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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隱名股東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怎么認定 有限公司隱名股東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怎么認定一、什么是股權?股權是指,股東依據《公司法》規定享有的股東權利,包括:股份收益請求權、公司經營權、公司重大事項決定權,以及公司法、公司章程賦予的其他權利。分為:法定權益與章程約定權益;或,財產收益權益與公司事務決定權益。是區分于物權、債權、知識產權的獨立財產性權利。二、什么是隱名股東享有的股權?隱名股東享有的所謂“股權”依法不應認定為法律意義上的股權。法律意義上的股權具有公示化的特點,即公司股東花名冊記載或登記于工商登記。公司作為市場經濟社會的主要參與者,是以企業法人的對立身份與其他主體進行市場活動。享有財產性獨立的公司法人,其股東依法無需對公司具有免于承擔連帶責任的天然優勢,但公司股東對公司亦不可毫無節制的胡所欲為,亦需承擔相應的社會義務。公司股東的公示化便是其中之一。但我國《公司法》并未對該義務予以明文規定,筆者認為,這是公司法的缺陷。有限公司兼具人合性與資合性。與有限公司發生市場關系的對方,除了考慮 ·私企五險一金怎么交的? 隨著我國法律知識的不斷推廣與普及,現在越來越多的勞動者都已經知道,用人單位是要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那么,當這個用人單位變為私人企業的時候,私企五險一金怎么交的呢?它的繳費標準又是什么呢?下面,就跟著我們來了解一下吧! 一、私企五險一金怎么交的“五險一金”指的是五種社會保險以及一個公積金,“五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積金。其中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這三種險是由企業和個人共同繳納的保費;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完全是由企業承擔的,個人不需要繳納。這里要注意的是“五險”是法定的,而“一金”不是法定的。《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 ·南通五險一金個人繳納比例 城市戶口跟農村戶口繳納的保險金是不一樣的,不同地方的保險金也是會有所不同的。那么在南通,南通五險一金個人繳納比例是多少?南通五險一金繳費基數之公積金又是什么呢?下面就讓的我們為您詳細解答疑問吧。一、南通五險一金個人繳納比例南通市最新消息,2015南通社保繳費基數調整及南通社保繳費比例消息。據了解,根據江蘇省廳“2014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低于全省平均工資的地區,繳費工資下限可按不低于2550元確定”的規定,南通市對社保繳費基數進行了相應調整。自7月1號起,全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參保人員月繳費工資的上限按1萬5446元執行,下限按2550元執行;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月繳費工資確定低、中、高三個標準,可以自主選擇繳納,標準分別為2650元、3089元和5149元。南通社保繳費基數調整中,全市企業職工的基本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繳費工資基數參照這一規定執行。市區(含通州區、濱海園區)企業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補繳工資基數為4273元/月,其他 ·上市公司股權轉讓限制是什么? 上市公司股權轉讓限制是什么??上市公司股權轉讓限制是什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1、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2、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3、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1)董事 ·五險一金什么時候能用?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員工在公司工作期間,公司應該為員工辦理五險一金,如果公司拒不辦理或者拖延繳納保險費用,會受到相應的處罰。很多員工都想弄明白,五險一金什么時候能用?那我們就在下文中為您回答這個問題,希望可以幫助到您。一、什么是五險一金五險一金是指用人單位給予勞動者的幾種保障性待遇的合稱,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及住房公積金。二、五險一金什么時候能用養老保險在退休前繳納滿15年可以領取退休金。醫療繳納滿6個月即可享受住院報銷,日常社保卡里的金額可以在門診使用或藥店消費。生育、工傷、失業繳納滿一年即可享受其中的福利。公積金:符合當地政策,繳納滿6-12個月即可辦理貸款,緩解自身房貸壓力;離職后可以將個人賬戶金額,按自身條件進行部分或銷戶提取。三、五險一金的繳納比例五險一金的繳納額度每個地區的規定都不同,基數是以工資總額為基數。有的企業在發放時有基本工資,有相關一些補貼,但有的企業在繳納時,只是基本工資,這是違反 ·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嗎? 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嗎?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將農村土地的類型分為耕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將農村土地承包分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兩類。“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其他方式的承包”是指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的承包,承包方的主體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也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針對“其他方式的承包”,該法第五十條明確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權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該項規定實際上是針對上述“四荒”地做出的,并不包含耕地,對于耕地,承包人死亡后,其繼承人能否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現有立法沒有明確的規定。如果賦予公民對耕地承包的繼承權,會出現以下導致農村耕地承包合同履行失控,日益減少的農村耕地變得更加緊張,耕地承包合同失去原有的本質和意義,挫傷廣大農民的 ·如何確認土地承包合同無效? 如何確認土地承包合同無效?如何確認土地承包合同無效?如果要確認土地承包合同無效是需要申請的,而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理由,應從以下四個方面審查:一、當事人在簽訂土地承包合同時,對承包金數額的約定所應參照的標準,是以承包前的土地實際收益的情況來衡量,還是以承包后承包方的實際經營收益情況來確定,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當事人也很少在合同中作出約定,大多數土地承包合同約定的只是一個承包金的總額。這樣的承包金總額約定是否公平合理,難以有一個準確、恰當的參數可供法官把握。這是立法上的漏洞,也是司法中的難題。二、發包方所屬村民成員以土地承包合同的內容(主要是針對承包金數額約定條款)顯失公平為由,訴請撤銷或變更合同,必須審查該訴請是否超過申請撤銷、變更的法定期限。行使撤銷權的法定期限為自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變更權的法定期限為自行為成立之時起一年內。經審查原告的申請撤銷或變更合同期限已超過法定撤銷、變更申請期限的,法院不應支持其訴請。《民法典》(自2021年 ·民事訴訟法申請鑒定的方式? 民事訴訟法申請鑒定的方式?《民事訴訟法》中有明確規定,當事人如果對對方提交的證據存在疑問,可以申請司法鑒定,但是《民事訴訟法》并沒有明確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申請鑒定的方式。申請鑒定可以為法院的審理提供準確權威的資料,為案件的正確判決提供依據。一、申請鑒定法律依據根據審判實踐和各方面意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未申請鑒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進行鑒定。”該規定確定了鑒定的啟動方式,即鑒定以當事人申請為主,以法院調查為輔。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意味著有關當事人提出的事實主張和訴訟請求涉及到專門性問題,而這一專門性問題又與其舉證責任有關。因此,由相關當事人提出鑒定申請與該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負擔相契合。二、申請鑒定方式在當事人申請鑒定的情形下,鑒定人由雙方當事人 ·民事訴訟法回避制度內容 民事訴訟法回避制度內容該項制度的基本內容有:在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到法院作出是否同意申請的決定期間,除案件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外,被申請回避的人員應暫停執行有關本案的職務。法院決定同意申請人回避申請的,被申請回避人退出本案的審判或訴訟;法院決定駁回回避申請而當事人申請復議的,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審判或訴訟。一、回避主體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5條規定,回避的對象包括審判人員和其他人員。對于審判人員的范圍,《若干規定》明確為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助理審判員;其他人員包括人民陪審員、執行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員、勘驗人員。二、回避方式和程序《民事訴訟法》第5條規定,審判人員和其他人員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可見我國回避制度的方式是自行回避和申請回避并用。自行回避即審判人員和其他人員在法律規定的情形出現時,應主動退出該案件的審判及其他相關工作;申請 ·民事訴訟程序時間流程 民事訴訟程序時間流程一、訴訟時效1、普通2年訴訟時效。自權利人知道或應該知道權利受侵害之日起算。(民法通則135條)2、特殊1年訴訟時效。身體收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毀損的。(民法通則136條)3、特殊3年訴訟時效。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環境保護法42條)4、特殊4年訴訟時效。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提出訴訟或仲裁的。(合同法129條)5、最長訴訟時效。從權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民法通則137條)二、申請財產保全1、訴前財產保全:法院應在接受申請后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應該立即執行;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新民訴101條)2、訴中財產保全:對情況緊急的,法院應在接受申請后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應立即執行。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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