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推薦
|
法律法律咨詢
|
熱心律師
|
| |
臨朐律師黃頁: |
臨朐律師咨詢 |
臨朐法律常識 |
·管轄移送一直未立案可以上訴嗎? 管轄移送一直未立案可以上訴嗎可以上訴。當事人如果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在提出申請后應當由法院進行審核,若確實沒有管轄權的應當在十日之內將案件材料移交給有管轄權的法院,移送管轄后法院應當在接受到后的七日或者十五日之內進行立案,若未立案當事人可以進行上訴。移送管轄后的審理期限從立案次日起計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六條第一審人民法院收到起訴書(狀)或者執行申請書后,經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收到自訴人自訴狀或者口頭告訴的,經審查認為符合自訴案件受理條件的應當在十五日內立案。改變管轄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應當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三日內立案。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第一審人民法院移送的上(抗)訴材料及案卷材料后的五日內立案。發回重審或指令再審的案件,應當在收到發回重審或指令再審裁定及案卷材料后的次日內立案。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裁定(決定)的次日立案。二、如何規范案件的移送及立案工作1、原受理法院應嚴 ·離婚后還可以要求分財產嗎? 離婚后還可以要求分財產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9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夫妻離婚的方式可以是協議離婚,也可以是訴訟離婚。所以,離婚的方式不同,對“離婚后可以重新分割財產嗎”的回答也是不同的。(一)訴訟離婚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對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未達成協議,請求法院判決離婚,并分割財產,決定子女撫養等問題。訴訟離婚后,當事人對法院生效后所涉及的財產一般情況下是不能要求重新分割的。但是,出現以下情況時,離婚后財產可以重新分割。1.訴訟離婚時漏分的夫妻共同財產。主要是涉及到離婚時漏掉的對方的財產,比如漏掉的對方的房產、公司股權、股票等等。2.離婚后,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為或偽造債務侵占財產,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處理債務。離婚 ·重慶開縣2023征地補償項目有哪些? 重慶開縣2023征地補償項目有哪些?一、重慶開縣征地補償項目有哪些?1、土地補償費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2、青苗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3、附著物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4、安置補助費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二、法律依據《征地補償辦法》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第十八條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 ·交通肇事后逃逸不構成自首的情形有哪些? 交通肇事后逃逸不構成自首的情形有哪些?下列四種情況下行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后又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的,不構成自首:1、罪行極其嚴重;2、主觀惡性極深;3、人身危險性極大;4、惡意利用自首規避法律制裁者。二、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該規定是對交通事故逃逸人員行政方面的制裁,其將被吊銷駕照且終生不能再取得,且不論其造成的交通事故后果大小。交通肇事逃逸后投案自首如何認定,主要內容如下:1、逃逸人主動到交管部門或其他公安部門投案并如實交待罪錯事實的;2、逃逸人委托他人或打電話向交管部門或其他公安部門報案,等候處理并如實交待罪錯事實的;3、逃逸人途中向交管部門或當地有關部門報案,等待接受處理的。三、關于幾種常見情形的認定和處理肇事者被毆打或者面臨被毆打的實際危險而逃離事故現場,然后立即報警并接受公安機關處理的,可以不認定為逃逸。此種情形需要 ·如果離婚孩子會怎么判? 如果離婚孩子會怎么判?一、如果離婚孩子會怎么判?《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一般說來,離婚時,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也就是說,離婚怎么判孩子,取決于以下幾個方面。(一)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二)對兩周歲以上的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的可優先考慮: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它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最高院死者名譽權受到保護嗎? 最高院死者名譽權受到保護嗎?逝者的名譽權也是收到法律保護的。《民法通則》101條規定公民享有名譽權,應包括保護死者名譽權,這點已為我國司法實踐所證實。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1993年8月7日)已明確,死者名譽受到損害的,其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200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又將以往僅就死者名譽權的延伸保護擴大到死者的其他人格要素,包括姓名、肖像、榮譽、隱私以及死者的遺體、遺骨等方面。由此可見,對死者的名譽權乃至姓名、肖像、榮譽、隱私等人格、身份權的保護,是有充分法律依據的。二、名譽權的侵權形式(一)侮辱侮辱是指故意通過言語、文字或者行為舉止等方式貶低他人人格、毀損他人名譽的行為。侮辱行為的主觀狀態應當是故意,其方式可以是言語、書面文字或者行為舉止,也可以使上述集中方式的混合。《民法通則》第101條后端規定,禁止用侮辱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民通意見》第140條規定,以口頭或者 ·一、昆山市最新醉駕處訓是怎么樣的? 一、昆山市最新醉駕處訓是怎么樣的?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吊銷駕照,5年內不得重新獲取駕照,經過判決后處以拘役,并處罰金;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輛,吊銷駕照,10年內不得重新獲取駕照,終生不得駕駛營運車輛,經過判決后處以拘役,并處罰金。第九十一條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 ·郵寄催收通知訴訟時效中斷如何認定 郵寄催收通知訴訟時效中斷如何認定根據我國現在的郵政送達狀況,催收通知書交寄后一般應能送達義務人。因此,司法實踐中在權利人提供了交寄催收通知書的有關證據的情況下,適用高度蓋然性的標準,應推定債權人主張權利的意思表示到達了義務人,除非義務人有相反證據能夠推翻權利人提供的證據的以外,應認定權利人向債務人主張了權利,可以導致訴訟時效中斷。二、訴訟時效中斷發生的情形訴訟時效中斷主要有三種情形,即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的請求、權利人提起訴訟以及義務人同意履行債務,或者以其他方式承認權利人的請求權。而這里主要闡述第一種情形,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73條也規定,訴訟時效因權利人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后,權利人在新的訴訟時效期間內,再次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可以認定為訴訟時效再次中斷。權利人向債務保證 ·夫妻雙方怎樣立同一個遺囑夫妻共同遺囑是一種特殊的遺囑形態 夫妻雙方怎樣立同一個遺囑夫妻共同遺囑是一種特殊的遺囑形態,我國《民法典》和《民法典》上都未對其作明確規定。首先,夫妻共同遺囑在法律上雖未明確規定,但其仍然是夫妻雙方對于共同及(或)其個人財產的自由處分行為,應受法律保護。并且司法部頒布的《公證細則》中亦對共同遺囑的公證辦理作出了規定,該《細則》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第2款規定“遺囑人堅持申請辦理共同遺囑公證的,共同遺囑中應當明確遺囑變更、撤銷及生效的條件”。其次,夫妻共同遺囑的訂立除應遵循《民法典》關于遺囑訂立的相關要件外,還應具備:1、雙方存在合法的夫妻關系。無效婚姻下的“夫妻”設立的共同遺囑因不具備共同基礎,所以不能設立共同遺囑。2、夫妻雙方都具備立遺囑的能力,任何一方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共同遺囑無效;3、夫妻雙方必須具有共同的意思表示,即夫妻二人設立該份遺囑的目的是一致的;4、夫妻雙方不能在共同遺囑中剝奪生存一方的遺囑撤銷權,否則就會限制生存一方自由處分其合法財產的權利。二、夫妻共同遺囑如何訂立夫妻設 ·民訴法管轄權轉移是什么? 民訴法管轄權轉移是什么?根據2012年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第38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確有必要將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報請其上級人民法院批準。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管轄權轉移,是指經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或者同意,將某個案件的管轄權由上級人民法院轉交給下級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級人民法院轉交給上級人民法院。就管轄權轉移的實質而言,是對級別管轄的一種變通和補充。二、管轄權轉移的適用根據2012年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第38條的相關規定,管轄權轉移主要有兩種情況:1、提審和報請所謂提審,即上調轉移。是指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有權決定由本院審理。報請,是指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因特殊原因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所謂特殊原因主要包括:不便于本院審理,如一方當事人是受訴人民法院或者其工作人員;案情復雜,涉及面廣,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