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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的條件是什么? 合同的成立需要的條件主要有:1、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所謂訂約主體是指實際訂立合同的人,他們既可以是未來的合同當事人,也可以是合同當事人的代理人,訂約主體與合同主體是不同的,合同主體是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他們是實際享受合同權利并承擔合同義務的人。2、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必須是“依法”進行的。所謂“依法”簽訂合同,是指訂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由于合同約定的是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而權利和義務是依照法律規定所享有和承擔的,所以訂立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如果當事人訂立的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認和保護,這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目的就不能實現,訂立合同也有失去了意義。3、當事人必須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一致。即合同必須是經過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所謂協商一致,就是指經過談判、討 ·如何處理遲延承諾? 承諾如果沒能在有效內送達,便使承諾成為遲延承諾或逾期承諾。遲延承諾有兩種情況,其法律約束力不同,對其處理應區別對待:一種情況是,一般遲延承諾。這種承諾不能視為有效承諾,而是一項新要約,需經原要約人不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確認后,才能成立一項合同。另一種情況是,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它原因如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等,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如果因此而引起糾紛,承諾人應對沒有收到要約人的通知負有舉證責任;要約人應對業已履行通知義務負有舉證責任。 ·合同什么時候成立? 合同法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合同成立的時間,因合同的種類不同而有所區別。不要式合同,以受要約人表示的承諾生效的時間為合同成立時間。要式合同,須雙方依法定形式辦理特定手續后,還必須交付標的,合同才告成立。書面合同成立的時間,有兩種情況:一是法律或者當事人對合同成立的程序無特別規定或約定的,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二是法律或者當事人對合同的成立的程序有特別規定或者約定的,完成規定或者約定的時間,是合同成立的時間。 ·怎樣撤回承諾? 撤回承諾是阻止承諾發生法律效力的一種意思表示。合同法規定,承諾可以撤回。由于承諾通知一經收到,合同即告成立。因此,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同時到達要約人。 ·如何確認承諾生效時間?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當事人之間產生合同權利和義務。因此,承諾的生效時間至關重要。合同法規定,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承諾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承諾到達時間。 ·應以怎樣的方式作出承諾? 合同法規定,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承諾的形式,受要約人以何種方式發出承諾,一般應當與要約的形式一致。當要約是口頭形式時,受要約人也應當用口頭形式作出承諾,即以直接對話或者電話等方式向對方作出承諾,當然,這種形式主要用于即時清結的經濟合同。當要約是書面形式時,受要約人也應當用書面形式作出承諾。當然要約人也可以在要約中規定受要約人必須采用何種形式作出承諾,在這種情況下,受要約人必須按照要約中規定的形式作出承諾。此外,要約人和受要約人就要按照約定的承諾形式作出承諾。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如果信件未載明日期,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受約人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1、要約以對話 ·承諾必須具備哪些特征或條件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一經作出,并送達要約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約人有義務接受受要約人的承諾,不得拒絕。一項承諾,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才能產生合同成立的法律后果。承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第一,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第二,承諾必須向要約人作出。第三,承諾的內容應當和要約的內容一致。第四,承諾應在要約有效期內作出。 ·什么情形下要約失效? 要約失效,即要約喪失法律效力。要約失效后,要約人不再受其約束,受要約人也終止了承諾的權利。要約失效后,合同即失去了成立的基礎,受要約人即使承諾,也不能成立合同。合同法規定,有下列四種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時。拒絕要約,包括明確表示拒絕,或對要約進行了修改、限制或擴張。要約人一旦收到受要約人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要約的通知,要約即因被拒絕而終止效力。受要約人拒絕要約后即使在承諾期限內又表示同意的,其意思表示也為發出的新要約。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只要撤銷符合法律規定條件,要約即失效。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要約的有效期限也就是受要約人可以承諾的有效期限。在該期限屆滿時,受要約人未為承諾的,要約就失去效力。在該期限屆滿后,受要約人又表示接受要約的,該意思表示不為承諾,只能看作是一種新要 ·怎樣確定要約的生效時間?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要約生效的時間依要約的形式不同而有所不同:口頭要約一般自受要約人了解時發生法律效力;非口頭要約一般自要約送達受要約人時發生法律效力。合同法規定: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要約的法律效力 要約的法律效力指要約生效后發生的法律后果。要約的法律效力分為要約人的效力和對受要約人的效力兩個方面。第一,對受要約人的效力。要約生效后,受要約人取得依其承諾而使合同成立的法律資格。它實際上是法律賦予受要約人以承諾的權利。但受要約人沒有承諾的義務。受要約人不為承諾的,只是使合同不能成立,并不負任何責任。除法律有特別規定或者雙方事先另有約定外,受要約人不為承諾時也不負通知的義務;即使要約人單方在要約中表明不為通知即為承諾,該聲明對受要約人也沒有拘束力。第二,對要約人的效力。要約是一種法律行為,要約人發出要約,一般應當在要約中指明要約答復的期限。這個期限,又稱為要約的有效期限。在要約有效期內,要約人要受要約的約束。要約人受要約的約束,主要表理在:1、受要約人如果接受要約,要約人有簽訂合同的義務;2、在出售特定物的情況下,要約人不能再向受要約人以外的其他人發出相同內容的要約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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