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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車輛未過戶,發生交通事故原車主要擔責嗎 日常生活中將機動車出租或出借給他人使用的情形較為常見。例如,親朋好友之間出于對某機動車的使用需要而臨時借用,或是從專業出租汽車的公司租用機動車使用,等等。而在租賃、借用機動車后發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也是時有發生。此情形下發生交通事故時,機動車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并不是車輛的駕駛人,駕駛人是租用或借用車輛的人。實踐中這種租賃、借用機動車后發生交通事故是較為典型的導致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與機動車的實際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形。在這種情形下,主要涉及機動車一方的責任應當如何承擔的問題,具體則是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以及機動車使用人這兩方主體的責任承擔問題。根據民法典第1209條并結合民法典第1213條的規定,在因租賃、借用等造成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下,如果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且事故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在堅持首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范圍內進行賠償這一原則的前提下,應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對于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而言,如果其對損害的發生并沒有 ·過了申請執行時限怎么處理 申請執行時效期間是指,根據生效法律文書享有權利的一方當事人,在對方當事人拒絕履行義務時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其制度原理與訴訟時效有一定類似之處,都是為了督促當事人及時行使權利,盡快穩定交易秩序。涉及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兩個問題:1.如何判斷是否超過時效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兩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實踐中,曾有觀點認為,申請執行時效畢竟與訴訟時效有所區別,申請執行人在兩年期間內如果僅僅是向被執行人主張債權,而沒有向法院申請執行,此時并不構成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明確規定:“申請執行時效因申請執行、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當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也就是說,申請執行人在執行依據生效后兩年內向被執行人提出履行要求即構成時效中斷,并非一定要向法院申請執行。2.誰有權提出申請執行時效異議對申請執行時效問 ·執行時效過了怎么辦 申請執行時效期間是指,根據生效法律文書享有權利的一方當事人,在對方當事人拒絕履行義務時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其制度原理與訴訟時效有一定類似之處,都是為了督促當事人及時行使權利,盡快穩定交易秩序。涉及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兩個問題:1.如何判斷是否超過時效?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兩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實踐中,曾有觀點認為,申請執行時效畢竟與訴訟時效有所區別,申請執行人在兩年期間內如果僅僅是向被執行人主張債權,而沒有向法院申請執行,此時并不構成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明確規定:“申請執行時效因申請執行、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當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也就是說,申請執行人在執行依據生效后兩年內向被執行人提出履行要求即構成時效中斷,并非一定要向法院申請執行2.誰有權提出申請執行時效異議?對申請執行時效 ·離婚孩子撫養權問題 不滿2周歲,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四條規定,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親請求直接撫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二)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確不宜隨母方生活的。例如母親的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或母親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長,或因違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撫養子女等等。此外,根據《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四十五條規定,父母雙方協議不滿兩周歲子女由父親直接撫養,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根據《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四十六條規定,對已滿兩周歲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一方有下 ·用人單位可以以工作未交接完畢為由拒絕轉移人事檔案和社保關系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的條件,是勞動關系的解除或者終止。換言之,用人單位的這一義務,是其與勞動者勞動合同解除后應履行的附隨義務,用人單位不得為與其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移轉人事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設定任何附加條件。雖然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勞動者在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時候,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但用人單位辦理移轉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并不要求以勞動者辦理工作交接為前提條件。《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款分別規定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義務,但兩款之間并不存在先后條件關系。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按照法律規定及時為勞動者辦理相關移轉手續,例如,以勞動者未辦理完畢工作交接為由,拒絕辦 ·用人單位支付的補助、補貼等計入職工工資總額嗎 從理論上看,勞動者的工資應當是其基于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所獲得的相應報酬。對于勞動者工資的具體組成,由于實踐中的情況較為復雜,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司法解釋等對此沒有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但在1990年1月1日國家統計局經國務院批準發布的《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中,對勞動者工資總額的組成予以了明確規定,即勞動者工資主要由六個部分組成: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該規定還對以上六種工資組成部分的具體內涵及外延進行了相應規定。根據該規定第八條,計入勞動者工資總額中的津貼和補貼,是指為了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給職工的津貼,以及為了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影響支付給職工的物價補貼。一般包括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勞動消耗的津貼,如保健性津貼、技術性津貼、年功性津貼(備注:指職工在業期限內,按年工齡長短發放補償的津貼或補貼,簡單地說,年功性津貼就是工齡工資)及其他津貼,以及為保證 ·人身安全保護令相關司法解釋發布 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需要在先提起離婚訴訟或者其他訴訟,也不需要在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后一定期限內提起離婚等訴訟。反家庭暴力法規定:“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司法解釋對家庭暴力行為種類作了列舉式擴充,明確凍餓以及經常性侮辱、誹謗、威脅、跟蹤、騷擾等均屬于家庭暴力。司法解釋根據家庭暴力發生特點,總結實踐經驗,列舉證據形式,明確指導審判實踐,為家庭暴力受害人留存、收集證據提供清晰的行為指引。比較常見的如雙方當事人陳述,被申請人曾出具的悔過書或者保證書,雙方之間的電話錄音、短信,醫療機構的診療記錄,婦聯組織等收到反映或者求助的記錄等。司法解釋根據家庭暴力的私密性特點,在證據形式上,將未成年子女提供的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證言納入家庭暴力證據范疇。司法解釋對代為申請的情形進行了適當擴充,明確“年老、殘疾、重病”等情況,可以在尊重當事人意 ·借用資質的實際施工人是否可以請求發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責任 《建工解釋一》第四十三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發包人欠付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建設工程價款的數額后,判決發包人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本條解釋涉及三方當事人兩個法律關系:一是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二是承包人與實際施工人之間的轉包或者違法分包關系。原則上,當事人應當依據各自的法律關系,請求各自的債務人承擔責任。本條解釋為保護農民工等建筑工人的利益,突破合同相對性原則,允許實際施工人請求發包人在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責任。對該條解釋的適用應當從嚴把握。該條解釋只規范轉包和違法分包兩種關系,未規定借用資質的實際施工人以及多層轉包和違法分包關系中的實際施工人有權請求發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責任。因此,可以依據《建工解釋一》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突破合同相對性原則請求發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責任的實 ·股東無償使用公司資金的行為認定 1.在認定是否構成人格混同時,應當綜合考慮“股東無償使用公司資金或者財產,不作財務記載的;股東用公司的資金償還股東的債務,或者將公司的資金供關聯公司無償使用,不作財務記載的”等六方面的因素。2.公司和股東之間的資金往來是否有財務記載是否定公司人格時的重要考慮因素之一。在有財務記載的情況下,則證明股東與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借貸或者借用,股東與公司是兩個獨立的民事責任主體。反之,股東無償使用公司資金、財產,不作財務記載,可以證明公司人格不獨立,已成為股東的工具、另一個自我。這時,應否定公司的人格。 ·被執行人沒房沒車沒存款怎么辦 1、被執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積金可被執行被執行人已經符合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的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條件,在保障被執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條件的情況下,執行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強制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強制執行住房公積金問題的答復》(﹝2013﹞執他字第14號)只要是單位的正式職工,都有公積金,包括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國務院發布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應當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離休、退休的;(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2、被執行人為離、退休職工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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