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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訴書被告人身份錯誤可以提出抗訴嗎? 一、刑事抗訴書被告人身份錯誤可以提出抗訴嗎?可以;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三款,以及人民檢察院實施刑事訴訟法規則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在法定時限內,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這通常被稱為第二審程序的控訴。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這通常被稱為審判監督程序抗訴。不論是按哪種程序提出抗訴,都必須制作抗訴書,送達人民法院。制作刑事抗訴書,是引起人民法院第二審或再審的法定程序之一。控訴提出后,人民法院就要根據抗訴書,對全案進行審查,依法作出判決或裁定。因此,抗訴書是檢察機關行使審判監督職權的重要工具,對于糾正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保證法律的正確實施,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二、抗訴的分類1、二審抗訴即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同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刑 ·我國惡性乞討行為如何處罰? 我國惡性乞討行為如何處罰?惡性乞討行為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脅迫、誘騙或者利用他人乞討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反復糾纏、強行討要或者以其他滋擾他人的方式乞討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其中,強行討要,是指以生拉硬拽、污言穢語等令人厭惡的方式乞討錢財。其他滋擾他人的方式包括以強迫接受的方式賣花、賣唱、開車門、拎包等行為變相乞討的。這類行為的主要表現是滋擾他人,不達到乞討的目的則不放過他人。二、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與一般組織乞討行為的區別《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一條明確規定,“脅迫、誘騙或者利用他人乞討的”構成治安違法行為,將被“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反復糾纏、強行討要或者以其他滋擾他人的方式乞討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將組織乞討罪的規定與《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進行比較,二者存在以下差異:一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保護對象為任何人,而非僅限于殘疾人或者未 ·錯誤的民事訴訟調解書救濟方式是什么? 錯誤的民事訴訟調解書救濟方式是什么?錯誤的民事訴訟調解書可以以啟動再審程序的方式對調解書進行救濟。(一)人民檢察院能否對“違反自愿原則、協議書內容違法”的調解書提起抗訴?《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享有“違反自愿原則或違反法律的調解書”的再審申請權利,檢察院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調解書享有監督的權利。需要明確的是,對于“違反自愿原則、調解書內容違反法律規定”的調解書,人民檢察院能否提起抗訴?筆者認為,答案是否定的。理由主要有如下兩點:首先,調解是我國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中的一種特有審理方式,法律雖然要求法院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進行調解,但既然是調解,當事人之間難免要互相諒解、作出一些讓步,調解是否違反自愿原則,往往只有當事人自己知道,旁人無法準確判斷。如果當事人在簽收調解書之后反悔,而人民檢察院作為公權力又對之進行干預,這對于調解的另一方當事人是極不公平的。另外,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08條規定,檢察院作為法律監督機關,其主要任務是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共同 ·檢察院審查起訴可以和解嗎 一、檢察院審查起訴可以和解嗎?案件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也是可以和解的,新《刑事訴訟法》增加了“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第二百七十七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第二百七十八條 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第二百七十九條 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 ·犯罪既遂的形式有哪幾種? 犯罪既遂的形式有哪幾種?1、行為犯。也稱舉止犯,是指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刑法規定的某種行為,即已構成既遂的犯罪。2、結果犯。是行為人所實施的犯罪行為,必須發生了法定的結果,才構成既遂的犯罪。3、舉動犯。也稱為即時犯,是指按照法律規定,行為人一著手犯罪實行行為即告完成和完全符合構成要件,從而構成犯罪既遂的犯罪。4、危險犯。是行為人實施的犯罪行為,足以造成某種危害結果的特別危險狀態而構成既遂的犯罪。二、犯罪既遂的標準中國刑法學界主要是在司法領域里討論犯罪既遂的標準,主要存在以下三種觀點:(1)犯罪目的實現說。認為犯罪既遂是指“實施終了的犯罪行為,達到了行為人預期的目的”。主張應當以犯罪目的的實現與否作為認定犯罪既遂的標準,實現了犯罪目的,為犯罪既遂,未實現犯罪目的則為犯罪未遂。(2)犯罪結果發生說。認為“行為發生了行為人所追求的、行為性質所決定的犯罪結果,即發生了行為的邏輯結果時,就是犯罪既遂”。主張應當以犯罪結果的發生與否作為認定犯罪既遂的標準,發生了犯罪結果的,為犯罪既 ·故意傷害罪是行為犯還是結果犯? 故意傷害罪是行為犯還是結果犯?故意傷害罪不是行為犯,屬于結果犯。行為犯,是指只要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某種危害行為就構成既遂的犯罪。結果犯,指由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共同構成犯罪的客觀方面的犯罪。結果犯的既遂,不僅要求有犯罪行為,而且必須發生法定的犯罪結果,缺少危害結果,犯罪的客觀方面就不具有完整性或者說犯罪客觀方面的要件就不齊備。結果犯的結果,是指有形的、可以計量的具體危害結果,是與犯罪的性質相一致的結果。這類常見的犯罪很多,如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搶劫罪、盜竊罪、詐騙罪等。故意殺人罪的犯罪結果就是他人死亡,如果發生了死亡結果,就是犯罪既遂,如果因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發生死亡結果,就是犯罪未遂。二、故意傷害罪的形態故意輕傷的,不存在犯罪未遂問題,即行為人主觀上只想造成輕傷結果,而實際上未造成輕傷結果的,不宜以犯罪論處。重傷意圖非常明顯,且已經著手實行重傷行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應按故意重傷(未遂)論處。故意傷害致死的,屬于結果加重犯,行為人主觀上對傷害持故意, ·一、社會撫養費訴訟時效是多久? 一、社會撫養費訴訟時效是多久?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后,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要求支付撫養費等涉及身份權的請求權,必須在雙方存在的撫養等法律關系的存續期間而行使,只要被撫養人尚處于被撫養期間,即便超過二年訴訟時效期,法律仍應當保護撫養費的請求; 但在雙方的撫養關系不再存續的情況下,則應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如被撫養人已年滿十八周歲,已不具備被撫養條件,要求支付其十八周歲以前的撫養費的,訴訟時效從不具備撫養條件之日起算。二、關于撫養費的相關內容1、撫養費的確定標準參考以下兩個因素: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根據最高院的相關規定,對于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按月總收入的2 ·開庭前原告要準備什么材料發言? 一、開庭前原告要準備什么材料發言?做好陳述的準備;1.當事人及代理人基本資料,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是有效核實當事人身份的物品。2.開庭傳票。3.主審法官地址及聯系方式。4.如需申請法院調查取證或者進行鑒定,應當提起準備好申請資料。5.開庭筆錄紙筆。二、法院傳票相關規范:法院傳票應載明受傳喚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地址,傳喚的事由,到案的時間、地點及其他有關事項。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精神,傳票由人民法院簽發,通常適用于傳喚當事人,并應當依法先期直接送達受傳喚人。受傳喚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傳喚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傳喚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傳喚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入的,送交代收入簽收。受傳喚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 ·一、哺乳期間被辭退賠償是怎么樣的? 一、哺乳期間被辭退賠償是怎么樣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女職工在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女職工哺乳期內強行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是違反我國法律規定的行為。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按照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如員工在哺乳期內被強行解除勞動合同,每滿一年可獲得兩個月工資的經濟賠償金,其他經濟補償及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應按相關法律規定執行。二、相關法律規定(一)《勞動法》第29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的;第63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 ·拐賣婦女、拐賣兒童罪法律特征有哪些? 拐賣婦女、拐賣兒童罪法律特征有哪些?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婦女、兒童的人身自由權利與人格尊嚴。本罪的對象僅限于婦女和兒童。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或者偷盜嬰幼兒的行為。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婦女,是指已滿14周歲的女性,既包括具有中國國籍的婦女,也包括具有外國國籍和無國籍的婦女。兒童,是指不滿14周歲的男女兒童。拐騙,是指以欺騙、利誘等非暴力手段將婦女、兒童拐走,以便出賣的行為。綁架,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控制婦女、兒童的行為。3、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4、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出賣的目的。二、拐賣婦女兒童罪的認定(1)本罪與介紹婚姻索取財物的界限借介紹婚姻而索取財物,是指行為人借為男女雙方做婚姻介紹人的機會,向其中一方或雙方索取財物的行為。借介紹收養而索取財物,是指行為人借為他人介紹收養的機會,向收養一方索取財物的行為。又分拐賣婦女、兒童罪與上述兩種行為,應當把握以下幾點:1、是否具有欺騙和違背婦女意志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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