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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務合同是否繳納印花稅? 法律服務合同是否繳納印花稅?一、法律服務合同是否繳納印花稅?法律服務合同是不需要繳納印花稅的,因為印花稅它是我們國家在經濟交往活動當中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行為進行的稅收方面的征收,當然我們國家對于相關的印花稅的征收范圍也作出予以規定,法律服務合同并不屬于這個范圍內。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征收的一種稅。因采用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作為完稅的標志而得名。印花稅的納稅人包括在中國境內書立、領受規定的經濟憑證的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二、印花稅的征收對象,法律顧問合同要交印花稅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印花稅。具體有:1、立合同人,2、立據人,3、立賬簿人,4、領受人,5使用人?,F行印花稅只對印花稅條例列舉的憑證征稅,具體有五類: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勘查設計、 ·妨礙作證罪管轄法院是如何確定的? 妨礙作證罪管轄法院是如何確定的?一、妨礙作證罪管轄法院是如何確定的?1、犯罪地: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針對或者利用計算機網絡實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的網站服務器所在地,網絡接入地,網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及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財產遭受損失地。2、被告人居住地:被告人的戶籍地為其居住地。經常居住地與戶籍地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為其居住地。經常居住地為被告人被追訴前已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醫的除外。被告單位登記的住所地為其居住地。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理機構所在地與登記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理機構所在地為其居住地。二、妨礙作證罪與其它罪的界限(一)妨害作證罪與偽證罪共犯的界限妨害作證罪可以發生在刑事訴訟活動中,也可以發生在民事訴訟、經濟訴訟或行政訴訟中,范圍較廣。但是如果行為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過程中,采用強迫 ·遺囑公證后還能否進行修改? 遺囑公證后還能否進行修改?可以的;我國《繼承法》第20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2條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笨梢?,雖然公證遺囑的效力最高,但遺囑人也可以進行修改或者撤銷,不過應按法定的規則進行。遺囑公證是公證機關根據遺囑人的申請,依法證明其立遺囑的行為真實、合法的行為?;诰S護公證的公信力的考慮,故法律規定經過公證的遺囑不能用其他遺囑加以撤銷、變更。如果當事人要變更、撤銷經過公正的遺囑,必須再經過公證處的公證方可。二、遺囑公證的辦理條件如下:1、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精神正常,有正常的思維意識能力或語言表達能力,能夠清楚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2、遺囑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一、拒不付款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合法嗎? 一、拒不付款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合法嗎?拒不付款解除房屋買賣合同是合法的。但是如果遇到買方逾期付款等違約情形,應該先及時催促,必要時上訴至法院,要保存好相關證據,尤其是文字和錄音證據,以便在訴訟中達到解除合同的條件。二、解除房屋買賣合同需要什么條件?1、房屋主體質量不合格購房者在驗收房屋的時候發現房屋主體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可以拒收房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十二條規定,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從而導致房屋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房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有關機構核驗后屬不合格的,購房者有權申請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并可申請出賣方賠償損失。2、房屋面積誤差超過合同約定一般在買賣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中會約定存在房屋面積誤差如何處理,按照《解釋》中第十四條的內容,在房屋買賣過程中,如果雙方簽訂的購房合同中所注明的房屋面積與實際相比縮水超過了3%,且雙方沒有對此問題約定好解決方法,購房者可申請退 ·被檢察機關傳喚是怎么回事? 被檢察機關傳喚是怎么回事?一、被檢察機關傳喚是怎么回事?被檢察院傳喚一般是被叫過去要求交代與特定案件有關系的事實,也就是說并不是所有的傳喚都是因為當事人犯了什么罪而被檢察院追究,大多數還是因為被傳喚的人可能和機關所調查的某個案件存在關聯,而檢察院就必須通過詢問這些人得到某些證據用來公訴。二、傳喚程序(一)在消防執法過程中,需要傳喚的,承辦執法人員應當填寫《傳喚證》呈批報表,報領導批準后,出具《傳喚證》。(二)承辦執法人員依法將《傳喚證》送達被傳喚人;被傳喚人應當在《傳喚證》回執上簽名或蓋章,并注明收到日期。(三)對被傳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傳喚或逃避傳喚的,經領導批準,依法實施強制傳喚。(四)被傳喚人傳喚到案后,應及時進行訊問查證,制作訊問筆錄,每次訊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五)對當場發現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承辦人員可以口頭傳喚有關人員。宣布口頭傳喚時,承辦人員應當說明傳喚的理由,并在訊問時將口頭傳喚的情況記入筆錄。三、傳喚 ·犯罪中斷和犯罪中止的區別有哪些? 犯罪中斷和犯罪中止的區別有哪些?1.兩者法律效力不同:中止只是暫時終結了本次程序,并不是對案件的終結,相反,終止后,當事人申請執行權利的消滅。2.結果不同:中止可以再次申請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期限的限制。終止是停止執行程序,以后不再恢復。3.產生條件不同:中止是指在執行過程中,因發生特殊情況,人民法院需要暫時停止執行程序。終止是執行過程中,由于出現某些特殊情況,執行工作無法繼續進行或沒有必要繼續進行的。二、犯罪中止的特征(一)行為人主觀上具有中止犯罪的決意。行為人在客觀上能夠繼續犯罪和實現犯罪結果的情況下,自動作出的不繼續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結果的選擇。首先,行為人明確認識到自己能夠繼續犯罪或實現犯罪結果;其次,中止行為的實施是行為人自動作出的選擇;再次,中止犯罪的決意必須是完全的、無條件的、徹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條件的或暫時的。中止犯罪的主觀原因,有的是懼怕受到刑罰的懲罰;有的是由于他人的勸說而改變了原來的犯罪意圖;有的是良心發現,幡然悔悟,改變了自己的犯罪意圖;有的則 ·分公司代替總公司簽合同可以嗎? 分公司代替總公司簽合同可以嗎?分公司可以在總公司的授權下代表總公司簽訂合同,分公司就是本公司的代理人,雙方之間是一種代理關系,分公司是代理人,總公司是被代理人。分公司在本公司授權范圍內所進行的經營合同,一般來講都是有效的。因此,在與分公司簽訂相關合同時,作為合同相對方,一定要審查分公司的總公司對其出具的授權委托書,明白本公司是否授權其對外簽訂合同,以及授權的額度。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分公司一旦經過工商登記機關登記領取了營業執照,同時也是對外公示了其作為總公司的分支機構具有的合法經營權。而合法經營權的具體體現形式就是分公司對外可以以自己名義在營業執照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相關的商事活動。二、設立分公司需要什么材料?1、《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企業設立登記申請表》、《投資者名?》、《企業負責人登記表》、《企業經營場所證明》等表格;2、《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及《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3、《指定(委托)書》;4、總公司撥款證明;5、公司對分公司負責人的任命文件 ·商標侵權違反哪些法律責任 商標侵權違反哪些法律責任商標侵權的法律責任包括:1、行政責任。對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給以處罰。(1)責令停止侵權。具體措施如下:①責令立即停止銷售;②沒收、銷毀侵權商品;③沒收、銷毀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2)處以罰款。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但尚未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侵權所獲利潤五倍以下的罰款;對侵權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可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2、民事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商標權遭受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可以要求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損失。其中,侵權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如果前二者都難以確定,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 ·銷售偽劣商品治安處罰是什么? 銷售偽劣商品治安處罰是什么?《治安管理處罰法》中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是沒有規定的。但是《刑法》中有明確規定。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條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第一百四十九條 【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行為的法條適用原則】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不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但是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本節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 ·影響刑事責任能力的因素有哪些 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構成犯罪和承擔刑事責任所必須具備的刑法意義上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者即使實施了客觀上危害社會的行為,也不能成為犯罪主體,不能被追究刑事責任;刑事責任能力減弱者,其刑事責任也要相應地適當減輕。在判斷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能力時,需要注意把握以下幾個影響刑事責任能力的因素:一是刑事責任年齡。對刑事責任年齡作了如下規定:(1)不滿14周歲的人,一律不負刑事責任,即不滿14周歲的人所實施的任何行為,都不構成犯罪。刑法理論稱之為絕對無刑事責任時期或完全無刑事責任時期。(2)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此即相對負刑事責任時期。刑法所規定的年齡是指實足年齡,而不是指虛歲。實足年齡以日計算,并且按公歷的年、月、日計算。二是對于無責任能力的判斷,應同時采用醫學標準與心理學標準。即首先判斷行為人是否患有精神病,其次判斷是否因為患有精神病而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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