。因此可以讓抵押權人與清算組在已經掌握的綜合評估價基礎上自由協商定價,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后簽訂協議書,協議書提交債權人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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