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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奸罪是不是不會公開開庭? 強奸罪是不是不會公開開庭?強奸罪是不是不會公開開庭?按照法律規定,強奸罪涉及個人隱私,不應公開審理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當庭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強奸婦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強奸婦女、情節惡劣的;(二)強奸婦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強奸罪不一定判死刑。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少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奸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少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強奸婦女、強迫未成年人少女,有下列情形之 ·如何認定是否構成強奸罪 如何認定是否構成強奸罪?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即婦女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正當性行為的權利。2、客觀要件(1)強奸罪客觀上必須具有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婦女處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狀態或利用婦女處于不知、無法反抗的狀態而乘機實行奸淫的行為。(2)須違背婦女意志違背婦女意志是強奸罪的本質特征,但是不能把“婦女不能抗拒”作為構成強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斷是否違背婦女意志的客觀條件之一。由于犯罪分子在實施強奸時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觀條件不同,對被害婦女的強制程度也相應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婦女對犯罪行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現形式也是不一樣的:有的不顧一切進和劇烈的反抗;有的膽顫心驚地進行掙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顯;有的則瞻前顧后,沒有進行反抗,等等。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年滿十四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況下,婦女教唆或者幫助男子強奸其他婦女的,以強奸罪的共犯論處。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二、涉 ·如何區別故意傷害罪與故意殺人罪 如何區別故意傷害罪與故意殺人罪1、從定性上講:故意傷害罪行為人主要是對他人身體上進行傷害,但主觀上并不希望發生他人死亡的嚴重后果;而故意殺人罪行為人實施了故意傷人的行為,且主觀上希望受害人死亡,即使因某種原因,受害人未死亡的,亦有可能涉嫌故意殺人罪。2、從量刑上講: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故意傷害致死會判多少年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根據《刑法》第234條的規定,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起 ·如何認定強奸罪中的違背婦女意志? 如何認定強奸罪中的違背婦女意志?依照我國《刑法》的規定,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的行為。強奸罪侵犯的是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即婦女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自己性行為的權利。因此,是否違背婦女意志是認定是否構成強奸罪的關鍵所在,也是司法實踐中難于認定是否強奸的關鍵。違背婦女意志,是指沒有得到婦女的同意而強行與之發生性的行為。因此判決是否違背婦女的意志,關鍵要看婦女對發生性行為是否同意,至于婦女表示同意是在發生性之前還是性過程中,均不影響同意的成立。婦女是否同意不能以有無反抗為標準。由于犯罪分子在實施強奸時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觀條件不同,對被害婦女的強制程度也相應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婦女對犯罪行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現形式也有所區別,有的因害怕或精神受到強制造成不能抗拒或不敢抗拒或不知抗拒、無法抗拒。因此,不能簡單地以被害婦女當時有無反抗表示,作為認定是否同意、是否違背婦女意志的惟一條件。對婦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顯的,要通觀 ·結婚證只有一本可以辦理離婚嗎 結婚證只有一本可以辦理離婚嗎夫妻如果僅僅只有一本結婚證,也是可以辦理離婚手續。不過,最終是否能解除婚姻關系,還要看是否符合我國規定的離婚條件。法規依據:《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五十六條 婚姻登記員受理離婚登記申請,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二)查驗本規范第五十五條規定的證件和材料。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一本結婚證丟失的,當事人應當書面聲明遺失,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根據另一本結婚證辦理離婚登記;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兩本結婚證都丟失的,當事人應當書面聲明結婚證遺失并提供加蓋查檔專用章的結婚登記檔案復印件,婚姻登記機關可根據當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辦理離婚登記。二、沒有結婚證能離婚嗎(一)沒有辦理過結婚登記而無法提供結婚證的同居時間在1994年2月4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按處理,可以到人民法院,如果已經補辦了結婚登記,可以到法院起訴離婚,也可以到婚姻登記部門辦理。同居時間在1994年2月4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這種情況不屬于事實婚姻,屬于 ·可以自訴刑事案件有什么 可以自訴刑事案件有什么一、可以自訴刑事案件有什么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此類案件,必須是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后,才由法院審查決定是否受理和開庭審判的案件,如果被害人不具備刑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的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情形,公訴機關無權對此類案件提起公訴。它包括以下四種案件:(1)侮辱、誹謗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3)虐待案(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除外);(4)侵占案。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二、哪些案件既可以自訴又可以公訴?1、故意傷害案(輕傷害);2、非法侵入住宅案;3、侵犯通信自由案;4、重婚案;5、遺棄案;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3章第1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 ·如何認定強奸罪的手段? 如何認定強奸罪的手段?依照我國《刑法》的規定,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的行為。強奸罪侵犯的是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即婦女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自己性行為的權利。因此,是否違背婦女意志是認定是否構成強奸罪的關鍵所在,也是司法實踐中難于認定是否強奸的關鍵。違背婦女意志,是指沒有得到婦女的同意而強行與之發生的行為。因此判決是否違背婦女的意志,關鍵要看婦女對發生性行為是否同意,至于婦女表示同意是在發生性之前還是性過程中,均不影響同意的成立。婦女是否同意不能以有無反抗為標準。由于犯罪分子在實施強奸時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觀條件不同,對被害婦女的強制程度也相應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婦女對犯罪行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現形式也有所區別,有的因害怕或精神受到強制造成不能抗拒或不敢抗拒或不知抗拒、無法抗拒。因此,不能簡單地以被害婦女當時有無反抗表示,作為認定是否同意、是否違背婦女意志的惟一條件。對婦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顯的,要通觀全案,具體分析 ·涉嫌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判多長時間 涉嫌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判多長時間1、挪用資金罪的量刑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犯有挪用資金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8號),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挪用用于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款物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的,以挪用資金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2、職務侵占罪的量刑1、侵占公司、企業財物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侵占公司、企業財物十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2、構成職務侵占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3、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職務侵占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 ·如何認定強奸罪情節惡劣 如何認定強奸罪情節惡劣?1、情節惡劣的主要是指利用殘酷的暴力手段如捆綁、捂嘴、卡脖等強奸婦女的;在行奸過程中肆意蹂躪婦女的;長期多次對某一婦女進行強奸的;強奸精神病患者、嚴重的癡呆癥患者、孕婦、病婦的;2、強奸婦女多人的,既可以是多次強奸多名婦女,又可以是一次強奸多名婦女,多人是指3人以上,既包括婦女3人以上,又包括婦女、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少女的共3人以上,但不包括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少女3人以上。3、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是指車站、碼頭、醫院、學校、公園、劇院等人來人往較多的場所。4、二人以上輪奸的。是指兩名以上的男子在同一較短的時間內出于共同的強奸故意對同一婦女先后輪流強奸的行為。5、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6、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少女的二、強奸案件中辯護律師有哪些義務?另外,根據《律師法》第33、35、36、42條以及第29條第2款的規定,辯護律師在執業活動中還應當履行以下法定義務:(1)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費用,收受 ·公司有權辭退員工的情況包括什么 公司有權辭退員工的情況包括什么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條規定,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法的情形有: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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