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推薦
|
法律法律咨詢
|
熱心律師
|
| |
宿城區律師黃頁: |
宿城區法律咨詢 |
宿城區法律常識 |
·海門市征地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海門市征地補償標準是怎樣的?為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和長遠生計,近日省政府專門下發了《省政府關于調整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蘇政發〔2011〕40號),決定調整提高征地補償標準,并于2011年4月1日起執行。為認真貫徹執行省政府文件精神,經研究,決定調整提高我市征地補償標準。調整后的征地補償標準如下:一、土地補償費標準征收農用地和建設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為每畝18000元;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為每畝9000元。二、安置補助費標準征收農用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按照被征收農用地的數量除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前人均占有農用地的數量計算(四舍五入)。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每人17000元。被征地單位農民人數已全部安置的村組,征收農用地的,按每畝34000元的標準計算安置補助費。征收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 ·合伙企業股權轉讓如何納稅 合伙企業股權轉讓如何納稅一、合伙企業股權轉讓如何納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規定,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納稅。我國《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由合伙人分別繳納所得稅。合伙人的出資、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均為合伙企業的財產。根據上述規定,甲企業需將該項股權轉讓所得并入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扣除相關成本費用后的凈所得,由投資者分別繳納所得稅。該項股權投資是以合伙企業的名義出資的,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合伙企業的收入總額包括商品(產品)銷售收入、營運收入、勞務服務收入、工程價款收入、財產出租或轉讓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營業外收入。同時,財稅〔2008〕159號文件規定,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 ·合同違約責任賠償原則有哪些? 合同違約責任賠償原則有哪些?1、完全賠償原則完全賠償原則是指因違約方的違約行為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損失,都應由違約方負賠償責任。即違約方不僅應賠償對方因其違約而引起的現實財產的減少,而是應賠償對方因合同履行而得到的履行利益。這是對受害人利益實行全面的、充分的保護的有效措施。從公平和等價交換原則看,由于違約方的違約而使受害人遭受損害,違約方也應以自己的財產賠償全部損害。當然,這種賠償應限制在法律規定的合理范圍內。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的規定,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這里的損失僅指財產損失。也就是說,違約方不僅應賠償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實際損失,還應賠償可得利益損失,即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損失。實際損失是現存的損失,可以說是“看得見,摸得著”的損失,一般也不會產生爭議。關鍵是要掌握可得利益。可得利益是合同履行后債權人可以實現或者取得的收益,它具有以下特點:(1)未來性。可得利益不是現實的利益,而是一種未來的 ·婚后公婆去世公婆遺產是共同財產嗎 一、婚后公婆去世,公婆遺產是共同財產嗎?公婆死后,對于繼承而來的公婆遺產,屬于夫妻二人的共同財產,除非有遺囑指明只給其兒子一人。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于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規定的除外;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二、個人財產是否會轉為共同財產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關于婚前個人財產轉為夫妻共同財 ·在非法用工單位工作傷亡怎樣賠償 在非法用工單位工作傷亡怎樣賠償非法用工單位是指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1、賠償范圍一次性賠償包括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在治療期間的費用和一次性賠償金。職工或童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在勞動能力鑒定之前進行治療期間的生活費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確定,醫療費、護理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以及所需的交通費等費用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和范圍確定,并全部由傷殘職工或童工所在單位支付。2、一次性賠償金的支付標準(1)一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6倍;(2)二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4倍;(3)三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2倍;(4)四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0倍;(5)五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8倍;(6)六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6倍;(7)七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4倍(8)八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3倍;(9)九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2倍;(10)十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倍。 ·民事訴訟反訴對象是誰,反訴的特征是什么? 民事訴訟反訴對象是誰,反訴的特征是什么?一、反訴反訴是指在一個已經開始的民事訴訟(訴訟法上稱為本訴)程序中,本訴的被告以本訴原告為被告,向受訴法院提出的與本訴有牽連的獨立的反請求。該權利亦是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的重要體現,是本訴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權利,是保障本訴被告人民事權益的一項重要制度。二、反訴對象是誰?反訴的提出者是仲裁本訴的被訴人或訴訟本訴的被告,反訴的對象是仲裁本訴的申訴人或訴訟本訴的原告。三、民事訴訟反訴的特征1、反訴對象具有特定性。反訴只能由本訴被告針對本訴原告而向法院提起,針對其他任何人,包括對與本案的牽連的人均不能提起反訴。反訴實際上是變更本訴當事人的相互地位,變原告為被告,變被告為原告,當事人各自具有原、被告的雙重身份。2、反訴請求具有獨立性。反訴雖然在形式上是以本訴的存在為前提,沒有本訴就談不上反訴,但反訴與本訴一樣,具備訴的要素,有獨立的訴訟請求,不因本訴的撤回而終結。從本質的說,反訴之所以為“反”,是兩訴提 ·離婚后要給子女多少撫養費 在夫妻離婚后,只有一個子女的話,很顯然其中一方是無法實際撫養子女的,但此時也不能說就可以直接免除了撫養義務,按照規定需要支付一定數額的撫養費以盡自己的撫養義務。那具體來說離婚后要給子女多少撫養費才合適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一、撫養費包括哪些費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一規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學歷教育的教育費應當負擔,但是因為上收費較貴的私立學校,貴族學校所多支付的擇校費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夠而產生的贊助費,不應當屬于撫養費。子女就讀未經父母雙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母一方可不支付該筆費用,由同意方父/母支付。撫養費以必要為限,子女購買電腦手機等、外出旅游的費用、購買商業保險的費用等,這些費用的支出沒有法律依據,父母可以拒絕支付。子女大病及絕癥的醫療費,以社會醫療保險能報銷的為限,如子女因患有腎功能衰竭需要換腎的費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費用等都不屬于撫養費 ·單位扣減工資的行為是違法的嗎 本身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約定好的工資數額,那么在支付的時候就應當足額發放。但實踐中,卻經常出現用人單位扣減員工工資的情況。從法律角度來看,單位扣減工資的行為是違法的嗎?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了解吧。一、單位扣減工資的行為是違法的嗎我國勞動法第50條規定,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克扣勞動者工資,是用人單位違法或違反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約定,沒有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應得工資報酬的行為。除法定允許代扣工資的情況外,用人單位一律不得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二、單位在什么情況下可合法的扣減工資一般說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扶養費、贍養費;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不屬于上述情況,用人單位不得代扣勞動者工資。根據有關勞動法規,在如下情況下,允許用人單位減發勞 ·不履行交通事故調解書如何處理 在經過公安交警部門的調解,如果當事人達成一致的話,那么此時需要簽訂書面的交通事故調解書,以調解的形式要對事故進行結案。但要是在調解書上面簽字后,一方不履行交通事故調解書怎么辦呢?請跟隨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一、不履行交通事故調解書怎么辦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當事人自行撤離現場后,協商損害賠償沒有達成協議報警的,應向交警提供有當事人簽名的交通事故文字記錄材料,交警予以記錄,由當事人簽名,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過錯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警應當場調解,并在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交付當事人;不適用調解,交警可在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后,將交通事故認定書交付當事人。調解沒有達成協議及調解生效后當事人不履行的,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二、交通事故起訴期限是多長交通事故人身損害案件訴訟時效期間是一年,法律有明確規定,這一點沒有任何爭議。但訴訟時效從 ·約定試用期注意什么問題 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時候,需要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也就是說要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約定。當然,在這個過程中,也是有一些問題需要格外注意的。那到底約定試用期注意什么問題?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一、約定試用期注意什么問題根據現行的法律和政策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時,約定試用期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1)勞動合同中的試用期應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平等協商約定,不得由用人單位一方強行規定。(2)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3)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內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上1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3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4)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不能把試用期計算在勞動合同以外,即試用期滿后才簽訂勞動合同。(5)試用期適用于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后改變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對工作崗位沒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