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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個人所得稅計算2023 年終獎個人所得稅計算是怎樣的為確保新個稅法順利平穩實施,穩定社會預期,讓納稅人享受稅改紅利,財政部、稅務總局制發了《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以下簡稱《通知》),對納稅人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可以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獎金全額除以12個月的數額,按照綜合所得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以避免部分納稅人因全年一次性獎金并入綜合所得后提高適用稅率。對部分中低收入者而言,如將全年一次性獎金并入當年工資薪金所得,扣除基本減除費用、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等后,可能根本無需繳稅或者繳納很少稅款。在此情況下,如果將全年一次性獎金采取單獨計稅方式,反而會產生應納稅款或者增加稅負。同時,如單獨適用全年一次性獎金政策,可能在稅率換檔時出現稅負突然增加的“臨界點”現象。因此,《通知》專門規定,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可以自行選擇計稅方式,請納稅人自行判斷是否將全 ·職工的醫療保險可以自己交嗎 職工的醫療保險可以自己交嗎目前,職工醫保必須是要通過單位來繳納的,個人無法自己交。對于個人來說,可以用靈活就業人員的身份來繳納醫療保險。這樣,大家的就醫需求也可以得到一定的保障。不過,職工醫保和靈活就業人員購買的醫保會有所不同,政策待遇也有一定差異。二、醫保斷交一個月有什么影響1、參保人未在規定時間繳納醫療保險費用,將在下個月起,不能享受職工醫療保險待遇。2、用人單位未繳或漏繳員工醫療保險費用的,在欠費之日算起三個月以內不僅需補交欠繳費用,還需繳納利息和滯納金。推遲繳費期間應當由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可以補付,參保人員繳費年限可以累計,相應的金額也會發放到個人賬戶之中。3、參保人員醫保斷交期間不計入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三、醫療保險斷繳后能用嗎?如果你問的是醫療保險斷繳后能不能使用醫保卡問題,在這里可以告訴你醫保卡里面有錢可以繼續用,如果醫保卡里面沒錢,也停止斷繳費用了,意味著不能用了。如果你問的是醫療保險斷繳后還能不能再使用,當然是可以的。如果你要再繼續繳納自己的醫 ·申請工傷鑒定需要多少時間下結論 申請工傷鑒定需要多少時間下結論在被認定為工傷且傷情穩定后,可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延長30日。即勞動能力鑒定受理后最長需九十日。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二、工傷鑒定后多久可以拿到賠償勞動能力鑒定結果下來后,多久能得到賠償款是不確定的,具體要視案件發展情況而定:發生工傷事故,經勞動能力鑒定后,職工可獲得的賠償 ·連帶共同保證人可以向債務人追償嗎 連帶共同保證人可以向債務人追償嗎?連帶共同保證人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執行)第七百條【保證人追償權】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第七百零一條【保證人抗辯權】保證人可以主張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債務人放棄抗辯的,保證人仍有權向債權人主張抗辯。第七百零二條【保證人拒絕履行權】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抵銷權或者撤銷權的,保證人可以在相應范圍內拒絕承擔保證責任。二、擔保期限是多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執行)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期間】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 ·遺囑的合法形式包括了什么 遺囑的合法形式包括了什么1、公證遺囑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辦理遺囑公證需要遺囑人親自到其住所地或者遺囑行為發生地公證機關申請辦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如果遺囑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到公證機關辦理遺囑公證時,可要求公證機關派公證員前往遺囑人所在地辦理。辦理遺囑公證應提交以下證明、材料:(1)立遺囑人的身份證明(身份證或戶口簿);(2)遺囑所處分財產的產權證明;(3)遺囑若干份;(4)遺囑設有執行人的,還應提供執行人的身份證明;(5)公證員認為應提交的其他證件、證明材料。2、自書遺囑自書遺囑必須由遺囑人全文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自書遺囑不需要見證人在場見證即具有法律效力。3、代書遺囑《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4、錄音遺囑《繼承法》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的方法可以采取書面或錄音的形式 ·夫妻共同財產是什么? 夫妻共同財產是什么意思一、夫妻共同財產是什么意思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二、民法典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女方離婚可以提出哪些賠償 女方離婚可以提出哪些賠償一、女方離婚可以提出哪些賠償?女方離婚可以提出哪些賠償的這個問題是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分析的,如果男方沒有任何重大過錯,女方就不能讓男方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執行)第一千零九十一條【離婚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二、離婚的方式有哪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執行)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第一千零七十七條【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 ·如何區分不服裁定和不服判決 如何區分不服裁定和不服判決不服判決和不服裁定的區別是判決是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作出案件結論和決定,而裁定主要是解決程序問題如人民法院作出駁回自訴,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等裁定,是適用裁定解決程序問題。【法律依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二、刑事案件當事人不服判決怎么辦?法律規定,當事人如果不服判決,可以向司法部門提起上訴和申訴。第一種是提起上訴。根據法律規定,上訴是指當事人(除被害人外)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未生效的判決裁定,要求上一級人民法院重新審理的訴訟行為。上訴是法定訴訟權利的表現形式,有權提起上訴的人一經依法提起上訴,就必然引起二審法院對該案的重新審理。依照法律規定,有權獨立提起上訴的人有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以及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如果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對一審判決不服,要求上訴的,必須經被 ·侵害著作權行為的主要形式是什么 侵害著作權行為的主要形式是什么《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竊他人作品的;(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十一) ·刑事案件補充偵查的主體有哪些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補充偵查在程序上有兩種情況:(一)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刑事訴訟法》第140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1.補充偵查的情況有兩種。即如果是由公安機關偵查終結,人民檢察院審查之后,需要補充偵查時,既可以決定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決定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協助。但是,如果是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則不能退由公安機關補充偵查。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0條及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268條和第269條規定,對于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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