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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買社保隨時辭職是否合法? 一、未買社保隨時辭職是否合法?合法,單位未按時繳納社會保險金,職工可以隨時辭職,并且要求單位補繳社保。《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無須承擔任何責任。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用人單位具有以下三種情況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2、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二、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所需材料申訴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時,應當提 ·犯罪中止與犯罪準備的區別有哪些? 犯罪中止與犯罪準備的區別有哪些?1、概念不同: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2、處罰不同: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具體分析如下:犯罪預備:是做實施犯罪前的準備工作。如預備犯罪工具、創造犯罪條件等。犯罪預備具備以下特征:1、行為已經著手實施犯罪預備行為;2、犯罪預備行為必須是在著手實施犯罪前停止下來;3、犯罪預備行為停止在犯罪預備階段必須是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因素。犯罪中止:是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自動有效的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的特征:1、必須是在犯罪預備過程中或犯罪實行過程中放棄犯罪,這是犯罪中止的前提條件;2、必須是主動放棄犯罪(自動性是實質條件);3、必須是徹底放棄犯罪。二、對犯罪預備的處罰原則:犯罪預備行為是為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行為,犯罪預備形態則是犯 ·一、先抵押后出租破買賣不破租賃嗎? 一、先抵押后出租破買賣不破租賃嗎?可以打破的,即“先抵后租”情形,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買賣不破租賃,即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即使所有權人將租賃物讓與他人,對租賃關系也不產生任何影響,買受人不能以其已成為租賃物的所有人為由否認原租賃關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民法典》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城市房屋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租賃期限內,房屋出租人轉讓房屋所有權的,房屋受讓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規定。”據此可知,是否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主要是根據抵押行為是否在租賃期間發生的。只有在租賃期間發生的抵押行為才適用該原則,租賃合同效力不受影響。二、買賣不破租賃適用范圍從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確立過程可以看出,該原則主要適用于土地、房屋等不動產的租賃。這可以從各國立法中得到印證。《德國民法典》第571條第1項規定:“出租的土地在交付轉承租人后,由出租人讓與第三人時,受讓人代替出租人取得在所有期間 ·分公司負責人和總公司簽合同嗎? 分公司負責人和總公司簽合同嗎?分公司負責人應當和總公司簽勞動合同的。一般來說總公司對分公司管控直接的是作為委派的分公司管理人員,其工資支付由總公司承擔的話,那一般合同是直接和總公司簽署,保險和公積金等也同樣是由總公司統一支付的,這種管控模式一般是應用于總公司直接控股的分公司或直接分設的分支機構。間接管控的形式是人員由總公司委派參與分公司的運作,但其薪酬支付由分公司承擔,但有區別的是有些公司是勞動合同還是由總公司簽署,一般是總公司為了確保其對該人員的管控,但也有分公司直接承擔保險、公積金等并簽署勞動合同的。這種間接管控的形式一般多見于參股分公司當中。二、分公司和總公司的聯系區別是什么?總公司管理分公司,對所屬分公司在生產經營、資金調度、人事管理等方面行使指揮、管理、監督的權利,具有法人資格,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分公司是與總公司相對應的法律概念,是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總公司管理,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分公司在法律、經濟上沒有獨立性,屬于總公司的附屬機構。1、分 ·一、對自書遺囑可以涂改嗎? 一、對自書遺囑可以涂改嗎?一般是不允許有涂改,改后的遺囑是否有效需要結合遺囑內容來判斷。自書遺囑屬于遺囑中的特殊形式,《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7條2款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根據這項規定,自書遺囑的要求是:(1)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內容并簽名;(2)須由遺囑人親自用筆書寫遺囑全文;(3)必須注明年、月、日,三項缺一不可。自書遺囑并不需要見證人。但是,打印出遺囑,然后只是簽名,注明年、月、日,它的效力是有爭議的,看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有相反證據證明該打印的遺囑并非本人真是意思表示,很可能被認定為無效遺囑。如果有數份遺囑,經過公證的遺囑效力最高;如果有數份經過公證的遺囑,日期為最后日期的那份遺囑效力最高。最好是能夠自己書寫,應該有個人的筆跡為證。二、自書遺囑的特征是什么?1、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即遺囑是基于遺囑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預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為。2、遺囑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有 ·一、如果簽了勞動合同可以隨時辭職嗎? 一、如果簽了勞動合同可以隨時辭職嗎?勞動者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后是不可以隨時辭職的,勞動者辭職的,只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二、勞動合同一般包括哪些內容?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注意勞動合同的各項條款。《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并一般具有以下條款: ·送外賣可以隨時辭職嗎? 送外賣可以隨時辭職嗎可以隨時辭職的,但是如果是專職送外賣的就不可以隨時辭職。勞動者不辭而別,不履行法律規定的離職手續,是一種違法行為,其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實際上處于一種效力待定的狀態。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提出。如果員工不辭而別,未作說明,單位可視情況發展作出處理,如果員工僅是失蹤了幾天,又回到公司則應視為曠工,如果員工持續不歸,經通知仍不回公司或無法通知聯絡,超過公司規定的曠工期限,則可根據公司的規章制度作出相應處理,包括結束彼此的勞動關系。勞動者自動離職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對于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當按照規定承擔賠償以下損失的責任: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所支付的費用;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二、勞動者可以隨時辭職的情形有哪些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一、涉及房產的遺囑公證程序是什么? 一、涉及房產的遺囑公證程序是什么?1、申請與受理。(1)申請。公民、法人向公證機關提出的公證申請標志著公證活動的開始。《公證程序規則》第十五條規定:“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向公證處提出,并填寫公證申請表”。第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身份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二)代理人代為申請的,委托代理人須提交授權委托書,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資格的證明;(三)需公證的文書;(四)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五)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2)受理。受理標志著公證處公證行為的開始。《公證程序規則》第十七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予受理:(一)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系;(二)申請公證事項的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三)申請公證的事項屬于公證處的業務范圍;(四)申請公證的事項屬于本公證處管轄”。公證處受理后,要在公證登記 ·一、出租人以承租戶違法犯罪解除合同是合法的嗎? 一、出租人以承租戶違法犯罪解除合同是合法的嗎?(一)、合法的;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均可提前提出解除房屋租賃合同:1.承租人擅自將承租的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的。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了公共利益的。3.承租人不按合同規定的期限繳納房租達一定時間的。4.承租人違反合同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5.承租人嚴重損壞房屋或者輔助設備而拒不維修、拒不賠償的。6.出租人因不可預見的原因,如家庭人口聚增,確實需要收回房屋自住的,或者出租房屋發生重大損壞,有傾倒危險而需改建,并確有房管部門的。在此情形下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適當賠償承租人因遷出而遭受的經濟損失,而承租人一時又找不到房屋時,可由雙方協商在承租人所租住房屋中騰出一部分,而不能強令承租人騰房搬家。屬于改建情形的,改建后房屋仍出租時,原承租人有優先的承租權。二、租客是否可以隨便解除租賃合同《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條規定:“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 ·招搖撞騙情節嚴重類型有哪些? 招搖撞騙情節嚴重類型有哪些?1、多次招搖撞騙。犯罪的構成要件直接反映該罪社會危害性程度。在該罪的基本構成要件中,既無數額多少的要求,也無情節輕重的要求,即只要行為人為謀取非法利益,冒充國家工作人員實施招搖撞騙的,就構成該罪,因此,行為人實施地每一次招搖撞騙都符合該罪的基本構成要件,單獨構成犯罪。2、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在司法實踐中,有的招搖撞騙行為本身性質并不嚴重,但被害人卻由于行為人招搖撞騙的行為而精神失常,甚至自殺等。在此情形下,行為人主觀上僅有謀取非法利益的故意,并無殺害、傷害被害人故意,故行為人的犯罪行為與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后果并無刑法上的直接因果關系,行為人的行為只構成招搖撞騙罪,而不構成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3、嚴重損害國家機關形象和威信。犯罪客體既是我國刑法所保護而為犯罪行為所侵犯的社會關系,也是犯罪構成的必要條件。犯罪之所以具有社會危害性,首先是由其所侵犯的犯罪客體決定的,一個行為不侵犯任何社會關系,就意味著不具有社會危害性,也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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