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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擅自處理共同財產的行為有法律效力嗎 對于夫妻共同財產而言,因為屬于雙方共同所有,因此在進行處分的時候就需要獲得雙方的同意,尤其是對房產、汽車這些價值比較大的共同財產而言,更是需要有雙方共同作出決定之后才能進行處理。但實踐中卻經常出現一方擅自處理共同財產的行為,對于這樣的行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我們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1、夫妻對共同財產具有平等的處理權我國《婚姻法》第十三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2、擅自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一般認定為無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八十九條的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項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 ·離婚夫妻對于房屋遺產怎么分割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可能會因為一方的親屬去世,從而繼承了房屋。而對于這樣的遺產房屋,多數情況下也是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那通常離婚夫妻對于房屋遺產應該怎么進行分割呢?對此,我們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一、離婚夫妻對于房屋遺產怎么分割《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十九條規定:“遺產分割應當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民法典的這條規定,說明對房屋遺產進行分割時應掌握兩條基本原則:一是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也就是不能把無法分割的房屋遺產,強行分開、割斷,以致造成生產無法正常進行或給生活帶來不便。二是不損害遺產的效用,房屋本身就是用來生產經營或居住生活的,不能因繼承分割而改變了房屋的使用屬性,喪失了房屋原有的使用價值。房屋遺產分割不同于其他財產的分割,因為房屋是不動產,不能隨意移動,或因繼承人的實際需要,并兼顧各繼承人的利益,可以采取以下兩種方法分割房屋遺產:第一種方法是采取折價補償的方 ·離婚協議的約束力是怎樣的 夫妻要是協議離婚的話,則此時需要實際簽訂離婚協議書,否則的話申請辦理離婚也是得不到批準的。而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也在辦理了登記備案之后,才會涉及產生法律效力,對當事人有約束力。那您知道離婚協議的約束力是怎樣的嗎?我們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從我國目前實際情況看,當事人去民政部門離婚時,民政部門對達成離婚協議的男女,一般都要求雙方就及等問題協商一致并形成書面材料后,才會為他們辦理。現實生活中經常會出現下面的情況:協議離婚后當事人對解除本身沒有異議,但對財產分割問題反悔,并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變更或者撤銷關于財產分割的協議。我們認為,雙方到民政部門離婚,就財產分割問題達成的協議,是當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協商一致的結果。對于任何一方當事人來說,這都是對自己財產權利的一種自由處分,協議對雙方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都理應接受這一決定所帶來的法律后果。當事人基于這種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的協議發生糾紛的,應當適用民法通則及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和相關規定。存在法律規定的欺詐、 ·交房時注意事項都有哪些 購買商品房的時候,購房者給了房款之后一段時間才會實際收房,其實也就是開發商向其交房。但這并不是簡單的交付商品房的鑰匙就行了。此時對于購房者而言有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項,那么交房時注意事項都有哪些呢?我們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1、在驗房之前,如果開發商要求交費或者是簽署文件,那業主一定不要答應,否則在驗房時業主發現的質量問題,就只能自己付錢解決了。2、如果開發商提出代辦產權證,業主是可以拒絕的,因為產權證業主完全可以自己辦,如果交給開發商,那業主還要給開發商交代辦費。3、收房時必須仔細查看的文件。在正常交房過程中,業主應該查看以下文件:第一是房產開發商必須已經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備案表》,這是國家強制要求的。第二是我們常說的"兩書"---"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這是建設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中要求的,現在交房時開發商都應提供。第三是開發商已取得國家認可的專業測繪單位對面積的實測數據,看是否與購房合同中約定的有出入,以便盡早使問題獲得解決。4、認真 ·用人單位可以不給交社保嗎? 在人口老齡化加速發展的今天,社保已經成為對老百姓未來生活最有力的保障。對于在職的職工而言,其社保一般是由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的,但如果是個體戶的話則就需要由自己承擔社保費用了。那實踐中,用人單位可以不給交社保嗎?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了解吧。一、用人單位可以不給交社保嗎?社保是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社保計劃由政府舉辦,強制某一群體將其收入的一部分作為社會保險稅(費)形成社會保險基金,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可從基金獲得固定的收入或損失的補償,它是一種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標是保證物質及勞動力的再生產和社會的穩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參加社會保險對于公司而言是強制性的義務,無論是公司還是勞動者都必須履行。對于勞動者的權利,勞動者可以放棄,但是對于義務,就必須履行,無權放棄。因此,即使勞動者不想參加社會保險也是不行的,用人單位必須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 ·涉嫌信用卡詐騙罪會判多久刑 現如今使用信用卡的人越來越多了,而利用信用卡犯罪的人也在增多,這可能構成《刑法》中規定的信用卡詐騙罪。這情況下,就會按照《刑法》中的規定對行為人進行處罰。那您知道涉嫌信用卡詐騙罪會判多久刑嗎?我們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一、涉嫌信用卡詐騙罪會判多久刑根據《刑法》第196條規定,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偽造的、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方法進行詐騙活動。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 ·股東股權轉讓協議是怎么寫的 股東股權轉讓協議是怎么寫的雖然公司的股東有權將自己手里合法所有的股權進行轉讓,但在實際操作的過程中,必須要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和公司內部章程股東的范圍內進行。而此時也需要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簽訂股權轉讓協議。那這個股東股權轉讓協議是怎么寫的呢?我們馬上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股東股權轉讓協議范文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委托代理人: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合營公司),于______年____月_____日成立,由甲方與________________合資經營,注冊資金為_____幣_________萬元,投資總額_______幣_________萬元,實際已投資_____幣________萬元。甲方愿將其占合營公司____%的股權轉讓給乙方;經公司董事會通過,并征得他方股東的同意,現甲乙雙方協商,就轉讓股權一事,達成協議如下:一、股權轉讓的價格 ·國家賠償法的效力范圍是怎樣的 《國家賠償法》顧名思義也就是關于賠償方面的一部法律,近年來我們發現對于一些冤假錯案當中的當事人而言,一般最后被改判無罪之后,往往都會按照規定的流程申請國家賠償。此時適用的就是國家賠償法了,那您是否知道國家賠償法的效力范圍是怎樣的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一、國家賠償法的時間效力是什么?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第規定,《國家賠償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賠償法》不溯及既往。即:國家機關和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發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關規定處理。發生在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經依法確認的,適用《國家賠償法》予以賠償。發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但持續至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經依法確認的,屬于1995年1月1日以后應予賠償的部分,適用《國家賠償法》予以賠償;屬于1994年12月31日以前應予賠償的部分,適用當時的規定予以賠償;當時沒有規定的,參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予以賠償。 ·可以直接判決離婚的情形有哪些 夫妻一方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自然是希望最后夫妻能夠離婚成功,但實踐中并不是起訴離婚了就一定會被判決離婚。此時除開調解離婚的情況,我們來看看法院可以直接判決離婚的情形都有哪些。我們收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一、可以直接判決離婚的情形有哪些在審理中,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民法典規定,只有因一方侵害行為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才得以請求損害賠償,所以由于加害人的行為而離婚也是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之一。依條文觀之,雖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所列情形之一,但無過錯方宥恕對方的侵害行為沒有提出離婚請求的,不得請求損害賠償,這就否定了婚內賠償的可能性;同樣,并非由于這些情形而是由于其他原因(比如受害方的過錯)導致 ·允許男方在女方懷孕期間提出離婚的情形有哪些 在女方懷孕期間一般是不允許男方提出離婚的,但有特殊情況的話則例外,這主要是出于對女方利益的保護。而今天,我們要說的也就是允許男方在女方懷孕期間提出離婚的情形,我們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為你解答這個問題。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1年內或中止妊娠后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法律的規定體現了對特定期間內對婦女、胎兒和嬰兒的特殊保護。這是因為,在上述期間內婦女的身心都處于比較虛弱的狀態,如果在此期間內男方提出離婚,對女方的身心健康和胎兒、嬰兒的健康都將產生極為不利的影響。所以,法律對該期間內男方的起訴權作了限制。但是女方懷孕期間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不是絕對的,在特殊條件下,出于對男女雙方利益的綜合考慮,法律允許男方提出離婚。這些情況主要有:(一)女方懷孕系婚后與他人通奸所致;(二)女方小產后,身體健康已恢復;(三)男方受虐待,不堪忍受的;(四)一方對他方有危害生命、人身安全等情形的。關于女方在婚前與他人發生性關系導致懷孕的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女方因通奸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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