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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家兩個戶口本,一個土地合同,可土地都確權在父母名 我們家兩個戶口本,一個土地合同,可土地都確權在父母名
·關于群租的問題,請教,你好 你好,我想咨詢的是關于群租的事兒,謝謝我是小區業主,我們小區原來是廠里分配的宿舍,我們是一幢樓梯兩戶對門這樣的結構.每家大概只有60平方米,后來作為房改房買入了,原先住的都是廠里的同事,但現在有些人都把房子賣了住到市區,我們對面買房的人本來有套房子在住的,所以他把買的房子(我們對面這個單位)簡單漆了下油漆,連家具都沒有的,租給了一個包工頭,包工頭就讓手下的民工入住了,反正每人就一樣行李,就是床.- -然后男男女女住了大概五六
·遇到不公事,誰能幫幫 遇到不公事,誰能幫幫 ·揭東區月城鎮律師熱線:13925609198(江律師) 13421134276(陳律師)
·廠規比勞動法都大,我是在一個日資企業上班的工人 我是在一個日資企業上班的工人,在節假日放假期間請假有事不能去上班,廠方不批我的假條算我曠工。還有廠方強制我們加班不去就算曠工處理,此廠的滿勤是星期一到星期六,同一部門所做工作一樣談但工資卻相差很多這些是否符合勞動法規定。用有薪假去沖勞工旅游的時間,每次放假都要用加班抵充,我可不可以告這個廠。
·這樣駕駛證會掉銷嗎? 你好:我在工廠作業區域倒車碰到二歲死者,小孩家屬不在現場,我提醒工廠的工人照看小孩才倒車的,但事故也發生了,我未喝酒馬上報警到醫院搶救死者。積極賠償死者,得到他們諒解,法院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二緩三,這樣駕駛證會掉銷嗎?交警認定我全部責任。謝謝來源:中國法網m.hbhongyijixie.com原文地址:http://m.hbhongyijixie.com/online/post.asp?boardid=8&topictitle=%C4%E3%
·如何來維護我們的私有財產,土地被強占. 村長以村辦大樓的名義強占我們的自留地,這地前兩已由村里用關系暗中把農田批為建設用地,我們不知情,現在說要蓋村辦公大樓.因為村長和書記和我們有過節,所以鎮里和市里都說這件事是我們村子里的事情.這自留地是我爺爺的,村里以這塊地在97被村子里已征收為由說這地已收回, ·揭東區月城鎮律師熱線:13925609198(江律師) 13421134276(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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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中的上訴需具備哪些條件 民事訴訟法中的上訴需具備哪些條件一、概念介紹民事訴訟當事人,不服地方各地人民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審判決、裁定,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上訴狀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進行審判的訴訟行為,稱為上訴。法律賦予當事人的這一訴訟權利,叫上訴權;提起上訴的案件,就叫上訴案件。上訴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項訴訟制度,保證這項制度的正確貫徹執行,是嚴格依法辦案的一個重要方面,審理好上訴案件是保證辦案質量重要的一環。上訴是當事人的訴訟權利,這是審級制度決定的,是否上訴,當事人有權自己決定,任何人都不得限制與剝奪。二、上訴需具備的條件當事人行使上訴權,依照法律規定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提起上訴必須是享有上訴權或可依法行使上訴權的人。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第一審案件中的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提起上訴;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人民法院判決其承擔民事責任的,也享有上訴權。上訴權可以由當事人自己行使,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為行使。但是代為行使上訴權的;必須是法 ·律師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參加民事訴訟,有哪些 律師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參加民事訴訟,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一、律師以律師身份參加訴訟和不以律師身份參加訴訟有什么不同?(一)在民事訴訟中,二者沒有什么區別因為,二者的代理權限,全部來自當事人的委托。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權而發生代理權的代理。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委托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必須記明委托事項和權限。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二)在刑事訴訟中,二者的區別比較大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并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一般身份的辯護人不享有此法條規定的后兩項權利。律師擔任辯護人除了享有一般辯護人的權利外,還有權查閱案件卷宗,其他辯護人行使該權利要經法院準許。另外,在 ·新民事訴訟法解釋是怎樣的 新民事訴訟法解釋是怎樣的新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條當事人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內,以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所列明的再審事由,向原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最后一段:“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這一法條,使枉法斷案的法官生存的土壤更肥沃,使他們的生存有了法律保障。第二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的申請再審期間不適用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第三條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再審申請書,并按照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人民法院應當審查再審申請書是否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再審人與對方當事人的姓名、住所及有效聯系方式等基本情況;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及有效聯系方式等基本情況;(二)原審人民法院的名稱,原判決、裁定、調解文書案號; ·撤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后果是什么 撤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后果是什么一、撤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后果刑事訴訟若由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不影響刑事判決;若被害人出具諒解書,會酌情輕判。刑事訴訟若由被害人提起的自訴案件,可以申請撤訴,由法院審查決定是否同意撤訴。撤訴理由:證據不足,可以再次提起自訴。以其他理由撤訴的,將不再受理。若只撤銷附帶民事訴訟,也不影響刑事判決。根據我國法律一事不二罰原則,放棄刑事附帶民事,視為徹底放棄民事賠償要求。二、允許撤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因從立法目的來看。我國實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制度,一方面在法律淵源上近代司法制度借鑒大陸法系的比較多,另一方面附事民事訴訟有其自身的優點。1、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解決其因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害而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有利于打擊犯罪,保護國家、集體和公民個人的財產利益。在附帶民事訴訟中,查明被告人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物質損失情況,查明被告人如何對待其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對于判斷被告人認罪悔改的態度,正確定罪量刑具有意義;2、有利于法院的審判工作。在 ·撤銷權的行使及效果是什么? 撤銷權的行使及效果是什么?一、撤銷權成立的構成要件(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有效;(二)債務人的行為是在債權成立后實施的;(三)債務人負擔債務之后,實施的是財產行為,即該行為必須是為了使其財產減少;(四)債務人的行為損害了債權人的債權,即該行為足以減少其一般財產而使債權不能完全受清償;(五)若債務人的行為系有償行為,需要債務人、受益人或受讓人具有惡意。債務人有無惡意,一般應實行推定原則,即只要債務人實施行為而使其無清償能力,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就推定為有惡意。至于受益人或受讓人的惡意,則應由債權人證明。二、撤銷權的行使(一)由債權人以自己名義依訴訟方式行使,只有由法院作出撤銷債務人行為的裁判,才能發生撤銷的效果;(二)以債務人或以債務人與其行為的利益轉得人為共同被告;行使撤銷權的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額為限;(三)行使撤銷權的除斥期間為1年,自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的撤銷事由之日起開始計算,但是,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滿5年,債權 ·是否可以任意制定股權轉讓價格限制 是否可以任意制定股權轉讓價格限制是否可以任意制定股權轉讓價格限制公司股東在公司經營存續期間,出于各種原因,股東轉讓股權的情況是頻繁發生的,那么股東股權轉讓的價格如何確定,無論是對轉讓股權的股東,受讓股權的新股東,還是對于公司來說,都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確定股權轉讓價格的方法不同,將直接影響股權轉讓價格,從而影響公司、股東和受讓方的利益。股權轉讓的價格不等于注冊資金或實際出資,是由轉讓方和受讓方參照注冊資金、實際出資、公司資產、無形資產、未來盈利能力等因素綜合確定的,可以大于或小于注冊資金、實際出資、公司凈資產。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 ·撤銷權和任意撤銷權的區別 撤銷權和任意撤銷權的區別是什么?任意撤銷權和法定撤銷權的行使應以贈與合同有效為前提,兩者既有共性又有區別。在審判實踐中,無論贈與人是否提出行使哪一種撤銷權,人民法院均應搞清贈與人應當行使何種撤銷權。兩者的區別有以下三點:一、兩者的法律依據不同。行使任意撤銷權的依據是《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而行使法定撤銷權的依據則是《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第一款。如果贈與人就贈與房產行使任意撤銷權,還應當適用《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的規定。二、兩者適用的條件不同。1、行使任意撤銷權的條件包括:(1)贈與合同尚未履行,贈與物的物權尚未發生轉移。動產的物權轉移以交付為要件,不動產和特殊動產(如機動車、船舶、飛機)的物權轉移以登記為要件。因為贈與合同具有實踐合同的特點,物權轉移后,贈與人即喪失任意撤銷權;(2)贈與合同不具有社會公益和道德義務的性質;(3)贈與合同尚未經過公證。具備上述條件的,贈與人方可行使任意撤銷權。2、法定撤銷權是基于法定事由,由贈與人行使的撤銷贈 ·民事訴訟法訴前的證據保全是什么? 民事訴訟法訴前的證據保全是什么?訴前證據保全,是民事訴訟中對于保護證據的一個重要措施,提出者主要是利害關系人,一般來講,是訴訟參加人。那么,民事訴訟法訴前的證據保全究竟是什么呢?民事訴訟法訴前的證據保全需要具備哪些條件呢?下面就讓我們為您詳細介紹一下吧。一、民事訴訟法訴前的證據保全民事訴訟法訴前的證據保全即訴前證據保全,訴前證據保全是證據保全的一種,2012年新民訴法明確了證據的訴前保全制度,因情況緊急,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利害關系人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證據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訴前證據保全制度主要適用于知識產權案件(具體包括技術合同糾紛、專利權糾紛、商標權糾紛、著作權糾紛、網絡域名糾紛、植物新品種糾紛、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糾紛、不正當競爭糾紛、發現權糾紛、其他知識產權糾紛等。對于其他民事糾紛案件,一般不能適用訴前證據保全措施。二、訴前證據保全申請條件證據保全必須具備下列條件:1、證據若不及時收集或者 ·委托人能否提出管轄權異議 委托人能否提出管轄權異議管轄權異議的主體所謂管轄權異議的主體,是指在民事訴訟中有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人。民事訴訟法第127條對管轄權異議主體的表述為“當事人”,在我國民事訴訟法中,當事人的概念外延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第三人。在民事訴訟實務中,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往往是被告,被告享有管轄權異議之主體地位在法理上和實務中已得到一致肯定,分歧在于原告、參加訴訟的共同原告和第三人是否享有管轄異議權。多數觀點認為只有被告才享有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權利,其理由有:(1)民事訴訟法第127條規定,管轄權異議“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交”,而在第一審程序中,有權利提交答辯狀的當事人只有被告。(2)民事訴訟法第243條規定:“涉外民事訴訟的被告對人民法院管轄不提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承認該人民法院為有管轄權的法院。”該條更明確規定異議主體為被告。(3)管轄法院是原告自己選擇的,應當推定其認可受訴法院的管轄權,否則,其不應向該法院起訴,即使其后來發現受訴法院無管轄權,也可以通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有效期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有效期一、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有效期的時間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在期滿前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并說明理由;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次數、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二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時間、原因、在施部位、維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規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許可證的有效期是合同的工期。二、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程序根據《建筑法》第8條,申請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需要拆遷的,其拆除進度符合施工要求;已經確定建筑施工企業;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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