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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收受賄絡多少金額構成犯罪? 貪污受賄等行為不僅擾亂社會風氣,還會給人民群眾的利益帶來損害。近年來,我國一直保持高壓打擊的態勢,堅決處置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接到群眾舉報后,公安機關會根據金額大小決定是否受理。那么個人收受賄絡多少金額構成犯罪?下面我們結合有關法律知識給您講一講。一、收受賄絡多少金額構成犯罪?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有關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個人受賄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注:這是一個具體的數額標準,只要行為人個人受賄的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就應當立案偵查。)2、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受賄行為而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2)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3)強行索取財物的。二、受賄罪有哪些行為方式?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職務上主管、負責 ·一方婚外生子屬于重婚嗎? 按照我國婚姻法規定,我國實行一夫一妻制,男女雙方結婚是建立在自愿基礎上的,這也是基本常識。而有些人背叛婚姻,在自己結婚的情況下和他人一起生活,甚至是生育子女。這種形式是嚴重違背社會道德的,那么婚外生子屬于重婚嗎?下面我們就給您簡單講解下。一、婚外生子屬于重婚嗎?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系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二、構成重婚罪的情形有哪些?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重婚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 ·搞養殖的土地使用手續如何辦理? 搞養殖的土地使用手續如何辦理?現在由于國家政府對畜牧業,農業的扶持,有許多大學生或者外出務工人員都選擇回到家鄉發展養殖業。發展養殖業需要政府審批土地,還需要有資質才可以,那么法律對于養殖業土地手續的辦理有哪些規定呢?下文對搞養殖的土地使用手續需要哪些材料這個問題做出了詳細的回答。一、土地使用的定義土地使用和土地占有存在密切聯系,沒有占有就無法使用,而占有的目的就是為了使用土地。土地利用是人類通過與土地結合獲得物質產品和服務的經濟活動過程,在這一過程中人類與土地進行物質、能量和價值、信息的交流、轉換。二、土地使用類型根據《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記辦法》的相關規定,土地使用類生只有土地劃撥和土地出讓兩種形式。1、劃撥土地使用權劃撥士地使用權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取得的國有士地使用權,或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后無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此可見,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兩種基本形式。(1)經縣級以上人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共犯如何認定? 在檢察院查處的受賄案件中,很多都是國家工作人員親屬利用其影響力實施的受賄活動。這種受賄方式在刑法上叫利用影響力受賄,金額較大的話同樣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時,對于主犯和從犯的認定非常重要,那么,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共犯如何認定?下面我們簡單給您講一講。一、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共犯如何認定?根據《刑法》關于共同犯罪的規定,非國家工作人員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伙同受賄的,應當以受賄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非國家工作人員是否構成受賄罪共犯,取決于雙方有無共同受賄的故意和行為。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向國家工作人員代為轉達請托事項,收受請托人財物并告知該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國家工作人員明知其近親屬收受了他人財物,仍按照近親屬的要求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對該國家工作人員應認定為受賄罪,其近親屬以受賄罪共犯論處。近親屬以外的其他人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由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收受請托人財物后雙方共同占有的,構成受賄罪共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 ·四川省詐騙罪立案標準是什么 一、四川省詐騙罪立案標準是什么??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與省人民檢察院聯合下發《關于確定四川省詐騙罪具體數額執行標準的通知》。通知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5000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5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5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相比之前的標準,四川省詐騙罪的入罪標準,提高了3000元,量刑的金額標準也有所提升。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什么?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財產所有權。所以,不構成詐騙罪。例如:拐賣婦女、兒童的,屬于侵犯人身權利罪。詐騙罪侵犯的對象,僅限于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刑法已于第193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三、詐騙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什么是勞動仲裁?仲裁程序是怎樣的? 什么是勞動仲裁?仲裁程序是怎樣的?在日常生活中,如果當事人雙方發生糾紛的,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在勞動過程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勞動糾紛的情形并不少見,為了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當事人雙方均可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那什么是勞動仲裁?它的程序是怎樣的?我們將在下文中為您詳細說明。一、什么是勞動仲裁?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二、勞動仲裁的基本程序一般經濟糾紛的仲裁,要求雙方當事人在事先或事后達成仲裁協議,然后才能據此向仲裁機構提出仲裁申請;而勞動爭議的仲裁,則不要求當事人事先或事后達成仲裁協議,只要當事人一方提出申請,有關的仲裁 ·工傷鑒定需要什么手續? 在職工享有的勞動保險待遇中,有一項是工傷保險,職工在單位因工受傷的,可以通過做工傷鑒定,明確傷殘等級,確定賠償標準。按照規定,職工用人單位所處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機構是負責開展工傷鑒定的部門。那么,工傷鑒定需要什么手續?我們來看看我們是怎么說的。一、工傷鑒定需要什么手續?1、申報(1)單位申報:發生工傷(死亡)事故后,用人單位應立即將傷者送往醫療機構進行救治,并于30日內書面向工傷保險部門報告傷(亡)事故情況并提交上述資料;(2)個人申報:單位未在限期申報的,個人可在傷(亡)事故確診之日起一年內向工傷保險部門提交上述資料并報告事故情況。2、受理(1)確診之日起一年內,未提出申請的,將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2)資料不齊的,工傷保險科將出具《收件回執》和《補齊材料通知書》告訴申請人補齊資料;(3)資料齊全并符合相關法規的,工傷保險科將受理申請,并發出《受理回執》給予申請人。3、調查(1)工傷保險部門將對工傷亡事故 ·事后感謝是否構成行賄罪? 行賄罪是指為了獲取非法利益而給國家政府官員財務的行為,這是觸犯法律的行為,行賄人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行賄罪也分為事前行賄和事后行賄,刑法對于行賄罪有明確的規定,那么行賄罪的定義和認定方法又有哪些呢?下文對事后感謝是否構成行賄這個問題做出了詳細的回答。一、行賄罪的定義和目的1、定義:行賄罪(crimeofofferingbribes),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含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費、手續費)的行為。2、目的:行賄目的第一類是有資格得到、應該得到的合法的利益,如果不行賄就得不到,或被拖延、被克扣;第二類是沒有資格得到、不應該得到的非法利益,如果行賄就能夠得到,或能夠變相地得到;第三類是介于兩者之間,如果行賄就能夠得到,或更快、更多地得到,如果不行賄就得不到,或得到的慢、得到的少。不管是哪一類,控制權和主動權都掌握在受賄的一 ·《刑事訴訟法》搜查證條款有哪些 一、《刑事訴訟法》搜查證條款有哪些?第五節搜查第一百三十四條,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第一百三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義務按照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要求,交出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證據。第一百三十六條,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第一百三十七條,在搜查的時候,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第一百三十八條,搜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在逃或者拒絕簽名、蓋章,應當在筆錄上注明。二、哪些情況下可以不用出示搜查證?1、搜查時必須由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等偵查機關的偵查人員進行,執行 ·刑訴法202條的具體內容是什么? 在刑事訴訟中,大部分案件都是公訴案件,也就是說由檢察院發起訴訟的。法院受理后,會啟動一審程序,并且,要在規定期限內做出判決,關于審理期限,刑訴法中有明文的條文做出規定,包括第202條。那么刑訴法202條的具體內容是什么?下面我們來聽聽我們的說法。一、刑訴法202條的具體內容是什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二、哪些情況下可以延期審理?1、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1)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2)檢察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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