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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在開庭以后什么時間判決 開庭以后什么時間判決1、法律對開庭后多久下判決沒有規定,法律只對立案后多久下判決有相關的規定;2、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3、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再延長三個月。二、民事案件開庭不去會怎樣1.法院可以拘傳他到庭。2.必要時可以缺席判決。不出庭不影響你的訴訟請求,法院只要宣判就對他有強制力他必須履行。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效力待定合同具體包括哪些 效力待定合同具體包括哪些一、效力待定合同具體包括哪些1、無行為能力人所訂立的合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除可以訂立某些與其年齡相適應的細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外,對其他合同,必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訂立。因此,無行為能力人所訂立的合同屬于效力待定合同。2、限制行為能力人締結的合同。我國法律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實施某些與年齡、智力、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行為,其他民事活動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實施。在民法通則中,這類主體所為行為被列為無效民事行為,合同法對此作了補正,將限制行為能力人所訂合同確定為效力待定合同。3、無代理權人以被代理人名義締結的合同。無權代理指欠缺代理權的代理,主要有四種情況:(1)根本無代理權;(2)授權行為無效的代理;(3)超越代理權范圍進行的代理;(4)代理權消滅后的代理。關于無代理權人所訂立之合同,《合同法》第四十八條明確將其規定為效力待定合同。無權代理行為可能由于行為完成后發生的某種法 ·一般撫養費可要求多少錢 一般撫養費可要求多少撫養費一般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規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對于撫養費的數額,雙方本著最大程度有利于子女原則可協商確定,經濟條件較好的一方可自愿負擔較多費用,生活困難一方可適當少承擔。對于無法達成一致意見且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婚姻法》子女撫育費的數額,主要參考以下三個方面:1.子女的實際需要;2.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3.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二、如何索要孩子撫養費?這與夫妻雙方的離婚方式存在一定的關系。如果夫妻雙方是通過自愿協議離婚的,在離婚協議中應該包含了孩子撫養費支付的安排,所以此種情況下,如何索要孩子撫養費?實際上還是以協商為主,直接撫養孩子一方 ·經過公證的遺囑能推翻嗎? 經過公證的遺囑能推翻嗎?經過公證的遺囑能推翻,公證遺囑,是遺囑人生前訂立并經公證機關公證的遺囑。遺囑人可以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作出個人處分,并于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這種處分行為就是遺囑。遺囑人訂立遺囑的方式有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等,其中以公證遺囑的證明力最高。故此若是再次修改遺囑鼻孔公證的,才可以推翻之前公證的遺囑。二、自書遺囑的有效條件:1、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的全部內容。自書遺囑既不能由他人代筆,也不能用打字機打印,只能由遺囑人自已用筆將其意思記錄下來,但遺囑人設立自書遺囑不得以鉛筆及其他易于涂改的筆書寫。2、自書遺囑須是遺囑人關于其死亡后財產處置的正式意思表示。如果遺囑人不是正式制作自書遺囑,僅是在日記或有關信件中提到準備在其死亡后對某遺產如休處理,則不應認定該內容為自書遺囑。但是,自書遺囑只要求是遺囑人處分遺產的真實意思的書面記載,也不要求須有“遺囑”的字樣。如果遺囑人在有關的文書中對其死亡后的事務作出 ·認定工傷要滿足的條件有哪些 認定工傷要滿足的條件有哪些一、認定工傷要滿足的條件有哪些1、工作時間:工作時間是指法律規定或者單位要求職工工作的時間;用人單位規定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是指單位確定的工作時間。A.構成工傷限于發生在工作時間內的事故傷害;B.在工作時間以外的事故傷害一般不構成工傷。2、工作場所:工作場所是指職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場所,以及領導臨時指派職工從事工作的場所。A.構成工傷限于發生在工作場所內的事故傷害;B.在工作場所以外的事故傷害一般不構成工傷。3、工作原因: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構成工傷。雖然不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之內,但是只要事故傷害與工作有關,是因執行職務或者業務的原因而發生,也構成工傷。4、主觀過錯:除了勞動者本人故意造成事故傷害以外,即使勞動者有過失或者重大過失,仍然認定為工傷。5、其他:特殊情況下構成工傷,僅限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特殊情形。二、工傷認定的技巧有什么1、迅速確定工傷發生單位名稱單位沒有為員工購買工傷保險 ·員工在懷孕期公司可以辭退嗎 員工在懷孕期公司可以辭退嗎一、員工在懷孕期公司可以辭退嗎要區分情況,一般來說是不能辭退,但若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情形,是可以以此辭退的(即使懷孕),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在勞動者懷孕的情況下,只要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情形之一的(因勞動者過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不得已懷孕為由辭退員工。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賠償金是經濟補償金的二倍。二、哪些情況可以辭退懷孕員工《勞動合同法》的第三十九條規定了用人單位有權單方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而無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的六種情形。?1、違反單位規章制度職工經常有遲到、早退或其他違反單位規章制度行為的。根據勞動合同法,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房屋繼承稅收多少進行收取 房屋繼承稅收多少進行收取繼承須按3%交契稅。根據《契稅暫行條例》規定,對于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行為,應對受贈人全額征收契稅。而國家稅務總局此前的規定是,對于《民法典》規定的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繼承土地、房屋權屬時,不征收契稅;對于非法定繼承人根據遺囑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權屬的,則屬于贈與行為,應征收契稅。從《契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內容看,今后不論是否法定繼承人,其受贈的房產都要征收契稅,征收額度為贈與房屋市場價的3%。以一套現值30萬元的房子為例,過去子女繼承免征契稅,今后就得交納9000元契稅。再出售征20%個稅。近日公布的《契稅暫行條例》明確規定,包括繼承、遺囑、直系親屬贈與等房屋贈與的受贈人,在取得無償贈與的房產后再次轉讓時,要以財產轉讓收入減除受贈、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不能像自購住房出售時那樣,采用政策相對寬松的核定征收方式,只要按住房 ·懷孕期的員工可以辭退嗎 懷孕期的員工可以辭退嗎一、懷孕期的員工可以辭退嗎要區分情況,一般來說是不能辭退,但若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情形,是可以以此辭退的(即使懷孕),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在勞動者懷孕的情況下,只要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情形之一的(因勞動者過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不得已懷孕為由辭退員工。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賠償金是經濟補償金的二倍。二、哪些情況可以辭退懷孕員工《勞動合同法》的第三十九條規定了用人單位有權單方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而無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的六種情形。?1、違反單位規章制度職工經常有遲到、早退或其他違反單位規章制度行為的。根據勞動合同法,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即使女職 ·對被駁回的刑事回避的復議規定是怎樣的? 對被駁回的刑事回避的復議規定是怎樣的?對被駁回的刑事回避的復議規定如下:1、《刑事訴訟法》第三十條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2、《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公安對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3、《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控告人對法院、檢察院或者公安不予立案不服可以申請復議;4、《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公安認為檢察院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5、《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在庭審過程中,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被罰款、拘留,被處罰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復議。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回避復議規定是怎樣的?第二十八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四)與本案當 ·非婚遺腹子有繼承權嗎? 非婚遺腹子有繼承權嗎?一、非婚遺腹子有繼承權嗎?非婚遺腹子顯然是有繼承權的,法律中規定的子女繼承權是包括非婚生子女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二、法律規定的其它繼承情況有哪些?《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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