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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借款不還怎么辦? 私人借款不還怎么辦?如何追討欠債?私人之間借款的,由于沒有律師的參與,這個時候出現問題的可能性比較大,其中最常見的就是一方借錢之后不還,這對出借人來講顯然是很不利的,但此時又苦于沒有很好的解決辦法,就一直拖延下去。那究竟私人借款不還怎么辦呢?我們馬上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一、私人借款不還怎么辦(一)到期直接開口到期沒有還債的朋友,有可能是沒有能力還,有可能是忘了,甚至有可能根本沒打算償還,但是不管哪一種,只要是忘了還錢,就可以拿著借條跟朋友明說。不管結果會怎么樣,都要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再采用其他辦法。(二)看準時機當面要這種方法要看機會行使,比如當您在一起,而你剛好需要用錢,最好是有朋友在的場面,開口跟借錢的一方要,如今的人們一般都好面子,在那種情況下,而他又剛好能換的時候,一般就是比較好的時機。(三)反向借錢這種方法其實就是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朋友不肯還錢的時候,可以跟對方說借錢來應一下急,而借的數目能與自己借出去的數目差 ·在我國夫妻離婚房產去名字嗎 夫妻離婚的時候,房子的產權問題最終都會得到一個歸宿。不管法院的判決或者是夫妻雙方的協商結果,最關鍵的問題就是如果說對房產證上的名字不去進行處理的話,那么實際上房屋產權的所有者還是按照房產證上的登記為準的。下面我們為您介紹的就是在我國夫妻離婚房產去名字嗎?一、在我國夫妻離婚房產去名字嗎?不一定雙方離婚,房產還在貸款中,不可以改房產名字。貸款沒有還清,產權已經抵押銀行,不屬于夫妻雙方,雙方無權變更住房名字。需要貸款還清之后,辦理完畢房產證,再去辦理過戶更名。雙方可以把住房分割情況細則,寫入離異協議,雙方簽字按手印,等以后住房貸款還清之后,再依據離異協議,辦理過戶。二、離婚房產證去名字流程可以雙方憑身份證,戶口本,離婚證書,經過公證的離異協議(上面注明住房分割細則,住房歸誰),以及住房房產證,契稅證,土地證。兩人一起到該住房所屬房管部門,申請辦理離異房產析產過戶,重新辦理一方姓名房本,就可以,只要證件齊全,只有幾百元搞定,沒有任何稅費,析產過戶前提,住房貸款還清。兩 ·連帶責任構成要件應如何理解? 近幾年內,我國加大了對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征信管理和統計的工作力度,但在市場經濟活動,經濟主體或個人的信用度情況依然不容樂觀,盡管有合同的約束,可是拖欠債務、不完全償債等老賴現象時常可見,因此,許多債權人往往要求債務人提供其他的連帶償還責任人作為加強保證,那么,連帶責任構成要件應如何理解呢?民事法律關系中的連帶責任是連帶債務關系中數個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一種形式。因此,連帶責任需具備民事責任的一般構成要件,即:連帶責任人主觀上須有過錯;行為須具有違法性;須造成損害事實;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須存在因果關系。但是,由于民事立法上允許連帶責任無因設置,即當事人自行約定,所以連帶責任的構成又有例外。比如擔保合同中的保證人,其主觀上雖無過錯,也未實施違法行為,但其仍應承擔連帶責任。因此,連帶責任的構成還有其自身的條件和特點。1、連帶責任人必須在兩個或兩個以上連帶之債是承擔連帶責任的前提。連帶之債是指以同一給付為標的,各債權人或各債務人之間有連帶關系的多數人 ·遇到別人欠錢不還怎么起訴才好 遇到別人欠錢不還怎么起訴才好借錢的人最擔心就是對方到了還錢的時候還不還錢,這樣很容易導致借出去的錢打水漂,而一般遇到這樣的情況,出借人往往都會向法院提起訴訟,打算通過這樣的方式來追債。那要是遇到別人欠錢不還怎么起訴才好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一、別人欠錢不還怎么起訴如果借款期限已經滿,經出借人催要而仍未償還借款的,出借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出借人在起訴時要注意訴訟時效。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新的訴訟時效就可以從中斷之日起重新計算,這樣,出借人不僅擁有了起訴權,而且可以繼續擁有勝訴權,從而有利于保護出借人的合法權益。在起訴時,債權方大概有以下一些證據要注意收集:有關債務方主體資格的證據、合同或協議、送貨單(一定要債務方簽收)、托運單、欠條及各種結算票據等,其他與該欠款有關的電報、傳真、函件等都應妥善保存。對于已收集到的證據要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供。對于那些因特殊情況可能滅火或今后難以取得的證據,可以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對于那 ·離婚房屋過戶給孩子的話怎么做 其實離婚的時候,如果說夫妻雙方都能夠協商一致將房產留給孩子的話,這也是非常好的一個選擇。因為畢竟孩子在婚姻關系當中是沒有過錯的,而且孩子也是夫妻雙方生命的延續體,想必大多數夫妻把房產過戶給孩子都不會存在多大的爭議的。下面我們為您介紹的就是離婚房屋過戶給孩子的話怎么做?一、離婚房屋過戶給孩子的話怎么做?(1)房屋贈與人與受贈人訂立房屋贈與的書面合同,即贈與書。房產贈與合同書范本根據規定,房屋贈與一定要采用書面形式。(2)房屋贈與的雙方當事人憑房屋所有權證、贈與合同等材料,按規定繳納有關稅費。(3)辦理公證。根據國家及本市的有關規定,房屋贈與必須辦理公證手續。(4)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房屋贈與當事人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轉移過戶登記,并提交下列材料:過戶申請書;身份證件;房地產權證;贈與書及公證書;有關稅費的收據。(5)贈與人將房屋交付受贈人。這里的交付以辦理房屋產權轉移登記為準。如果未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手續,但當事人之間訂立了書面贈與合同,且贈與人已 ·承擔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在司法實踐中,為了保證經濟活動的順利進行,各類經濟主體之間往往會通過簽訂合同的方式來約定各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同時,也會在合同的專門條款中明確違約責任的內容、承擔條件和后果,那么,如果違反了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方面呢?1、要有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違約責任只有在存在違約事實的情況下才有可能產生,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是違約責任的客觀要件。違約行為包括以下幾種情況:(1)拒絕履行。合同當事人拒絕履行合同又稱毀約,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合同規定的全部義務的情況;(2)不完全履行,又稱部分履行,指當事人只履行合同規定義務一部分,對其余部分不予履行;(3)遲延履行,又稱逾期履行,指當事人超過合同規定的期限履行義務的。在合同未定期限的情況下,債權人要求履行后,債務人未在合理期限內履行,也構成遲延履行;(4)質量瑕疵,是指履行的合同標的達不到合同的質量要求。對質量瑕疵,權利人應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異議,否則,后果自行 ·挪用公款后潛逃是否可以轉化為貪污罪 挪用公款后潛逃是否可以轉化為貪污罪一、挪用公款后潛逃是否可以轉化為貪污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規定,挪用公款后攜帶挪用的公款潛逃的,依照《刑法》第382條、383條的規定按貪污罪定罪處罰。行為人攜帶挪用的公款潛逃,說明其主觀故意已經轉化,即由暫時使用轉變為永久占有,客觀上使被挪用單位對挪用人和物都失了控制,這符合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故以貪污罪定罪處罰。這個比較容易理解。但司法實踐中如何理解“潛逃”呢?目前,法律與司法解釋對“潛逃”沒確的界定。我們認為,案發前或案后,行為人不假外出或請假外出或辭職,而致發案單位與之無法聯系的即可認定為“潛逃”。二、挪用公款罪如何認定?根據挪用公款罪的定義,我們可以分析,挪用公款罪的構成要件:(一)犯罪客體:國家財經管理制度,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以及公款的使用權。(二)客觀方面:本罪的行為對象是公款和特定款物。特定款物指的是刑法典中規定的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和救濟款 ·掛名公司法人有風險主要體現是什么? 掛名公司法人有風險主要體現是什么擔任公司的法人代表,固然從表面上看上去是非常的風光無限的。但是我國公民要知道,所有的權利在享有的同時都是會承擔一定的風險的,也就是說權利和義務在什么情況下都是相輔相依的。有的時候不要認為自己只是掛名公司法人并不參與其中就可以萬事無憂。下面我們要為您介紹的就是掛名公司法人有風險主要體現是什么?一、掛名公司法人有風險主要體現是什么?有風險,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公司的法人代表是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成為法人代表后,其自然人格即被法人吸收,其以法人代表的身份進行的民事行為所承擔的責任都由法人承擔。但行使與法人代表身份無關的民事行為而承擔的責任由自己承擔,法人代表行使代表權違法法律法規存在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另外,我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五條規定了六種情況:超出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經營范圍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解散、被撤銷、被 ·女方要離婚財產怎么分配制度 夫妻雙方離婚以后的財產分割問題,這本來就是雙方正常合法的權益。但是離婚財產的分割問題,在婚姻法當中有法律依據,也不是其中哪一方隨隨便便就可以說了算的。而且有的時候,如果男方家庭條件比較好,女方如果要離婚的時候分割財產的話,不是所有的財產都會平等分割的。下面我們就為您介紹一下女方要離婚財產怎么分配制度?一、女方要離婚財產怎么分配制度?對于離婚案件中的財產分割問題,法院的處理原則是: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 ·醫療糾紛尸檢后尸體處理是怎么樣的? 醫療糾紛尸檢后尸體處理是怎么樣的?死者的家屬,對于死者的死因有問題的,從而和醫院發生糾紛的現象,其實在生活中非常的常見,醫院治療病人是對專業性的問題要求很高的,所以當醫生和家人說是什么原因導致他們死亡的,作為一個普通的百姓,不明白是正常的,所以對這樣的現象,我國法律也有明確的規定,可以進行尸檢。那么醫療糾紛尸檢后尸體處理是怎么樣的?一、醫療糾紛中患者尸體處理規定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后48小時內進行尸檢;具備尸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尸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并簽字。”“……拒絕或者拖延尸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根據這條規定,需要進行尸檢的數量將會大大增加,因為死者的家屬對死因的任何異議都可能啟動尸檢程序。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施行后,曾有一公民詢問筆者,醫方是否有義務告知死者家屬對死因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尸檢?因為進行尸檢有48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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