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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封房屋拆遷補償標準規定具體內容是什么 開封房屋拆遷補償標準規定具體內容是什么開封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補償規定為規范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住建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和《開封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試行意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一、基本原則堅持依法征收、和諧征收、讓利于民、陽光操作的原則,實現“五十平米解困幫扶、二十平米改善居住、異地安置以獎代補、古城外遷重獎貢獻、政府限價讓利于民、市場優惠求大求好”。二、貨幣補償和自行安置補助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給予補償;在此基礎上,按照被征收房屋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的30%給予自行安置補助。三、住宅房屋產權調換的安置補助面積和結算方法(一)安置補助面積安置補助面積包括套型補助面積、回遷安置補助面積和異地安置補助面積。征收范圍內同一被征收人的房屋應合并計算應安置面積,只享有一 ·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時效60天就失效了嗎? 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時效60天就失效了嗎?在勞務關系中,存在著各種各樣的勞動糾紛,并且相當大的一部分糾紛而言,當事人并不懂得如何去及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所以法律為了保護其合法權益,規定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可以向勞動仲裁機構提起仲裁申請。申請時效一般為爭議發生之日的60天內。那么有沒有其他特殊情況呢?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時效60天就失效了嗎?下面就由我們為您解答!一、什么是勞動爭議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是指當事人因勞動爭議糾紛要求保護其合法權利,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否則,法律規定消滅其申請仲裁權利的一種時效制度。二、仲裁時效《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但對于2008年5月1日前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有關仲裁時效和起訴的規定及適用《勞動法》。《勞動法》關于仲裁時效規定于第八十二條: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勞動 ·蘭州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是什么? 蘭州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是什么?蘭州市房屋拆遷補償的相關標準《甘肅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甘肅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規定。第三條市房地產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對拆遷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市城市建設拆遷安置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房屋拆遷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的日常工作。第四條規劃、建設、物價、城管、工商、公安等有關部門和拆遷當事人的主管部門、所在單位、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各自職責權限范圍內,協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房屋拆遷管理機構做好房屋拆遷管理工作。土地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負責與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公安、教育、電信、廣播電視和供電、 ·勞動爭議調解須知有哪些? 勞動爭議調解須知有哪些?勞動爭議調解須知一、勞動爭議的范圍勞動爭議的范圍在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規定,根據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條的規定,勞動爭議受案范圍包括: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與原《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相比,受案范圍增加了“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發生的爭議,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這些都是當前引發勞動爭議的主要情形,也是勞動者普遍關心的問題,把它們納入受案范圍,使勞動者申訴有據。如“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對派遣用工、學生兼職、個人代理、崗位外包、特殊勞動關系等都可能納入其中。此外,第五十二條規定:“事業單位實行 ·勞動保險行政部門的行政爭議案件處理條例 勞動保險行政部門的行政爭議案件處理條例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就是各地政府機構里面管勞動和就業的機構,即國家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各地的局等等。二、勞動保險行政部門的行政爭議案件處理條例第一條為妥善處理社會保險行政爭議,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依法行使職權,根據勞動法、行政復議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社會保險行政爭議,是指經辦機構在依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經辦社會保險事務過程中,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爭議。本辦法所稱的經辦機構,是指法律、法規授權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專門辦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事務的工作機構。第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經辦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經辦機構或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經辦機構或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理社會保險行政爭議適用本辦法。 ·北京社保包括哪些保險? 北京社保包括哪些保險?一、北京社保包括哪些保險?社會保險是指國家為了預防和強制社會多數成員參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安全制度。?社會保險是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社會保險計劃由政府舉辦,強制某一群體將其收入的一部分作為社會保險稅(費)形成社會保險基金,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可從基金獲得固定的收入或損失的補償,它是一種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標是保證物質及勞動力的再生產和社會的穩定。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社會保險、醫療社會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社會保險法》第二條規定: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二、北京社會保險繳納比例是多少?1、基本養老保險:企業繳費比例一般為企業工資總額的20%左右,全部納入社會統籌基金。職工繳費比例為本 ·郴州市房屋拆遷補償規定有哪些? 郴州市房屋拆遷補償規定有哪些?郴州市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第一條為規范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保障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村(居)民和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各項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郴州市行政區域內,因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涉及土地征收、房屋拆遷補償安置、青苗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的,適用本辦法;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在征地范圍內,合法取得被拆遷房屋及地上附著物的所有權人。第三條市、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青苗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工作。市國土資源部門在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指導全市范圍內,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青苗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工作,并負責管理和組織實施北湖區、蘇仙區、郴州高新技術產 ·靈璧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是什么? 靈璧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是什么?一、拆建單位依照規定標準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2)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二、房屋拆遷補償計算標準(1)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2)房屋拆遷補償差價=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 ·民事訴訟案件可以發回重審幾次 民事訴訟案件可以發回重審幾次民事訴訟案件是法院所有案件類型中所占比例最高的一類案件,因為民法涉及到生活的方方面面,很多糾紛都涉及到民事糾紛。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兩審終審制原則,因此很多民事案件在二審時都會發回重審,下面我們就為您解答民事訴訟案件可以發回重審幾次。一、民事訴訟案件可以發回重審幾次事實方面的問題,可以發會重審一次,如果是程序問題,沒有次數限制。 二、民事訴訟相關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發回重審和指令再審有關問題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現對人民法院將民事案件發回重審和指令再審的有關問題作如下規定: 1、第一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將案件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的,對同一案件,只能發回重審一次。第一審人民法院重審后,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仍有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查清事實后依法改判。 2、第二條,各級人民法院依照民 ·民事訴訟代理人分類有哪些內容? 民事訴訟代理人分類有哪些內容?一、民事訴訟代理人分類(一)我國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訴訟代理人分為兩類:法定訴訟代理人和委托訴訟代理人。前者是指根據法律規定,代無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為訴訟行為的人;后者是指根據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當事人為訴訟行為的人。最高人民法院《民訴意見》中,針對訴訟中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事先沒有確定監護人,而有監護資格的人又協商不成的情況,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在他們之間指定訴訟中的法定代理人。由于人民法院是從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或有監護職責的組織中指定訴訟代理人,因此該被指定的訴訟代理人,仍然屬于法定代理人。(二)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權隨監護權的產生而產生,隨監護權的消滅而消滅。法定代理權為全權代理(三)委托代理人1、委托代理人的范圍:(意見第68條)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可能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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