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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后怎么起訴變更撫養權? 離婚后怎么起訴變更撫養權?一、離婚后怎么起訴變更撫養權?向法院提交起訴狀就可以起訴變更撫養權;婚姻法第37條第2款規定:“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應另行起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5條規定:“離婚后,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情形。該意見第18條規定:“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二、離婚后哪些情況下可以變更孩子撫養權司法實踐中,撫養權一旦確實后,想要變更離婚孩子撫養權是相當困難的,除非出現了法定情形。所以,如何變更撫養權成了想要變更孩子撫養權一 ·一、工傷認定證明人需要幾個? 一、工傷認定證明人需要幾個?工傷認定證明人一般需要一個即可,并不影響工傷的判定,是否判定為工傷是需要勞動行政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之后,對是否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認定為工傷的條件,給予認定后者不予認定的結果。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二、 ·一、工傷認定后再犯怎么辦? 一、工傷認定后再犯怎么辦?工傷認定后再犯的,按原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繼續享有醫療費、停工留薪期待遇、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工傷保險待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第三十八條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 ·關押在市級看守所的法定期限是多久? 關押在市級看守所的法定期限是多久?看守所關押的法定期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守所關押的時間:偵查階段14天至8個月零7天不等,審查起訴階段1個月至3個半月,審判階段20天至2個半月。一個刑事案件要經過三個階段: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與審判階段。將這三個階段的期間加起來,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守所關押的時間。看守所是關押未決犯的地方,也就是說法院的判決書下達且該判決書生效前,犯人均是關在看守所的。犯人能被關多久,主要取決于從他被抓到法院判決書下達的時間長短。二、羈押期限羈押期限是對待偵査、起訴、審判的人犯關押的法定時限。羈押期限包括: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三階段的期限。犯罪嫌疑人自被逮捕之日起可以被公安機關最多關押7個月。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下列案件在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一)交通十分不便 ·最新屋面工程質量驗收規范是怎樣的? 最新屋面工程質量驗收規范是怎樣的?一、最新屋面工程質量驗收規范有哪些內容?最新屋面工程質量驗收規范內容有總則、術語、基本規定等,具體如下:1、總則1.0.1為了加強建筑工程質量管理,統一屋面工程質量的驗收,保證工程質量,制定本規范。1.0.2本規范適用于建筑屋面工程質量的驗收。1.0.3屋面工程施工中所采用的工程技術文件以及承包合同文件,對施工質量驗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規范的規定。1.0.4本規范應與國家標準《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01配套使用。1.0.5屋面工程施工質量的驗收除應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2、術語2.0.1防水層合理使用年限lifeofwaterprooflayer屋面防水層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的年限。2.0.2一道防水設防aseparatewaterproofbarroer具有單獨防水能力的一道防水層。2.0.3分 ·內蒙筆跡鑒定機構收費標準是什么? 一、內蒙筆跡鑒定機構收費標準是什么?筆跡鑒定是根據人的書寫技能習慣特征、在書寫的字跡與繪畫中的反映,來鑒別書寫人的專門技術。主要任務是通過筆跡的同一認定檢驗,證明文件物證上的筆跡是否為同一人的筆跡,證明文件物證上的筆跡是否為某嫌疑人的筆跡。筆跡鑒定不僅能檢驗正常筆跡,還可以檢驗書寫條件(包括書寫姿勢、書寫工具、襯墊物等)變化筆跡、故意偽裝筆跡(包括左手筆跡、尺劃筆跡)、摹仿筆跡和繪畫筆跡。在同一人用同一支筆書寫時,也可以用筆痕特征充實認定書寫人的根據。如果不是訴訟案件,當事人可以自己委托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價格一般為1500元左右,鑒定時間一個月左右。二、對司法鑒定結果不服怎么辦?1、堅持申請重新鑒定。如果因鑒定結論錯誤不服而要推翻,則一定要堅持申請重新鑒定。那么取得法官對重新鑒定的支持就是首要目的。當事人就不能單純的只是提出申請,而要圍繞重新鑒定申請準備充分合理的理由,要盡量搜集證據,要盡其所能。比如對鑒定結論提出充分有據合法合理的異議,包括針對鑒定程序和鑒定結果等 ·一、未參保的工傷認定的管轄地怎么確定? 一、未參保的工傷認定的管轄地怎么確定?未參保的工傷認定的管轄地:由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時生產經營地所屬區、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對于尚未開展工傷認定工作的開發區內的工傷認定,由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地所屬行政區域的區、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開發區人社部門積極予以配合。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受理用人單位或職工的工傷認定申請時,發現不屬于自己管轄范圍的,應積極主動為用人單位和職工聯系有管轄權的區、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受理。如對工傷認定管轄權發生爭議,及時與人社局聯系,由人社局指定管轄。二、申請工傷認定的期限是多久?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三、申請 ·國家賠償規責原則是什么? 國家賠償規責原則是什么?國家賠償規責原則是:國家賠償歸責原則是違法原則。國家賠償歸責原則是指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依據和標準,即以何種標準判斷國家應承擔賠償責任。違法原則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違反歸責法律造成他人權益損害的,國家承擔賠償責任,即以行為違法為歸責標準,而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因為國家活動是運用強制權力的活動,強制他人意味著影響其權益,合法影響權益是每一個公民享受公共利益要承受的負擔,只有當這種影響違法之時,才構成對他人權益的損害,對此國家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國家賠償的違法歸責原則中的“違法”應作廣義的理解:不僅指違反實定法,還包括違反法的基本原則;不僅指違反法律上對國家機關的要求,還包括違反法律對公民合法權益的確定。總之,只要能夠證明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違法或公民合法權益遭受損害即可依法請求國家賠償。二、國家賠償與民事賠償的區別是什么?國家賠償是從民事賠償發展而來的,因此兩者有許多共通之處。但是,國家賠償是獨立于民事賠償的自成體 ·治安拘留可抵對拘役嗎? 治安拘留可抵對拘役嗎?治安拘留可抵對拘役,治安拘留是行政處罰之一,也稱為行政拘留。根據《行政處罰法》第28條第1款規定:“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具體來說,一般是行政拘留一日折抵拘役一日。行政拘留與刑事拘留、司法拘留的區別1、法律性質不同:刑事拘留是保障刑事訴訟順利進行的強制措施,本身不具有懲罰性;司法拘留是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人采取的具有懲罰性質的措施;行政拘留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人采取的,具有處罰性質。2、適用對象不同:刑事拘留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司法拘留實施了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人,既包括民事訴訟參與人,也包括案外人;行政拘留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尚不構成犯罪的人。3、法律依據不同:刑事拘留《刑事訴訟法》;司法拘留《民事訴訟法》;《治安管理處罰法》、《行政處罰法》等行政法規。4、適用目的不同:刑事拘留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殺或者繼續危害社會,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司法拘留保障 ·法律上勞動合同的糾紛怎么辦 法律上勞動合同的糾紛怎么辦①對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訂立勞動合同而發生勞動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當弄清未訂立勞動合同的原因,在分清當事人責任的基礎上,要求有過錯的一方向受損失的一方提供一定的補償,并督促雙方依法補簽勞動合同,臺雙方無意繼續合作,則解除勞動合同。②對于由他人代簽勞動合同發生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查明代簽的原因,并審查勞動合同的內容是否合法。對內容合法的,責成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重簽勞動合同;對內容不合法的,應宣布合同無效。③發生對于知者隱瞞真實情況,導致用人單位誤解而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對用人單位查明事實真相后,對不符合用工條件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應當予以維持。④發生對于不符合合法有條件的勞動合同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當宣布勞動合同無效,然后視違法程度責成任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⑤發生對于訂立方式不合法的勞動合同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分別情況作出處理。內容合法,只是訂立方式不合法后般應認定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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