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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合同轉讓需具備的要件 合同轉讓要發生法律效力,必須具備以下要件:第一,必須有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存在。合同的轉讓是以合同的有效存在為基本前提。第二,必須由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達成協議。合同的轉讓必須由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達成合意,該協議應當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否則,該轉讓行為屬無效或可撤銷的行為。第三,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由于合同轉讓涉及原合同當事人的利益,因而法律要求在轉讓合同時,應當取得原合同債權人的同意或及時通知債務人。如果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這些要求,合同轉讓是無效的。對于法律規定應由國家批準的合同,轉讓合同應經原批準機關批準,否則轉讓行為也是無效的。 ·在什么情形下合同不得轉讓 根據合同法第179條的規定,有以下情形的,合同不得轉讓:第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這其中包括具有特定當事人的合同和特定權利義務關系的合同。第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如果在訂立合同時,雙方當事人約定合同不得轉讓,那么,這個約定對雙方當事人都是有約束力的。第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合同的轉讓的法律定義 合同依法成立后,訂立合同的一方經另一方同意,可以將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全部轉讓給第三人。轉讓合同按照轉讓的是權利還是義務不同,可分為“債權轉讓、債務承擔、合同承受”三種形式,《合同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經另一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焙贤D讓應當是:一、轉讓前的合同內容與轉讓后的合同內容的一致性。合同轉讓,只是改變履行合同權利和義務的主體,并不改變原訂的合同權利和義務,轉讓后的權利人或義務人所享有的權利或義務仍是原合同約定的,因此,轉讓合同并不引起合同內容的變更,其內容應與原合同內容一致。二、合同轉讓后形成新的合同關系人。合同轉讓,只是改變了原合同權利義務履行人主體,其直接結果是原 ·什么情況下可以變更合同 第一,由合同性質和內容決定當事人一方可變更合同。有的合同是為當事人一方的利益而設立的;也有一些合同的某些條款是專為當事人一方利益約定的。由于在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可以放棄自己應得的利益,因此,對于這些合同,如果當事人一方在訂立合同后根據客觀情況的變化,不再需要合同為其帶來利益,則可以變更合同。第二,當事人雙方經協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當事人雙方在進行協商時,意思表示必須是明確的,而不能是模糊的,否則,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第三,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義務不能履行。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或者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發生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時,允許當事人變更合同,使合同的履行成為可能。不可抗力必須達到使合同無法履行的程度,才能作為變更合同的理由。如發生不可抗力后,經義務人的努力,合同仍可履行,則 ·債務人提存標的物的程序 債務人提存的程序標的物分以下幾步:第一,提存申請人應當填寫公證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法人應提交法人資格證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法定代理人應提交與被代理人關系的證明,委托代理人應提交授權委托書;2、合同(協議)、擔保書、贈與書、司法文書、行政決定等據以履行義務的依據;3、存在提存原因的證明材料;4、提存受領人的姓名(名稱)、地址、郵編、聯系電話等;5、提存標的物種類、質量、數量、價值的明細表;6、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二,受理或不予受理。公證 ·在哪些情形下,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這是指債權人能夠并且有義務受領給付,卻無理由地不予受領。但必須是債務人現實地提出了給付,個別情況下是以言詞提出給付。如果債務人未現實地提出給付(包括允許以言詞提出給付),則不構成提存原因。2、債權人下落不明。這一提存原因是基于沒有給付受領人,債務人無法給付,即使給付也達不到債的目的的客觀事實而規定的。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債權債務混同的法律定義 混同,是指債權與債務同歸于一人,致使合同關系歸于消滅的事實?;焱袕V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混同包括三種情形:所有權與他物權歸屬于同一人;債權與債務歸屬于同一人;主債務與保證債務歸屬于同一人。狹義的混同僅指債權與債務歸屬于同一人。通常所說的混同僅指狹義的混同而言。債權債務的混同,由債權或債務的承受而產生。其承受包括概括承受與特定承受二種。概括承受是發生混同的主要原因。如企業合并,合并前的兩個企業之間有債權債務時,企業合并后,債權債務因同歸一個企業而消滅。再如,債權人繼承債務人,債務人繼承債權人或第三人繼承債權人和債務人,債權債務因同歸一個人而消滅。由特定承受而發生的混同,系指債務人由債權人受讓債權,債權人承受債務人的債務?;焱男Я榻^對地消滅債權債務及由合同關系所生的從債權的從債務。合同法規定,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因此,合同 ·債務抵銷的效力 債務抵銷的效力主要有:1、雙方債權的消滅。雙方債權額相同時,其互享的債權或互負的債務全部歸于消滅;雙方債權額不同時,就其相等額而消滅。2、債權債務關系溯及到最初適于抵銷時按雙方債權能相互抵銷的數額而消滅。抵銷的溯及力主要表現在:1)自得為抵銷時起,就消滅了債務,不再發生支付利息的債務;2)自得為抵銷時起,不再發生遲延責任;3)得抵銷的情形發生后,一方當事人所生的損害賠償及違約金責任,因抵銷的溯及力而歸于消滅。 ·債務抵銷須具備的要件 債務抵銷必須具備一定的要件才能生效。1、必須是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互享債權。抵銷系以在對等額內使雙方債權消滅為目的,故以雙方債權的存在為必要前提。抵銷權的產生,在于當事人對于對方既負有債務,同時又享有債權。只有債務而無債權,或者只有債權而無債務,均不發生抵銷問題。2、雙方債務的給付須種類相同。為確保雙方債權目的的實現,只有雙方債務的給付種類相同時才可抵銷。1)金錢債權,不論是否為相同種類的貨幣,一般均可抵銷;2)雙方債權均以特定物給付為標的的,即使該特定物屬于相同種類,也不得抵銷;3)一方的債權以特定物的給付為標的,他方債權以同種類的不特定物的給付為標的的,對于特定債權不得以種類債權為抵銷,但對于種類債權得以特定債權為抵銷;4)雙方雖均以同種類物的給付為標的的 ·債務免除的方法和效力 債務免除的方法為:1、免除應由債權人向債務人以意思表示為之。向第三人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發生免除的法律效力。免除的意思表示構成法律行為。因此,民法關于法律行為的規定適用于免除。免除得由債權人的代理為之,也可以附條件或期限。2、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免除為單獨行為,自向債務人或其代理人表示后,即產生債務消滅的效果。因此,一旦債權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即不得撤回。債務免除的效力有:1、免除發生債務絕對消滅的效力。因使債務消滅的結果,債務的從債務如利息債務、擔保債務等,也同時歸于消滅。債務全部免除的,債務全部消滅;債務一部分免除的,則僅該免除部分消滅。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的意思表示的,除該債務人應分擔的部分外,其他債務人仍不免除其責任。主債務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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