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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什么時候才開始不承認事實婚姻 從什么時候才開始不承認事實婚姻2001年12月26日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這與“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系無效,不受法律保護”的表述雖然有所不同,但只有稍稍差別,那就是男女雙方未登記而起訴離婚的,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的,這時事實婚姻已經轉變為登記婚姻,按離婚訴訟處理;否則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二、事實婚姻的構成要件事實婚姻是法律婚姻的對稱,在我國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 ·一、交通事故受害人親屬誤工費法院會支持嗎? 一、交通事故受害人親屬誤工費法院會支持嗎?符合法律規定的交通事故受害人親屬誤工費法院也會支持的,依據我國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誤工費是賠償給受害人的,親屬一般是沒有誤工費的,如果親屬辦理喪葬造成誤工的,可以主張誤工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第二十 ·分公司簽訂合同需注意什么 分公司簽訂合同需注意什么一、與分公司簽訂合同——有無營業執照(一)、若分公司有營業執照1、合同效力:根據《公司法》14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因此,分公司領取營業執照后,具備一定的經營資格,其在總公司授權范圍內依法締結的合同,在司法實踐中通常不會被認定為無效。2、法律后果:有營業執照的分公司無法人資格,無獨立財產及完整的責任能力,無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應由總公司承擔補充責任,故在司法實踐中,合同向對方可選擇由分公司承擔、總公司承擔或分公司與總公司共同承擔。3、訴訟主體:《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其他組織包括:(5)法人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基于以上規定,有營業執照的分公司雖不具有獨立 ·如何預防和化解網絡名譽權糾紛? 如何預防和化解網絡名譽權糾紛?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受害人需要對其名譽受侵害的事實舉證。在網上名譽權侵權糾紛中,由于侵權行為是在網絡中進行的,這就需要對大量的具有證明作用的網上信息進行固定和保存,但是,網上信息處于經常變化狀態,而且可以被極其容易地、不留痕跡地修改。在本案中,辛某對原告提供的作為證據使用的貼文內容基本認可,兩原告就完成了其受侵害事實的舉證,但是對于辛某提出的反訴部分,兩原告不認可辛某主張的貼文系由其發布,辛某也未提交其他證據為證,故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被判駁回。在司法實踐中,有的當事人通過公證對信息內容加以保存,成為網上名譽權侵權糾紛中重要的證據形式,保證了公證后信息的關聯性和客觀性。而且經過公證的網絡信息,賦予了其法律證明的效力,因此它的證明力要比其他形式的證據強。1、保存好證據,拷貝網上對當事人攻擊詆毀的圖片或者網頁(最好是一段時間內的,拷貝同時要注意時間的連續性)。2、提供侵權者的真實資料,法院不受理網絡名字。被侵權者可提供證據申請當地 ·可以暫予監外執行的病種是什么? 可以暫予監外執行的病種是什么?一、可以暫予監外執行的病種是什么?1、經精神專科醫院司法鑒定確診的經常發作的各種精神病;2、各種器質性心臟病;3、高血壓病Ⅲ期;4、空洞肺結核、反復咯血,經兩個療程治療不愈者;5、各種肝硬變所致的失代償期,如門靜脈性肝硬變、壞死后肝硬變、膽汁性肝硬變、心源性肝硬變、血吸蟲性肝硬變等;6、各種慢性腎臟疾病引起的腎功能不全,經治療不能恢復者,如慢性腎小球腎炎、慢性腎盂腎炎、雙側腎結核、腎小動脈硬化等;7、腦血管疾病等;8、各種脊髓疾病及周圍神經所致的肢體癱瘓生活不能自理者;9、癲癇頻繁大發作,伴有精神障礙者;10、糖尿病合并心、腦、腎病變或嚴重繼發感染者;11、膠原性疾病造成心臟功能障礙,治療無效者;12、內分泌腺激素疾病,難以治愈者;13、白血病、再生障礙性貧血者;14、寄生蟲病侵犯肺、腦、肝等重要器官;15、心、肝等重要臟器損傷或患有嚴重功能障礙。二、取保候審和監外執行有 ·認定工傷都需要什么材料 認定工傷都需要什么材料工傷職工去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一般是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里邊有專門處理工傷認定的部門,公司給交了有工傷保險的,去參保地的相關部門,公司沒有交的,去生產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申請工傷認定需要準備以下材料:1、工傷認定申請表(表格后面也會列明具體需要準備的材料,可以在領取表格時咨詢下工作人員)。這個表格一般要去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領取,需要提交幾份,根據當地的規定。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簽訂有勞動合同的可以直接提交勞動合同,若沒有簽訂的,一般來說需要提供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雖說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提交的證明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材料直接認定存在勞動關系,但是很多部門不會直接進行認定,需要去仲裁委員會申請確認勞動關系的仲裁。3、醫院的診斷證明、病歷等材料。這方面的材料容易準備,就不再過多的敘述。4、兩份以上的證人證言并附上證人的身份證復印件。這項證據材料也是根據當地的具體要求來準備,有的地方需要,有的地方是不需要的,不過根據筆者的經驗來 ·山東故意毀壞財物罪數額標準是多少? 山東故意毀壞財物罪數額標準是多少?一、山東故意毀壞財物罪數額標準是多少?由于我國刑法對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中的數額未作出明確界定,因此各地在實施中的標準也不太相同,山東省在對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的認定中,“數額較大”一般為一萬元以上不滿五萬元;“數額巨大”為五萬元以上。1、數額較大(山東省數額標準1萬元-5萬元)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2、數額巨大(山東省數額標準5萬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是指毀壞個人財物,導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壞生產、經營設備設施,造成停產或經營停止,引起重大損失;破壞手段極其惡劣的;等等二、故意毀壞財物罪和尋釁滋事罪的區別尋釁滋事罪是從1979年《刑法》的流氓罪中分離出來的四個單獨罪名之一。1997年《刑法》第293條將其規定為單獨的犯罪行為和罪名,并列舉了四類客觀行為: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強拿硬 ·職務發明申請的專利權應該屬于誰 職務發明申請的專利權應該屬于誰?1、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破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2、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有合同他約定的按照合同約定。3、《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第一款就對“執行本單位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作出了詳細規定:4、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1)在本職工作中所作出的發明創造;(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3)退休、調離原單位后或者勞動、人事關系終止后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二、署名權屬于誰?1、署名權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權在專利文件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2、專利權人有權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表明專利標識。3、署名權是一項具有嚴格人身屬性的人身權,不能轉讓,不能繼承,任何單位和個人也無權決定讓不具備署名權的人署名。職務發明的專利權歸屬是如何規定的三、職務發明專利有關獎金的 ·著作權中什么保護不受時間限制 著作權中什么保護不受時間限制一、著作權中什么保護不受時間限制1、保護期不受限制的情形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2、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的情形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3、保護期為五十年的情形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其發表權、《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五十年內未發表的,《著作權法》不再保護。二、著作權保護期限怎么算1、作者為公民的期限;保護期為作者有生之年及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 ·行政訴訟案件駁回訴訟請求? 行政訴訟案件駁回訴訟請求有哪些一、行政訴訟案件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有哪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一)、起訴被告不作為理由不能成立的;(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問題的;(三)、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變化需要變更或者廢止的;(四)、其他應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二、行政訴訟哪些情況下駁回原告起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一)、請求事項不屬于行政審判權限范圍的;(二)、起訴人無原告訴訟主體資格的;(三)、起訴人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的;(四)、法律規定必須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的;(五)、由訴訟代理人代為起訴,其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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