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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后丈夫死亡遺產前妻能繼承嗎? 一、離婚后丈夫死亡遺產前妻能繼承嗎?離婚后丈夫死亡遺產前妻不能繼承,離婚后,原夫妻關系已經解除,在解除夫妻關系的同時,就已經遺產完成了財產分割,該人財產的繼承與原配偶沒有任何關系,也不存在離婚后死亡遺產繼承問題。該人財產由其合法的妻子、父母和子女按不同比例繼承。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二、財產繼承要堅持哪些原則1、均份額的原則。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這樣做的優點,一是簡單方便,容易實行,且在一定程度上能夠減少糾紛;二是符合平等思想,比較公平合理。但它有也弊端,它容易導致不考慮各繼承人的具體情況,把平均份額當作惟一的分配遺產的原則,從而由形式上的平等導致實質上的不平等。因此這條遺產分配原則要受到其他有可能導致不均等條件的制約,只有在不發生其他條件制 ·法律層面上協議書跟合同一樣嗎 法律層面上協議書跟合同一樣嗎一、法律層面上協議書跟合同一樣嗎?協議書跟合同是不一樣的,兩者的區別主要在于:1、兩者的特點不同合同的特點是明確、詳細、具體,并規定有違約責任;協議書的特點是沒有具體標的、簡單、概括、原則,不涉及違約責任。2、兩者包含的范圍不同根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從這一概念中可以看出,合同就是協議。但根據邏輯學的原理,協議是合同的一種概念,即所有的合同都是協議,但并非所有的協議都是合同,所以說合同是具有特定內容的協議。3、兩者訂立的基礎不同協議是簽訂合同的基礎,訂立協議書,其目的是為了更好地從制度上乃至法律上,把雙方協議所承擔的責任固定下來。合同又是協議的具體化,是平等的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二、簽合同的原則有哪些?1、平等原則根據《民法典》第七條:“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的規 ·離婚財產女兒是否有繼承權 離婚財產女兒是否有繼承權父母在離婚之后,不管孩子的撫養權是否歸自己。孩子對父母任何一方的合法財產都是享有繼承權的。因為,親生父母子女之間,不論離婚的父母是否撫養他的子女,均不影響其子女的繼承權。子女的繼承權是緣于與其親生父母的血親關系,而父母離婚只是解除了父母的夫妻關系,并改變不了子女與父母間的血親關系;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也同樣未改變,因此父母離婚不影響子女對親生父母的繼承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6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二、繼子女可以繼承繼父母和親生父母的遺產嗎繼子女可以同時繼承繼父母與生父母的遺產。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是因父母一方死亡,他方帶子女再行結婚;或因父母離婚,撫養子女的一方再行結婚,在繼父母與繼子女間形成的親屬關系。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有兩種:一種是沒有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他們之間沒有權利義務關系,他們之間只是姻親關系。另一種則是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借款人自愿寫雙倍借條能不能起訴? 借款人自愿寫雙倍借條能不能起訴?借款人自愿寫雙倍借條能起訴,但是只能夠要求對方關于第1份借條進行起訴償還。并不一定屬于詐騙行為,如果對方要求的利息為雙倍,在借款中規定的利息高于國家規定的利率也是屬于高利貸行為,過高的利息也是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如果是合法范圍內的高利息,可以要求法庭酌情予以調整降低。但是如果沒有借錢,卻又有借條存在那就是詐騙。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二、規范的借條應具備的內容有哪些?1、應寫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2、應寫清楚借款金額,包括大寫和小寫的金額;3、應寫清楚借款時間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確的借款期限;4、應寫清楚還款的具體年月日;5、應寫清楚借款的利息,應有明確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終應支付的借款利息總額(包括大寫和小寫金額)等約定;6、應寫清楚借款本息償還的年月日時間及付款方式;7、應有借款本人親自簽章、手印或親筆書寫的簽字。8、在寫借條時應該注意數字用語文字體大 ·家庭財產協議書怎么寫才有效 家庭財產協議書怎么寫才有效一、家庭財產協議書怎么寫才有效1、首部(1)標題。應寫明“財產分割協議”或“分單”、“分產契約”。(2)當事人身份的基本情況。分別寫明參加析產的雙方或多方共有人各自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及職務、住址等基本情況,同時還要注明他們相互之間的關系。2、正文(1)分產的原因。應根據具體情況簡要寫明具體原因。(2)具體分配(析產)方案寫明共有人分產的具體方案及所分財產的名稱、數量、位置等。寫明每一個共有人分得的具體財產情況。如果分得的財產較多,要列出清單,分別予以說明,并在分單中具體標明清單屬于分單的組成部分。3、尾部立約人、見證人分別簽字、蓋章,并注明立約的時間。律師代書后,也應在分單上寫明自己的姓名及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名稱。律師代書并擔任見證人的,應寫明見證人身份。二、家庭財產協議書怎么寫立約人:王××,標準租房協議范本。男,58歲,×族,××市××區人,退休工人, ·夫妻債務的區分是怎樣的 夫妻債務的區分是怎樣的依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無論是個人簽訂的,還是共同簽訂的,都是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相關法律規定:《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職務。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同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二、認定個人債務的幾種情形第一,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外舉債的,如果夫妻雙方對此無異議的,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第二,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外舉債的,另一方對此有異議的并能證明此債務為一方與債權人的個人債務的,則 ·人死了之后的遺產怎么分配? 一、人死了之后的遺產怎么分配?人死了之后的遺產應該優先按照遺囑內容進行分配,逝者沒有留下書面的遺囑,那么此時就應該按照法定繼承順序進行財產繼承,財產繼承者有多人時,應秉承平等原則進行分配。遺產分割應當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房屋遺產分割不同于其他財產的分割,因為房屋是不動產,不能隨意移動,或因繼承人的實際需要,并兼顧各繼承人的利益,可以采取以下兩種方法分割房屋遺產:采取折價補償的方法、采取共有方法。二、遺產的分配原則有哪些?遺產分配原則是指依法繼承人之間在分割遺產時應遵循的準則。繼承遺產分配應遵守以下原則:①份額均等原則。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這里的一般是指大致上相同的意思。但有些遺產分配達到均等很難掌握。但經各繼承人協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②體現養老育幼的原則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即多分點遺產。③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多盡義務者多分 ·房屋貸款合同丟失怎么辦 房屋貸款合同丟失怎么辦貸款合同丟了是可以重新補辦的,如果說你是通過銀行貸款的話,就拿自己的身份證去銀行補辦,如果說你是用公積金貸款的話,就拿自己的身份證去公積金管理中心補辦。一般來說,貸款合同的作用是借貸雙方規定相互的權利與義務的關系,在貸款成功方法以后,貸款合同通常就會被雙方妥善保存起來。從這可以看到,貸款合同是非常重要的,如果貸款合同丟了的話,一般只要攜帶相關的證件就可以去貸款機構重新打印貸款合同,不過要注意的是,如果遺失的是購房貸款合同,并且采取的是公積金貸款,最好是攜帶好自己的身份證到公積金中心查詢檔案,同時要求補辦。合同,是證明簽協議的約定,對于約定雙方規定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至于貸款合同,也一樣道理,在協議里規定了貸款約定。所以,平時大家應該保存好這份貸款合同。若然真的丟失了,第一時間去補辦。最后,提醒大家,簽訂貸款合同時,一定要看清楚。二、貸款被拒的原因有哪些?1.貸款人個人征信或提交材料有問題貸款被拒還可以是貸款人提供的資料出現了問題,比如提交材料不準 ·子女繼承父母財產要不要交稅 子女繼承父母財產要不要交稅一、子女繼承父母財產要不要交稅?子女繼承父母財產不需要交稅,我國沒有開始征收遺產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第一千一百六十條?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于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二、子女是唯一的繼承人嗎?子女不是唯一的繼承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未申請工傷認定費用誰來承擔 用人單位未申請工傷認定費用誰來承擔一、用人單位未申請工傷認定費用誰來承擔《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由此可知三十天內未申請工傷認定期間發生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費是國家向用人單位征收的一種社會保險費,是為了保障工傷職工能及時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看似是對勞動者權益的維護,實質上也是對企業自身合法權益的保護。勞動者發生事故傷害主要的治療費用都會發生在受傷首月,如果不及時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將承擔高額的醫療費用,該責任不會因企業辦理了工傷保險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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