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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前又犯新罪如何處理? 在一審宣判(包括對緩刑的宣判)之后判決還沒有生效之前,如果被告人②又犯新罪的,司法機關應該如何處理?這里可以分為三種情形:(1)檢察機關對于一審判決提出抗訴(被告人也可能同時提出上訴)后司法機關又立即發(fā)現(xiàn)被告人所犯新罪并在二審期限內提出起訴,這時由于原判決還沒有生效,二審法院為了和新罪進行數(shù)罪并罰,可以先撤銷原審判決(包括對緩刑的宣告),然后合并處罰,這在實體和程序上都是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2)僅有被告人、辯護人和近親屬提出上訴的情況,依據(jù)《刑事訴訟法》第190條的規(guī)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即上訴不加刑。在這種情況下,二審法院不得為了和新罪合并審理而撤銷原審宣告緩刑的判決。這時二審法院既要確定是否撤銷緩刑,又不能確定對新罪的判決,該如何處理?(3)被告人沒有上訴,檢察機關沒有抗訴,也沒有立即發(fā)現(xiàn)被告人所犯新罪,等到原審判決已經生效即緩刑已經開始實行,才發(fā)現(xiàn)被告人在宣判之后到一審判決還沒生 ·緩刑聽證制 實施緩刑聽證制度是一種司法創(chuàng)新,它彰顯了“程序正義”這一經典的法治理念,在司法領域的現(xiàn)實意義是顯而易見的。目前,我國正處于一個法制建設的特殊時期,法律在社會生活中的作用越來越重要,公眾對法律的期望值也越來越高,所以,與法律相關的每一項細微的改革,都會引起公眾的高度關注。而緩刑程序更加透明、公開,越能體現(xiàn)法律的公正性。同時緩刑聽證制也讓公民有了知情權,是對司法公正的有效監(jiān)督。我國《刑法》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jù)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xiàn),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怎樣確定“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限很大,對被告人不再犯罪可能性的認定,法官僅憑案卷材料作出主觀判斷。這種做法一方面容易發(fā)生主、客觀不一致,以致適用緩刑的罪犯再次犯罪危害社會;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具體的客觀依據(jù),在認定上有很大的隨意性,難以阻卻人情案、關系案。這也是造成河南省鹿邑縣公安局四惡警嚴重侵犯人權 ·適用緩刑條件的標準 刑法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jù)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xiàn),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與七九年刑法相比較,新刑法在“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前面刪去了原刑法條文中“認為”二字,這是刑法在適用緩刑條件條款上的主要變化。緩刑條件之所以要修改,目的就是限制法官在適用緩刑時的主觀性,增強客觀性。如何認定犯罪分子“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劉家琛在其主編的《新刑法條文釋義》中指出,應著眼于犯罪性質是否嚴重;主觀惡性程度;悔罪是否真誠,有無痛改前非的決心。但從實踐來看,除了犯罪性質、主觀惡性能在案卷中略見一斑外,悔罪表現(xiàn)最終還得靠法官主觀上自由判斷。悔罪是指犯罪分子真誠悔過的心理反映,是不易量化、最難判斷的情形。把這樣一個難題交給法官自己去把握,必然要產生諸多的判斷標準。某市法院就有一個不成文的規(guī)定,只要依法可以并處罰金刑的案件,犯罪分子能主動交納罰金的,一律視為具有悔罪表現(xiàn)。也就是說,有錢交罰金,就是悔罪;無錢交罰 ·什么是緩刑考驗期? 緩刑考驗期是指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被宣告緩刑的法律規(guī)定的期間。法律規(guī)定的緩刑考驗期有兩種:一、被判拘役的緩刑考驗期:最長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最短不得少于兩個月;二、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最長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最短不能少于一年。緩刑考驗期的時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法律之所以這樣規(guī)定緩刑考驗期,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原因:一、緩刑考驗期的長短以原判刑期長短為依據(jù),可以和原判刑期時間相等;也可以適當長于原判刑期,但有封頂,最長不超過原判刑期一倍;二、緩刑考驗期也不能短于原判刑期,這樣不利于充分發(fā)揮緩刑的作用;三、緩刑考驗期,說明對判緩刑的犯罪分子并非免除刑事處罰,是否不執(zhí)行刑事處罰,取決于犯罪分子在考驗期的表現(xiàn),如果表現(xiàn)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執(zhí)行原判決的規(guī)定, ·緩刑考驗期 我國刑法規(guī)定,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王某因犯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王某不服申訴,在其服刑二年后,該案再審改判有期徒刑三年,緩期四年執(zhí)行。王某被判處緩刑時,其已在監(jiān)獄服刑二年,這實際上執(zhí)行的兩年監(jiān)禁,是比緩刑考驗嚴重得多的實刑。從法理上講,這兩年至少應視為再審判決的緩刑考驗期,但由于我國刑法對緩刑考驗期的期間有明確規(guī)定。所以,王某的緩刑考驗期只能從再審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那么,王某在本案中就同一犯罪事實實際上被執(zhí)行了兩次處罰:一是執(zhí)行了兩年的實際監(jiān)禁;二是將再執(zhí)行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期四年的四年緩刑考驗期。這有悖于刑罰理論上“一事不再罰”的原則。故筆者認為,最高法院應對此作出司法解釋,將已執(zhí)行的實刑并入緩刑考驗期內。而且,對于一或二審直接判處緩刑的緩刑考驗期間,也應將罪犯羈押的時間算在緩刑考驗期間內。因為根據(jù)刑法規(guī)定,羈押一日可折抵實際判處的刑期一日,那么羈押一日反而不能折抵緩刑考驗期一日,與常理相悖。立法上的缺憾是源于我國刑法理論上的國家本 ·如何執(zhí)行緩刑刑罰? 緩刑,是有條件的不執(zhí)行原來判決的刑罰。根據(jù)刑法的有關規(guī)定,適用緩刑必須符合以下兩個條件:第一是適用緩刑的對象,必須是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這類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都比較輕,如果罪行較重,判處的刑罰在3年以上的,或者是累犯的,都不能適用緩刑。第二是該犯罪分子有悔罪表現(xiàn),適用緩刑確實不致于再危害社會。是否可以適用緩刑的關鍵是該犯罪分子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只有不予關押不會危害社會的,才能適用緩刑。如果犯罪分子有可能危害社會,即使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適用緩刑。而是否具有社會危險性,要綜合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xiàn)以及其他情況綜合認定。對犯罪分子適用緩刑要由人民法院來決定,也就是說,緩刑必須經過人民法院的判決,并由人民法院將判決書、執(zhí)行通知書送到犯罪分子戶口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公安機關,在緩刑考驗期內,由公安機關對被宣告緩刑的罪犯進行考察,由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因為緩刑犯不關押而放到社會上,如 ·刑事案件適用緩刑 一、適用緩刑的法定條件 1、適用緩刑的對象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包括本數(shù))有期徒刑的刑事犯罪分子。對于累犯,不適用緩刑。 2、根據(jù)其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xiàn),不予關押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 二、緩刑的具體適用 1、未成年人犯罪,家庭有監(jiān)護條件或者社會幫教措施能夠落實的,可適用緩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宜適用緩刑:慣犯、有前科或者被勞動教養(yǎng)二次以上的、共同犯罪中情節(jié)嚴重的主犯、犯罪后拒不認罪的。 2、對貪污、受賄、挪用公款案件,有下列情形的,可適用緩刑: (1)貪污、受賄數(shù)額在5千元以上不滿5萬元,犯 ·適用緩刑的制度 適用緩刑不是考慮其刑期、刑罰種類,而是應根據(jù)法律對緩刑制度的規(guī)定,對犯罪分子作出的緩刑決定必須是認定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這是適用緩刑的幾個條件中最主要的條件之一。犯罪動機是驅使罪犯實施行為的心理動因,它不是靜止不變的,而是處于一種動態(tài)的不斷變化中。罪犯在實施犯罪的過程中,可能會由于某些心理因素的影響向良性方面轉化。例如某一犯罪分子盜竊得逞后,想到被害人的處境可能因為被盜而處于困惑狀態(tài),故而主動向司法機關投案自首或主動退還財物給被害人。對于這類犯罪,可判斷犯罪動機向良性轉化,因其主觀上已經開始了改過自新的變化,認識到自己行為會導致法律的處罰,只有投案自首可減輕罪行,故在司法實踐或審判中,依據(jù)法律對緩刑的規(guī)定,考慮判緩刑。犯罪動機的復雜性是犯罪行為不是單一的,而是出于多個復雜的犯罪動機。例如經濟領域中的貪污及受賄犯罪,有的是出于個人享受的一種動機,有的是將贓款用于投機倒把、走私、賭博、嫖娼等非法活動,其貪污、受賄的動機就是多個復雜的犯罪動機在 ·罰金刑的緩刑 罰金刑的緩刑是指對宣告判處罰金的罪犯,在具備一定的法定條件下,在一定期間內暫緩罰金刑的執(zhí)行。緩刑期內沒有發(fā)生法定撤銷緩刑的理由,則不再執(zhí)行原判罰金刑的一種刑罰執(zhí)行制度。按照我國《刑法》第72條的規(guī)定:“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jù)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xiàn),認為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zhí)行。”在我國,罰金刑屬于附加刑的范疇,無論是同主刑并罰,還是單科處罰,均不可適用緩刑。罰金刑是指國家強制犯罪人向其繳納其個人所有的一定數(shù)額金錢的刑罰方法。現(xiàn)代刑罰體系包括生命刑、自由刑、財產刑和資格刑。罰金刑屬于財產刑,是以剝奪犯罪人一定數(shù)額金錢為內容的刑罰方法,在刑罰體系中屬于輕刑種。罰金刑的弱制裁性決定了它的適用范圍,單處時只能適用于那些輕微的犯罪,并罰時只能作為一種附加懲罰措施,否則有違罪刑均衡。罰金刑的弱制裁性不是絕對的,而是相對的。相對于自由刑和生命刑、甚至是資格刑,罰金 ·一般緩刑的適用條件 根據(jù)我國刑法典第72條、第74條的規(guī)定,適用一般緩刑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緩刑的附條件不執(zhí)行原判刑罰的特點,決定了緩刑的適用對象只能是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輕重是與犯罪人被判處的刑罰輕重相適應的。我國刑法典之所以將緩刑的適用對象規(guī)定為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為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相反,被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而未被列為適用緩刑的對象。至于罪行相對更輕的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由于管制刑的特點即對犯罪人不予關押,僅限制其一定自由所決定,故無適用緩刑之必要。所謂“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決確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雖然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他具有減輕處罰的情節(jié),判決確定的刑期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適用緩刑。 (2)根據(jù)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xiàn),認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這是適用緩刑的根本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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