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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車損 車輛貶值損失是指車輛發生事故后,經過專業維修后外觀恢復并可繼續使用,但其安全性、舒適性、駕駛操控性等性能無法恢復到事故前而使車輛價值有所降低,事故后車輛價值與正常使用情況下無事故車輛的價值之差。車輛貶值損失的實現需以貶值達到一定程度為條件。對車輛貶值損失的賠償應當持謹慎態度,原則上不予支持,但在少數特殊、極端情形下,可以考慮適當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2019修正)》第四十一條規定:“對于一方當事人就專門性問題自行委托有關機構或者人員出具的意見,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或者理由足以反駁并申請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買賣房屋尚未過戶即被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買受人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提出異議,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權利能夠排除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該不動產;(三)已支付全部價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部分價款且將剩余價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執行;(四)非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 ·夫妻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于房屋歸子女所有的約定,能否排除在后形成的債權強制執行 夫妻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約定房屋歸子女所有。該約定雖然不直接產生物權變動的法律效力,但該房屋作為夫妻二人原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雙方在婚姻關系解除時約定歸子女所有,具有生活保障功能。子女享有將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至其名下的請求權。此后,債權人基于對夫妻一方的金錢債權請求查封案涉房屋。綜合比較子女的請求權與債權人的金錢債權,前者具有特定指向性,且該權利早于債權人對夫妻一方所形成的金錢債權,子女的請求權應當優于債權人的金錢債權受到保護,故其可排除強制知執行。 ·對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追究刑事責任,報請高檢院核準追訴應當以何種方式進行 對符合條件的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責任,刑法修正案(十一)作出了嚴格的程序限制,即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實踐中對此類案件,一般應當由公安機關啟動報請核準追訴的程序,由同級人民檢察院受理并以書面方式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未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不得對案件提起公訴。高檢院目前正在研究制定關于辦理核準追究未成年人刑事責任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擬盡快下發。 ·高空拋物犯罪行為與“高空拋物”侵權行為之間的界限 高空拋物犯罪行為與高空拋物侵權行為的本質區別在于行為法益侵害后果是否達到用刑罰規制的程度。高空拋物犯罪行為是嚴重的高空拋物侵權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宜作為犯罪處理,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應當依法予以治安處罰;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按照民法典的有關規定處理;當高空拋物行為的法益侵害性達到一定程度,則需要以刑事手段對其加以規制。具體而言,就是刑法第291條之二高空拋物罪條文中的“情節嚴重”的情節標準。關于“情節嚴重”的具體標準,目前沒有相關司法解釋統一規定,自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施行以來,司法實踐也在不斷探索這一標準。我們認為,構成高空拋物罪的“情節嚴重”需要對情節進行整體評價,應當從所拋物品的種類、行為人所處建筑物的高度、地面環境、拋物次數甚至是拋物的動機、造成的實際危害或者危害風險程度等因素進行實質的、綜合的判斷。需要注意的是,高空拋物罪危害的是社會管理秩序,當高空拋物行為給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或者重大公私財產足以造成侵害的危 ·高空拋物罪中,如果拋物者為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或者是找不到拋物者,如何處理 關于高空拋物罪的刑事責任年齡,該罪不屬于刑法第17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特定類型的犯罪。倘若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通過高空拋物行為而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行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應結合具體事實依法審查決定是否以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等犯罪論處。未滿十六周歲的人實施高空拋物犯罪行為不承擔刑事責任的,可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已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高空拋物犯罪行為,應當負刑事責任,并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關于精神病人實施高空拋物犯罪行為,依照刑法第18條的規定處理。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必要時,由政府強制醫療。關于高空拋物行為人無法確定的情形,如經過偵查或者調查,仍無法確定拋物 ·高空拋物罪中,“高空”的標準如何把握 刑法第291條之二高空拋物罪條文中規定的“建筑物或其他高空”,需要結合實際情況進行綜合判斷。一方面,“建筑物或其他高空”需要滿足一定的高度。國家標準GB/T3608-93《高處作業分級》規定,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作業,都稱為高處作業。因此,低于2米的一般不宜認定成立高空。另外,“高空”是指“距地面較高的空間”。高低都是相對而言的,在低層或多層建筑附近、在因地形等原因形成高層落差的陡坡、人行天橋等地方都可能實施高空拋擲物品犯罪行為,所以,“高空”應理解為是物品從高處掉落低處的位置差異。另一方面,認定高空拋物罪“建筑物或其他高空”構成要件要素,應堅持實質的法益侵害性。實踐中,應結合行為人具體拋擲的場所、高度、拋擲的物品大小、形狀、質量、軟硬程度等因素、造成的實際危害或者危險程度等情況綜合判斷。即便拋擲的物品本身不具有較大殺傷力,但在重力作用下也可能致人傷亡,如螺釘、雞蛋等。 ·機動車轉賣未過戶,發生事故,責任有誰承擔 機動車轉賣未過戶情形下,原車主將機動車交付給買受人后,權利義務隨之一并轉移,買受人享有了實際支配車輛運行和取得運行利益的權利,而原車主已不能從機動車那里獲得任何利益。當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自然應由享受權利的買受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不能讓沒有享受任何權利的原車主來承擔這個義務。堅持這一點,既有利于體現法律的正義精神,又有利于維護正常的民事流轉關系和誠實信用原則,保護交易安全。否則的話,將造成權利義務失衡,與權利義務一致性的原則背道而馳,并且還勢必引起交易秩序的極大混亂,直接影響到交易穩定,構成對整個社會經濟秩序的危害。再次,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民事責任也屬于侵權責任,其歸責原則仍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因此當事人承擔責任的基礎仍然必須符合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即過錯、損害結果、行為、行為和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在此類案件中,對交通事故的發生,原車主是沒有過錯的,真正有過錯的是車輛的經營人即買受人。原車主雖然是名義車主,但這一身份與損害結果之間沒有任何關系,只有行為與損害結果才 ·房屋空置該不該交物業費? “交納物業費是業主應承擔的一項基本合同義務。”物業服務具有公眾性,它的價值在于在滿足公共性服務的同時,達到對整個居住環境品質的提升,最終體現在對業主個體的服務價值。物業管理費的構成包括保潔費、保安費、綠化費等,大部分是為全體業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設備設施維護費用,并非針對專門某個業主的服務。雖然房屋空置,但小區衛生仍需天天清潔打掃,公共秩序必須時時巡查維護,所有設施設備如電梯、消防等費用也要一分不少地支出。《民法典》第944條規定,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彩禮糾紛案件中能否將對方父母一并起訴 對于婚前給付財物的性質問題,有學者稱為附條件贈與行為,即以結婚為目的一方給予對方財物,一般數額較大。附條件贈與行為,如果條件不成或條件消失,給付方可請求返還。在農村特別是經濟相對不發達地區來說,結婚給付財物(俗稱彩禮)的現象比較普遍,通常是因舊俗所累,并非自愿。當兩人因種種原因不能成婚時,一方要求另一方予以返還,法院一般應予支持,這也符合公平的法律理念和民間的風俗習慣。在中國的傳統習俗中,兒女的婚姻被認為是終生大事,一般由父母一手操辦,送彩禮也大都由父母代送,且多為家庭共有財產。而在訴訟中大多數也是由當事人本人或父母起訴,因此應訴方以起訴人不適格作為抗辯時,法院不予采信,以最大限度地保護公民的財產權利。對于被告的確定問題也是如此,訴訟方通常把對方當事人的父母列為共同被告,要求他們承擔連帶責任,一般習俗是父母送彩禮,也是父母代收彩禮,故將當事人父母列為共同被告是適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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