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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農村土地使用權的規定有哪些內容? 拍賣農村土地使用權的規定有哪些內容?一、拍賣農村土地使用權的規定有哪些內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第24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執行集體土地使用權時,經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取得一致意見后,可以裁定予以處理,但應當告知權利受讓人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土地征用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有關稅費。對處理農村房屋涉及集體土地的,人民法院應當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協商一致后再行處理。”二、注意事項:1、競買申請人支付履約保證金,競得土地的可抵作土地出讓金;未競得的,履約保證金于拍賣結束后5日內予以退還,不計息,但不按規定參加土地拍賣的,其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2、競買人對土地拍賣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競買前提出,否則視為無效。3、競買人最高應價金額低于拍賣底價或競買不足三人時,拍賣主持人可宣布終止拍賣。4、競得人不按規定履約的,市國土資源局可取消其競得資格,其繳納的保證 ·夫妻共同財產一方私自處理怎么認定《民法典》(20 夫妻共同財產一方私自處理怎么認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我國《民法典》規定,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處理即是處分權。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征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處分共同財產的屬于無效民事行為。但是夫妻在出賣共同共有財產時,應當相互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但是,在實踐中,夫妻雙方在處理日常事務時,應當互為代理(即代理人的行為直接視為被代理人的行為,法律后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因此,在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進行處分時,相對人有理由認為該處 ·職工勞動合同需不需要勞動局蓋章2007年10月之前 職工勞動合同需不需要勞動局蓋章2007年10月之前,勞動合同需要鑒證,會有勞動局蓋章;之后勞動合同鑒證辦法廢止,勞動部門不再蓋章。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因此,現在簽訂的勞動合同,只要沒有違反相關法律的規定,同時也是建立在當事人雙方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的,那么該勞動合同在雙方都簽字或者蓋章之后,就會生效。沒有勞動局的蓋章,并不會影響到該勞動合同的生效。二、勞動合同中能約定違約金嗎只有在兩種情形下,用人單位才可以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1、在培訓服務期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2、在競業限制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 ·男方不愿意付撫養費怎么辦 男方不愿意付撫養費怎么辦現實中有很多夫妻離婚后,一方常常對子女生活不管不問,也不給撫養費。這種行為是不對的,因為不管夫妻之間發生什么事情,父母都必須盡到撫養子女的義務。因此,父母離婚也要給孩子撫養費。那么不給撫養費怎么辦?怎么要回撫養費?(一)協商解決子女撫養費的支付最好由夫妻雙方協商解決。在夫妻離婚時或離婚后,雙方可以通過各種聯系方式,比如電話、短信、電子郵件等,對孩子撫養費的支付進行協商。協商的內容主要包括另一方需要支付多少撫養費、在什么時間支付、以什么方式支付。夫妻協商解決撫養費的好處是可以減少對孩子的傷害,畢竟撫養費的最終受益者是孩子。在協商解決孩子撫養費問題時,夫妻雙方最好將撫養費協議予以公證,防止日后發生糾紛。(二)起訴解決如果夫妻雙方不能通過協商方式解決離婚不給孩子撫養費問題的話,那么可以向法院起訴解決。法院會根據雙方的經濟狀況、當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確定一個對孩子成長最為有利的撫養費金額,并且對撫養費的支付時間和方式作出判決。( ·離婚要求補償的情況是怎樣的 離婚要求補償的情況是怎樣的離婚經濟補償是對夫妻一方在婚姻生活中的付出所給予的經濟補償。離婚經濟補償應滿足什么條件呢?(一)首先,雙方約定婚后財產歸各自所有。適用家務補償的一個前提條件就是夫妻對婚后財產進行了約定。這種約定只能是對婚后財產的約定。針對此種情況,如果離婚時按照約定分割財產,則對那些對家庭事務付出較多的一方有失公平。如果雙方約定只是針對婚前財產,或者約定婚后財產為共同所有,則不適用該條規定。因為,如果未約定夫妻婚后財產分割的方式,夫妻婚后的財產大部分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財產分割時則不會出現對一方不公的現象。(二)其次,請求方必須付出較多家庭義務。首先,這里的義務是指家庭義務,也就是“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夫妻和家庭生活方面的義務。如果是其他方面的義務,則不適用這里的補償規定。其次,對家庭義務付出較多。如果雙方付出基本相等,也就不存在誰補償誰的問題。(三)最后,需要在離婚時提出。此處有嚴格的時間限制,只能在離婚時提出,不能是離婚之前,也 ·最遲勞動合同什么時候簽《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 最遲勞動合同什么時候簽《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革新用工觀念,建立先訂合同后用工的習慣,最遲必須在1個月內訂立合同;2、勞動合同終止后,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繼續工作的,拋棄雙方可隨時終止勞動合同的觀念,也應當在1個月內訂立合同;3、勞動者拒不簽訂勞動合同的,保留相關證據,比如向勞動者送達簽訂合同通知書證據等,用人單位將不承擔法律風險。二、勞動合同的訂立程序是什么勞動合同的訂立程序可以概括為以下兩個階段:第一步,由用人單位提出要約邀請,尋找并確定勞動者這一階段包括以下四個步驟:(一)公布招工簡章或就業規則。公布的內容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招工條件,二是錄用后的權利義務。涉及招工的工種或崗位 ·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結婚 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結婚,婚姻是否一定無效要確認未到法定婚齡是否是無效婚姻,要區分一定的情況是不能一概而論的。如果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在結婚時未達到法定婚齡,但在發生婚姻效力的爭議時,當事人雙方均已達到法定婚齡并已辦理了結婚登記的,則不應對現存的婚姻作無效的認定。但這并不是對當事人過去行為的肯定,而是由于隨著時間的推移和當事人年齡的增長,婚姻無效的原因已經不復存在,為了穩定婚姻關系,沒有必要再去確認其婚姻無效。二、婚姻無效的情形有哪些?婚姻無效往往是跟禁止性條件的婚姻連在一起的。無效婚姻是欠缺婚姻成立的要件的男女結合形式,無效婚姻的情形主要有四種:(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婚前患有醫學上禁止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沒有達到法定婚齡的。三、誰可以宣告婚姻無效?無效婚姻雖然欠缺法定要件,但婚姻當事人已經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而結婚登記又具有確認婚姻關系的法律效力,所以只有法定機構按照法定程序審查確認才能宣告欠缺法定要件的婚姻關系為無效婚姻。在我國,有 ·大學生簽訂勞動合同要注意什么 大學生簽訂勞動合同要注意什么1、必須清楚地知道和自己簽約的單位究竟是哪個單位簽協議的時候要看清合同雙方。通常勞動合同只會出現兩方,一方為用人單位、另一方為勞動者,而上文中小楊簽署的這份勞動合同卻為三方合同,一方小楊、一方為電視臺、另一方為某公司(最后與小楊實際發生勞動關系的公司)。從這份勞動合同的簽約主體我們可以看出,某電視臺在與小楊簽訂該份合同伊始,就從沒有將小楊納入電視臺編制的打算。2、不要輕信口頭承諾從法律上講,用人單位對于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給出的承諾都應當要記載于勞動合同中,但是鑒于當前社會應屆畢業生市場的供需關系,應屆畢業生要求用人單位將所有口頭承諾都在勞動合同列明是有些不現實的,但是畢業生們應該在簽協議時問清自己最關心的問題。3、明確違約責任一般來說,應屆畢業生在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后,就會停止工作的尋找,但一旦用人單位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的話,對于應屆畢業生來說,失去的不僅僅是這份工作,由于這時統一招聘的時機已經錯過,失去了很多尋找其他優秀工作的 ·離婚時給予經濟補償的情況有哪些 離婚時給予經濟補償的情況有哪些離婚經濟補償是對夫妻一方在婚姻生活中的付出所給予的經濟補償。離婚經濟補償應滿足什么條件呢?(一)首先,雙方約定婚后財產歸各自所有。適用家務補償的一個前提條件就是夫妻對婚后財產進行了約定。這種約定只能是對婚后財產的約定。針對此種情況,如果離婚時按照約定分割財產,則對那些對家庭事務付出較多的一方有失公平。如果雙方約定只是針對婚前財產,或者約定婚后財產為共同所有,則不適用該條規定。因為,如果未約定夫妻婚后財產分割的方式,夫妻婚后的財產大部分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財產分割時則不會出現對一方不公的現象。(二)其次,請求方必須付出較多家庭義務。首先,這里的義務是指家庭義務,也就是“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夫妻和家庭生活方面的義務。如果是其他方面的義務,則不適用這里的補償規定。其次,對家庭義務付出較多。如果雙方付出基本相等,也就不存在誰補償誰的問題。(三)最后,需要在離婚時提出。此處有嚴格的時間限制,只能在離婚時提出,不能是離婚之前 ·一、一方婚前取得完全產權的房產,離婚如何分割? 一、一方婚前取得完全產權的房產,離婚如何分割?一方在婚前取得產權的房產,不管有沒有支付全部購房款,房產都歸產權方所有。婚后共同財產支付部分購房款的,在離婚分割房產時,獲得房產的一方對另一方給予補償。二、一方婚前支付全部房款,婚后才取得產權證的房屋,離婚后房產歸誰?一般情況下,婚后取得房產證的,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是,此種情況下,一方婚前支付全部房款后,交易已經完成,合同已經履行完畢,因此,即使未取得房產證,該房產也應認定為婚前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房產歸購買房屋房所有。三、一方婚前貸款購買,個人財產支付首付,產權登記在己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還貸,離婚房子如何分割?這種情形,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有明確規定,即“夫妻一方婚前簽訂房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房產登記與首付房名下,離婚時該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法院可以判決該房子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相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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