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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農村合作醫療還可以上五險嗎 有農村合作醫療還可以上五險嗎合作醫療跟五險一金是沒有沖突的。只是雙重購買沒有必要的。二、繳納五險都有什么好處1、養老保險根據國家規定,只要交滿15年養老保險,退休后就可以享受退休養老金待遇了。養老保險是由單位和員工共同負擔的,除了自己交的部分外,單位也會給你交一部分,單位交的這部分會進入國家養老統籌基金賬戶中。如果交滿了15年養老保險,等到了退休年齡,國家就會從統籌賬戶中劃給你相應的養老金。簡單說,養老保險的用途,就是讓我們退休后能夠老有所養。2、醫療保險醫療保險的作用是可以享受看病的醫療費按比例報銷的待遇,減輕自己的經濟負擔,畢竟現在看病住院實在太貴了。有醫保賬戶的個人在看病時,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國家會為我們報銷一定比例。3、失業保險失業保險是交滿一年才能享受的,主要用途就是如果你被單位辭退,那么就可以按照你繳納的年限拿取失業保險金。4、工傷保險工傷保險,我們在工作中或規定的特殊情況下因工造成疾病、意外而導 ·一、離婚后還可以要求分配共同財產嗎? 一、離婚后還可以要求分配共同財產嗎?如果對方分割財產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況,在離婚一年內是可以要求再次分割財產的,具體如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八條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離婚后 ·一、有遺囑就一定能繼承房產嗎? 一、有遺囑就一定能繼承房產嗎?有了遺囑也不一定要繼承房產;遺囑要求是合法有效的,其次遺囑指定你一人繼承全部遺產。再次,遺囑是有時效的,在死者死亡2個月以內,指定繼承人,憑合法遺囑,到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憑公證書,辦理財產過戶繼承,過期,遺囑無效,按照死者第一序列繼承人平分繼承死者遺產二、遺囑繼承的特征1.被繼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遺囑和立遺囑人死亡是遺囑繼承的事實構成。2.遺囑繼承直接體現著被繼承人的遺愿。3.遺囑繼承人和法定繼承人的范圍相同,但遺囑繼承不受法定繼承順序和應繼份額的限制。4.遺囑繼承的效力優于法定繼承的效力。三、適用條件遺囑繼承的適用條件1.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并且遺囑合法有效;2.立遺囑人死亡;3.被繼承人生前沒有簽訂遺贈扶養協議;4.遺囑中指定的繼承人未喪失繼承權,也未放棄繼承權,同時也未先于被繼承人死亡。四、遺囑的設立效力和執行效力遺囑繼承是由設立遺囑和遺囑人死亡兩個法律事實 ·離婚時無過錯方有權請求賠償的情形是什么? 離婚時無過錯方有權請求賠償的情形是什么?一、離婚時無過錯方有權請求賠償的情形是什么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二、離婚賠償與一般賠償區別離婚損害賠償雖然可以用一般侵權損害賠償的四個構成要件進行分析,但卻不能套用一般侵權損害賠償構成要件的具體內容,離婚損害賠償與一般侵權損害賠償的構成,在其具體內容上是有重大區別的。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和相關規定,它與一般侵權損害賠償相比,具有如下幾個特征。(一)侵害主體的特定性。一般侵權的主體(即加害人)范圍較廣,包括一切自然人和法人。而離婚損害賠償的侵權主體是特定的,它只能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配偶一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不能將配偶以外的第三人作為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因而 ·怎么對夫妻個人債務清償 怎么對夫妻個人債務清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第2款規定,下列債務不是夫妻共同債務,而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一)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二)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三)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濟活動,其收入確實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四)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因此,夫妻分割承擔的只是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個人債務還是要個人自己來承擔。二、夫妻個人債務如何認定夫妻個人債務是指夫妻一方婚前或婚后以個人名義所負的與夫妻共同生活無關的債務。根據本文上述相關的法律規定,應認定為夫妻一方個人債務的應該有以下幾種情形:(一)夫妻一方婚前所負的債務。如上所述,這種債務一般屬于一方的個人債務,另一 ·一般外觀專利轉讓費用多少錢 一般外觀專利轉讓費用需要多少呢1、專利的轉讓費一般是經過轉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而成的。專利市場上沒有固定的價格標準,一項專利的價格視乎買賣者的需求和看法。雖然沒有一套固定的價格標準,但是專利市場的價格情況也是有規律可循的,可以從幾個方面進行估價:專利類型、市場前景、許可資格、有無權利糾紛、專利有效剩余時長、權利要求保護范圍等,這些都直接影響專利的價值。2、作為通過知識凝結出來的無形資產,專利需要通過專利局的審查才能獲得證書。企業如果想要利用專利大量生產相關產品的話,第一步就是獲得相關專利的使用權,與專利方溝通協商完成轉讓,這樣才能進行合法的生產,否則就是侵權的行為,專利的所有權人可以到法院申訴,申訴成功的一方將可要求賠償,企業往往會因此遭到重大打擊,名利雙損。隨著人們的專利意識越來越強,很多人都會事先了解專利的具體價格,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進行購買專利。3、專利轉讓需要雙方簽訂明確具體細節的合同,相關細節是根據轉讓雙方的實際協商得出的結果來制定,以此作為保證來保護雙 ·在夫妻共同債務清償范圍外的債務能用共同財產清償嗎? 在夫妻共同債務清償范圍外的債務能用共同財產清償嗎?在夫妻共同債務清償范圍外的債務能用共同財產清償。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 ·刑事訴訟的指定辯護適用于哪些情形? 刑事訴訟的指定辯護適用于哪些情形?一、刑事訴訟的指定辯護適用于哪些情形?刑事訴訟的指定辯護適用于被告是聾啞人等情形,具體規定如下:(一)應當指定辯護的情形1、被告人是盲、聾、啞人的;2、被告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的;3、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此處未成年人,是指開庭時是未成年人,犯罪時是未成年人,而在開庭審理時已經滿18周歲的不包括在內;4、被告人是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二)可以指定辯護的情形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另外,最高院規定了以下七種情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1、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經濟困難標準的;2、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庭經濟狀況無法查明的;3、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屬經多次勸說仍不愿為其承擔辯護律師費用的;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辯護人的;5、具有外國國籍的;6、案件有重大影響的;7、人民法院認為起訴意見和移送的案件證據材料可能 ·不是夫妻債務法院怎樣執行共同財產 不是夫妻債務法院怎樣執行共同財產夫妻一方個人債務,法院有權利執行夫妻共同財產中一方的份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并及時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并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于協議分割后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二、夫妻個人債務主要包括以下幾種:1、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如夫妻一方為購置房屋等財產負擔的債務,該房屋沒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2、夫妻雙方依法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夫妻雙方將本屬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約定由一方負擔的,可以視為夫妻個人債務。這種約定原則上不對債權人產生對抗效力,除非債權人事先知道該約定或者事后追認該約定。3、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酗酒所負債務。4、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 ·警察移送管轄有哪些法律規定 警察移送管轄有哪些法律規定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在查獲一些證據后會發現該案件不屬于他們的管轄范圍而將案件移送出去。第十七條對管轄不明確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關公安機關協商確定管轄。對管轄有爭議或者情況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第十八條縣級公安機關負責偵查發生在本轄區內的刑事案件;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重大涉外犯罪、重大經濟犯罪、重大集團犯罪和下級公安機關偵破有困難的重大刑事案件的偵查。第十九條公安機關內部對刑事案件的管轄,按照刑事偵查機構的設置及其職責分工確定。第二十條鐵路、交通、民航系統的機關、廠、段、院、校、所、隊、工區等單位發生的刑事案件,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工作區域內和列車、輪船、民航飛機內發生的刑事案件,鐵路建設施工工地發生的刑事案件,鐵路沿線、水運航線發生的盜竊或者破壞鐵路、水運、通訊、電力線路和其他重要設施的刑事案件,以及內部職工在鐵路、交通線上執行任務中發生的案件,分別由發案地鐵路、交通、民航公安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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