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期索賠 在工程施工中,常常會發生一些未能預見的干擾事件使施工不能順利進行,使預定的施工不能順利進行,使預定的施工計劃受到干擾,造成工期延長,這樣,對合同雙方都會造成損失。施工單位提出工期索賠的目的通常有兩個:一是免去或推卸自己對已產生的工期延長的合同責任,使自己不支付或盡可能不支付工期延長的罰款;二是進行因工期延長而造成的費用損失的索賠。對已經產生的工期延長。建設單位一般采用兩種解決辦法:一是不采取加速措施,工程仍按原方案和計劃實施,但將合同期順延;二是指施工單位采取加速措施,以全部或部分彌補已經損失的工期。如果工期延緩責任不是由施工單位造成,而建設單位已認可施工單位工期索賠,則施工單位還可以提出因采取加速措施而增加的費用索賠。工期索賠一般采用分析法進行計算,其主要依據合同規定的總工期計劃、進度計劃,以及雙方共同認可的對工期修改文件,調整計劃和受干擾后實際工程進度記錄。如施工日記、工程進度表等,施工單位應在每個月底以及在干擾事件發生時 ·破產中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法 通過出讓和支付出讓金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處理方式:1、拍賣轉讓。這主要是指通過有關部門在社會上公開競爭,有償轉讓破產企業土地使用權的一種方式。人民法院可以出具委托書,委托法定機構對破產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根據其所處的周圍環境、條件、發展前途等諸多因素進行綜合評估,報出評估價。同時結合政府部門對處理破產企業土地使用權的有關要求,利用叫價方式,把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出價最高、最符合政府部門規定要求的新的權利主體,拍賣結果經人民法院裁定確認后,新的權利主體憑人民法院的裁定向土地管理部門領取土地使用證,取得破產企業的土地使用權。這種方式更能達到物盡其用,地進其力的社會效果。2、協議轉讓。這種方式適用于已對破產企業的地上建筑物或其他附著物進行了抵押的債權人。因為債權人對地上建筑物或者其他附著物進行抵押,在其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同時,賴以建設的土地使用權必然會隨之轉讓。因此可以讓抵押權人與清算組在已經掌握的綜合評估價基礎上自由協商定價,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后簽訂協議書,協議書提交債權人會 ·土地出讓金與地價的關系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是土地批租時一次性收取的費用,即為土地有效年限的使用價格,所以也可稱之為“地價”。出讓金包括土地開發投資費用和使用期內的金額土地使用費。前者包括征地、動遷及為地塊直接配套的基礎設施費,是對開發投資的一次性補償,后者為土地資源使用的費用,即“地租”,是土地所有權在經濟上的體現。如批租50年,就要一次性支付包括全部年限的使用費。土地出讓金根據批租地塊的條件,可以分為以下兩種:一種是“熟地價”,即提供“七通一平”的地塊,出讓金包括土地使用費和開發費;另一種是“毛地”或“生地”價,即未完成“七通一平”的地塊,出讓金僅為土地有償使用的部分,投資者需自行或委托開發公司進行受讓土地的開發工作。土地出讓金又可分為地面價與樓面價兩種計算方法,地面價為每平方米土地的單價,即以出讓金總額除以土地總面積;樓面價為攤到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地價,即以出讓金總額除以規劃允許建造的總建筑面積。投資者往往以樓面價來計算投資效益。因為地面價不能反映出土地成本的高低 ·土地使用僅出讓、轉讓、抵押如何辦理登記?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辦理登記手續依次分為申請、地籍.調查、審核、注冊登記、頒發證書等5個階段。在申請階段,申請人持有關證件和文件到土地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在地籍調查階段,地籍調查人員接到土地登記人員移交的有關登記申請文件后,對擬登記的宗地進行地籍調查,調查完畢后,將地籍調查資料連同申請資料一并移交給土地登記人員,由土地登記人員進行權屬審核。在權屬審核階段,土地登記人員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對申請人資格、土地權屬來源文件、土地使用年限等方面內容進行審核。在注冊登記階段,經審核符合規定的,土地登記人員填寫《土地登記卡》,并根據《土地登記卡》填寫《土地歸戶卡》。在頒發證書階段,土地登記人員根據《土地登記卡》填制《國有土地使用證》并代表政府發給土地使用者。 土地使用權轉讓登記的程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登記的程序基本相同,也分為申請、地籍調查、審核、注冊登記和頒發證書等五個階段。對整宗地轉讓的,在原《土地登記卡》上進行注冊登記;分割轉讓的,分別新建《土地登記卡》,在新建的《土地登記卡》上 ·集體土地使用權是否可以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 《土地管理法》第63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才旦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轉移的除外。"根據這一規定,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權,原則上不允許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只有一種情形可以例外,就是對于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原因使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的情形。這種情形是指鄉鎮企業破產、兼并,企業的資產(包括廠房等)發生轉移而導致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如果土地上沒有建筑物等設施,集體土地的使用權將不允許轉讓,也不得轉讓用于非農業建設。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8條規定:"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征用轉為國有土地后,該幅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 ·承租土地使用權是否可以轉租、轉讓、抵押? 承租人通過租賃萬式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權,在按規定支付租金并完成開發建設后,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或者按照租賃合同約定,可以將承租土地使用權轉租、轉讓、抵押,但必須依法辦理土地登記手續。承租人將承租土地使用權轉租或者分租給第三人的,承租土地使用權仍由原承租人持有,承租人與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賃關系,第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項權利。承租人轉讓土地租賃合同的,租賃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第三人,承租土地使用權由第三人取得,租憑合同經更名后繼續有效。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依照法律規定抵押的,承租土地使用權可隨之抵押,抵押權實現時,土地租賃合同同時轉讓。 ·哪些情況下必須以招標、拍賣方式出讓土地? 屬于以下情況之一的,必須以拍賣方式出讓土地: (一)以獲取最高出讓金為主要目標,以出價最高為條件確定受讓人的; (二)對土地使用者資格沒有特別限制,一般單位或個人均可能有受讓意向的; (三)土地用途無特別限制及要求的。 對不具備拍賣條件,但屬以下情況之一的,必須以公開招標方式出讓土地: (一)除獲取較高出讓金外,還具有其他綜合目標或特定的社會、公益建設條件; (二)土地用途受嚴格限制,僅少數單位或個人可能有受讓意向的。 對土地使用者有資格限制或特別要求的,可對符合條件的用地申請者進行邀請招標。 ·鄉(鎮)出人民政府是否有權出讓土地?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11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由市、縣人民政府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出讓的每幅地塊、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劃、建設、房地產管理部門共同擬定方案,按照國務院規定,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實施。"根據這一規定,鄉(鎮)人民政府無權出讓土地。 ·租賃土地使用權登記發證程序及相關資料 租賃: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給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1、申請:由租賃土地使用者申請,填寫《土地登記申請書》 提交資料: ⑴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圖件、批準文件 ⑵租賃人身份證明:是單位的提交法人證明和法人代表證明、身份證材料;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件;委托代理登記的,提交土地登記委托書和委托人身份證件。 2、地籍調查:土地管理部門受理申請后,進行權屬性質及四至界定等權屬調查、地籍測量、外業組織本宗地及四鄰現場指界、設置界標、填寫地籍調查表、四鄰簽字蓋章、實地解析界址點坐標、內業繪制地籍圖件。 3、審查審核:地籍調查完成后,對申請人資格、宗地自然狀況、土地權屬情況、登記資料等進行審查審核。首先由土地登記人員進行初審,提出是否具備土地登記條件的意見;然后,呈分管局長局長委托審核,提出是否準予土地登記的意見,報局長分管市長委托審定。 4、注冊登記:土地登記部門根據審核批準意見,對土地使用權進行登記、記載。 5、頒發證書:土 ·土地使用權出讓招標、拍賣程序 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出讓人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規劃管理部門征詢該地塊的規劃要求,規劃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經批準的詳細規劃提供各項規劃要求及其附圖。土地使用權通過招標、拍賣方式出讓的,出讓人應當在招標、拍賣前,以書面形式向計劃管理部門和相關管理部門征詢意見,并在招標文件和拍賣的有關資料中明確該地塊建設項目的立項條件、規劃、環境保護、園林綠化、衛生防疫、交通和消防等要求;招標、拍賣完成后,受讓人憑出讓合同向計劃、規劃等管理部門辦理建設項目的相關批準手續。 土地使用權通過招標方式出讓的,主要程序為:(一)出讓人根據出讓地塊的具體條件發布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 (二)投標人按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的規定獲取招標文件,并在出讓人組織下踏勘出讓地塊; (三)投標人支付保證金,并將投標文件密封后投入指定的標箱; (四)出讓人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投標截止時間主持開標; (五)由出讓人組建的評標委員會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提出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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