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推薦
|
法律法律咨詢
|
熱心律師
|
| |
金湖律師黃頁: |
金湖法律咨詢 |
金湖法律常識 |
·執法場所辦案流程是怎樣的 執法場所辦案流程是怎樣的為進一步提高辦案民警的法律意識、責任意識和程序意識執法場所要制定相應的辦案流程及制度。一、嚴格落實執法辦案場所使用“四個一律”制度規定,按照市局工作要求,在日常辦案中,對違法行為人被帶至公安機關后,一律帶入辦案區,嚴禁違反規定帶出辦案區詢問、訊問;進入辦案區后,一律先進行人身安全檢查和信息采集;違法嫌疑人在辦案區內要有專人看管;在辦案區內開展執法活動,一律要有視頻監控記錄。二、嚴格落實執法辦案場所應急處置預案,為有效預防和及時處置在執法辦場所出現的突發事件,保障執法活動的安全、順利開展,制定執法辦案應急處置預案,明確處置原則,細化處置措施,有效增強應急處置能力,保證執法辦案活動正常開展。三、嚴格落實執法辦案場所出入登記制度,大隊要求執法辦案場所負責人和管理人在日常執法活動中嚴格執行相關規定,建立健全相關臺賬登記,除辦案人員外任何人不得隨意進出執法辦案場所。對依法帶入辦案區進行詢問、訊問的違法嫌疑人,必須對其人身及其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 ·企業倒閉后債務怎么辦 企業倒閉后債務怎么辦隨著現在經濟的飛速發展,市場競爭日益激烈,許多的企業由于經營不善或者其他的原因導致破產,企業破產之后涉及到許多債務問題,那么企業倒閉后債務怎么辦?企業倒閉后員工的工資該怎么辦?下面的我們為您簡單介紹一下。一、企業倒閉后債務怎么辦。企業破產后對企業的財產要進行清算,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以下職權: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通知、公告債權人;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之所以通知債權人,是因為清算之后要對企業的債務進行清償,為了保證債權人利益的實現,要通知債權人知曉企業已經破產。而得到消息的債權人則需要積極主張自己的債權,企業則根據債權人的主張清償債權。對不足清償的債權,已經申請執行的債權人可以申請參與分配,根據法律的規定獲得優先受償的權利。二、企業倒閉后員工工資怎么辦。企業破產之后,很多職工尚在工作期間,對這段時間的工資 ·合同中標的物風險負擔相關法律規定 合同中標的物風險負擔相關法律規定合同中標的物風險負擔相關法律規定1、《合同法》一百四十二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 ·辦案人員應收集哪些證據? 辦案人員應收集哪些證據?一、辦案人員應收集哪些證據1、《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2、《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3、《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 證據有以下幾種:(一)書證;(二)物證;(三)視聽資料;(四)證人證言;(五)當事人的陳述;(六)鑒定結論;(七)勘驗筆錄、現場筆錄。二、證據的分類1、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凡是可以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屬于直接證據。直接證據不必經過推 ·合伙開公司注意事項是什么? 合伙開公司注意事項是什么?合伙開公司注意事項是什么?一、要建立一套合作規則一切按合作的規則辦事,不能只憑感情處理問題。這是最重要的一點。比如說:雖然您股份各占50%,但說好人事權是我管的,你就算占股份再多,也不能干涉。不能說你有一個朋友想進來,你就可以讓他進來。一定最終要我同意才行,因為事先您說好這個權力是我為最終的決定權的?;蛘哂行┤藭能洠X得您都是朋友,不是朋友也不會合伙做生意啦,一下子難以拒絕,但這個人其實你是不喜歡的,覺得不適合的,但最終還是礙于面子同意了。其實這樣是錯誤的。合作做生意,您不要斤斤計較,但指的是非原則的問題,如果是原則的問題,一定要“斤斤計較”。如果原則問題都可以放棄,那么你們的合作最終我想是會失敗的。二、時刻掌握主動權在沒有看好合伙人之前,最好不要輕易合伙。即使合伙了,自己必須要在整個企業經營中掌握主動權,如人事、財務、客戶資料、上游供應商的關系等核心資源。如果出現問題你才有能力去處理,防止互相扯皮的現象,最大限度地降低對企業的傷害 ·合伙合同解除的情況有哪些 合伙合同解除的情況有哪些1、合伙合同的終止合伙合同終止的主要原因是合伙的解散,即合伙企業解散導致合同終止。根據《合伙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1)合伙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伙人不愿繼續經營的。合伙合同定有存續期間的,則于該期間屆滿時,合伙即歸解散。但若合伙合同所定的期限屆滿后,合伙人仍繼續其事務的,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合伙合同。(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合伙合同中約定有合伙解散事由的,當該約定事由出現時,合伙也就解散。(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合伙系基于全體合伙人的意思而成立,當然也得基于全體合伙人的意思而解散。不論合伙合同是否定有存續期間,均可因合伙人的全體同意而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5)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所謂合伙合同所約定的合伙目的無法實現,包括自始不能完成及中途不能完成。合伙皆有其存續目的,若其目的已達到或確定不能達到,合伙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依據,理 ·檢察院辦案程序違法法院怎樣判決 檢察院辦案程序違法法院怎樣判決檢察院辦案程序違法法院怎樣判決法官在履職過程中因各種原因可能存在各種違法行為,檢察機關有權針對法官的各種明顯違法行為提出糾正違法通知書。如違反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法院調查取證的規定,侵害當事人訴權,檢察機關有權向法院提出糾正違法通知書。1、是檢察建議因是同級檢察院發現同級法院出現了違法的民事審判程序違法行為而發出的,其相對于抗訴而言,不需要向上級檢察院提請抗訴,故其司法成本較低,處理效率較高。2、是檢察建議監督法院民事審判程序違法行為的范圍更加寬闊,監督的方式更加靈活。3、是檢察建議具有柔性司法、協商式司法的特點。檢察機關向法院出具的檢察建議,需要法院自身審查糾正,法院在審查檢察建議的過程中,需要同檢察機關進行溝通、協調,法院如秉承“有錯必糾”的原則,檢察建議法律監督的效果將非常明顯。極少數法官履行職務可能也存在不廉潔的現象,法官可能會因收受當事人的賄賂而錯誤裁判;因徇私殉情而枉法裁判。實踐證明, ·法官辦案程序到底是怎樣的 法官辦案程序到底是怎樣的一、一審起訴(一)立案當事人要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立案。立案庭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的,將裁定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駁回起訴。當事人不服,可以在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受理如果當時提交起訴狀受理后,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法院會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法院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并立即開始執行。開庭要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三)開庭開庭時,首先宣布開庭,接著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接著是法庭調查,在法庭調查中,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再接著進行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舉證質證完畢之后,開始法庭辯論,在法庭辯論中,各方當事 ·超過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的后果是什么? 超過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的后果是什么一、勞動仲裁時效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是指當事人因勞動爭議糾紛要求保護其合法權利,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否則,法律規定消滅其申請仲裁權利的一種時效制度。2008年5月1日后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但對于2008年5月1日前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有關仲裁時效和起訴的規定及適用《勞動法》?!秳趧臃ā逢P于仲裁時效規定于第八十二條: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二、時效中斷時效中斷編輯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 ·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期間 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期間一、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期間的定義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期間,是指當事人因勞動爭議糾紛要求保護其合法權利,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否則,法律規定消滅其申請仲裁權利的一種時效制度。2008年5月1日后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但對于2008年5月1日前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有關仲裁時效和起訴的規定及適用《勞動法》?!秳趧臃ā逢P于仲裁時效規定于第八十二條: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二、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期間的中斷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