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推薦
|
法律法律咨詢
|
熱心律師
|
| |
銅山區律師黃頁: |
銅山區法律咨詢 |
銅山區法律常識 |
·什么是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 什么是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是指由于負有監押在押人員的司法工作人員未盡職守或者未嚴格履行義務或者工作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在押人員脫逃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所謂的脫逃,指從羈押場所、改造場所或者押解途中逃走。犯罪主體只能是負有監押在押人員的監獄、看守所、勞教所、少教所的司法工作人員。具體表現有:(1)未盡職守;(2)未嚴格按規章制度行使職權;(3)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職務義務;(4)履行職務義務嚴重不負責任;(5)其他失職行為;(6)造成嚴重后果。【相關法律規定】《刑法》第四百條第二款 司法工作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施行的《關于人民檢察院何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 ·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需要注意什么? 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需要注意什么?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司法工作人員。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表現為應當預見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已經預見因過于自信造成在押人員脫逃的主觀心態。本罪侵害的客體為國家司法機關對在押人員的正常管理和工作秩序。客觀方面表現為由于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罰脫逃,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一)司法工作人員根據刑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是指由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因此,監獄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以及執行監獄或者看守所看守任務的武警人員也屬于司法機關工作人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批復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司法解釋,對于未被公安機關正式錄用,受委托履行監管職責的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人員在逃,造成嚴重后果的;受委派擔任了監管職責的獄醫由于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的也可構成本罪 ·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一、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在押(包括在羈押場所和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致使依法可能判處或者已經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的;2、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3人次以上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以后,打擊報復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被害人、證人和司法工作人員等,或者繼續犯罪的;4、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二、脫逃罪的構成要件1、客體要件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管理秩序,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進行拘留、逮捕、羈押、監管是司法機關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施加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法律強制措施,是保護人民、維護社會秩序, ·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規定是什么? 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行為。【相關法律規定】《刑法》第四百零一條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立案標準》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刑罰執行機關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捏造事實,偽造材料,違法報請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2)人民法院和監獄機關以及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為徇私情、私利,對不符合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申請,違法裁定、決定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3)不具有報請、裁定或決定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權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徇私情、私利,偽造有關材料,導致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 ·什么是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 什么是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是指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準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本條所稱"有關主管部門"是指負責對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的條件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予以審核、批準或者登記的國家機關。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國家工作人員。所謂上級部門,其不僅包括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而且亦包括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以外的對工商行政管理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如政府中的主管領導等。上級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不僅包括上級部門的負責人,而且亦包括上級部門中的具體工作人員。《刑法》第四百零三條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準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 ·徇私枉法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徇私枉法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根據《刑法》第399條第1款的規定,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⑴對明知是沒有犯罪事實或者其他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責任為目的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⑵對明知是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人,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⑶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較輕的追訴,或者使罪輕的人受較重的追訴的;⑷在立案后,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應當采取強制措施而不采取強制措施 ·犯徇私枉法罪如何處罰? 犯徇私枉法罪如何處罰?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1、所謂徇私、徇情枉法,是指出于個人目的,為了私利私情,而故意歪曲事實,違背法律作錯誤裁判。2、司法工作人員是指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人員。本罪的主體主要是司法工作人員中從事偵查、檢察、審判工作的人員。【相關法律規定】《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款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 ·枉法裁判行為如何認定? 枉法裁判行為如何認定?1、故意違背事實的行為。案件事實發生在訴訟之前,對案件事實是否存在及其發生、變更、消滅,必須由審判人員進行認定,認定的依據就是證據。審判人員審查、判斷、收集證據的過程就是認定事實的過程。民事訴訟證據原則明確要求證據必須確實、充分,因而審判人員違背事實的行為,也是對證據原則的違背。具體包括:對有確實、充分證據證明的事實不予認定;對證據不充分的事實予以認定;偽造、毀滅證據。2、故意違背法律的行為。民事行政審判要求“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故意違背法律是審判人員在審判過程中故意違反民事訴訟法、法官法規定的審判人員的職責和在適用法律時故意曲解法律、濫用法律。民事、行政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解釋內容廣泛,數量眾多,在適用時彈性很大,審判人員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由于關系到切身利益,當事人及代理人都會盡量提供有利于自己的法律、法規規定,推薦給審判人員。對當事人舉薦的法律,審判人員有鑒別和確定的職責和權利。如果當事人提供的法律法規明確、具體,應當作為定案的根據 ·私放在押人員罪的處罰規定是怎樣的? 私放在押人員罪的處罰規定是怎樣的??私放在押人員罪,是指國家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私自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非法釋放的行為。司法實踐中對本罪的認定應注意以下幾點:1.本罪的主體是司法工作人員。2.構成本罪的關鍵是行為人具有私放在押人員的行為。所謂私放,是指沒有經過合法手續,而私自釋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使其逃避關押。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私自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或者授意、指使、強迫他人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的;2、偽造、變造有關法律文書、證明材料,以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逃跑或者被釋放的;3、為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故意向其通風報信、提供條件,致使該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的;4、其他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既 ·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一、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立案標準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故意使國家秘密被不應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國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觸范圍,情節嚴重的行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故意泄露國家秘密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泄露絕密級或機密級國家秘密的;2、泄露秘密級國家秘密3項以上的。3、向公眾散布、傳播國家秘密的;4、泄露國家秘密已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5、利用職權指使或者強迫他人違反國家保守秘密法的規定泄露國家秘密的;6、以牟取私利為目的泄露國家秘密的;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犯罪行為的立案標準參照上述標準執行。二、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與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的界限兩者之間除了在侵犯的客體、犯罪主體上有根本的不同和在犯罪主觀方面有些不同外,區別的關鍵是具體實施的行為不同,前者是行為人將知悉的國家秘密向不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