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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與公司間能不能借款 公司與公司間能不能借款可以相互借款,但限于生產、經營需要。我國司法對企業之間互相借款行為支持的情況限于“為生產、經營需要”,所以企業之間是可以相互借款的。法律依據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1條“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規定: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法人之間、其他組 ·訴前財產保全向誰提起訴訟 訴前財產保全向誰提起訴訟由當事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在法院采取訴前財產保全后,申請人起訴的,可以向采取訴前財產保全的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當事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后沒有在法定的期間起訴,因而給被申請人造成財產損失引起訴訟的,由采取該財產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轄。二、法律特點1、訴前財產保全具有快速、及時、簡便特點。民訴法規定對準予訴前保全申請的,人民法院應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并開始執行。這一措施的快速實施,可以更完整地避免利害關系人因糾紛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2、訴前財產保全在適用效力上同訴訟保全一樣具有國家強制性。任何義務主體對人民法院制作的針對其財產的訴前保全裁定,都負有必須履行的責任,否則應受法律制裁。?3、訴前財產保全效力具有可變性和延續性。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被裁準后,就起訴或不起訴有選擇的權利。申請人若在裁定送達后三十日內未起訴,人民法院將解除保全,裁定效力終止;訴前保全裁定的效力也可因被申請人提供擔保而終止;還可因生效 ·對于盜竊金額達到多少立刑事案件 一、對于盜竊金額達到多少立刑事案件?根據法律規定,一般盜竊數額較大,即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即可立刑事案件。但根據各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立刑事案件的“數額較大”標準可能不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一)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如下:(一)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二 ·行賄多少以上就會立案調查 一、行賄多少以上就會立案調查對于行賄、受賄行為的認定是以性質來確定。行賄罪的立案追訴標準是一萬以上,受賄罪的立案追訴標準是五千元以上。規定如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對犯貪污罪的處罰規定: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1、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2、個人貪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3、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 ·犯罪嫌疑人盜竊金額達到多少立刑事案件 一、犯罪嫌疑人盜竊金額達到多少立刑事案件?盜竊金額達到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立為刑事案件。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在跨地區運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盜竊地點無法查證的,盜竊數額是否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應當根據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有關數額標準認定。二、盜竊案件中最短審查起訴期限是多久?最短審查起訴期限是一個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偵查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 ·醫療事故有什么特征2023 醫療事故有什么特征?1、醫療事故的行為主體與責任主體是同一的,即醫療單位。法律要求法律主體應當為自己的過錯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從形式上看,醫療事故是由某一(些)醫務人員(廣義)的行為造成的,但事實上,從實際發生的法律關系上看,醫患之間的關系是醫療單位與患者之間的關系,而不是醫務人員與患者之間的關系,醫務人員只是作為法人的一部分來為患者服務,即某一個主體的行為與法人內部其他個體的行為構成一整體為患者服務,所以醫務人員的行為是法人行為的組成部分,本質上應視為法人行為。2、醫療事故是因過失引起的。不能將醫療事故簡單地理解成醫療與事故的簡單相加,即認為凡在醫療過程中發生的事故都是醫療事故。3、醫療事故是因醫療單位所提供的醫療服務造成的。醫療事故是法律事實,它不僅指某一行為的結果,而且也包括行為本身,所以醫療事故可能發生在接受醫療服務的過程中,也可能發生在該過程之后。4、醫療事故是指發生嚴重不良后果的醫療事件。醫療事故是否要以發生嚴重不良后果為條件,在理論界和司法實踐中爭議很大, ·300萬的盜竊金額達到多少年的有期徒刑 一、300萬的盜竊金額達到多少年的有期徒刑?300萬的盜竊金額通常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具體規定如下:(一)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為起點。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三萬元至十萬元為起點。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為起點。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二、刑事案件的審理時間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 ·犯罪人員的行賄罪有共同犯罪嗎 一、犯罪人員的行賄罪有共同犯罪嗎從刑法理論上講屬于必要共同犯罪,但在實務上并非按共同犯罪處理,而是分開處理。首先,介紹賄賂罪具備的犯罪構成,介紹賄賂行為并不是行賄罪的幫助行為,其與行賄者并不形成共犯關系。從社會危害性角度而言,介紹賄賂者在行賄者與受賄者之間進行撮合,促成賄賂成功,是導致賄賂現象蔓延的一個重要原因,其社會危害性于行賄者和受賄者,有進行評判的必要。行賄共犯是指與他人共同構成行賄罪,即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伙同他人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犯罪主體為兩人以上,主觀上有共同行賄的故意,客觀上有教唆、幫助、實施行賄等行為。其次,介紹賄賂罪的行為人明知自己是處于第三方的地位而進行介紹賄賂,其目的是通過自己和雙方的聯系、撮合而促成賄賂結果的實現。若行賄、受賄雙方本就有賄賂意圖,行為人只是為行、受賄雙方進行溝通、聯系或代為傳遞錢物,則應認定行為人與行、受賄人的共同故意不明顯,行為人構成介紹賄賂罪。而行賄罪的共犯明知自己是在幫助行賄一方。若行賄方本沒有行賄的意思,而因 ·她結婚了還和我在一起算重婚嗎 她結婚了還和我在一起算重婚嗎不算。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的行為。1、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己存在有效的婚姻關系。這是構成重婚的前提條件。如果雙方之間均沒有婚姻關系的存在,是未婚、離婚或喪偶的人,不能構成重婚。一方或雙方雖有婚姻關系,但其婚姻己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亦不能構成重婚。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必須經由法定程序認定。對于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的當事人,在其婚姻未經法定程序宣告無效或撤銷之前,仍屬于有配偶的人,若與他人結婚,構成重婚。2、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包括兩種形式:一是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這為法律上的重婚;二是雖未經結婚登記,但又與他人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這為事實上的重婚。現實生活中基本上是事實上的重婚為重婚的主要表現形式。也就是說,雖然在民法上并不承認事實婚姻了,但是在刑法上對事實上的重婚還是會追究刑事責任。根據以上對于重婚的認定,我們可以看到,不以夫妻名義的婚外同居是不構成重婚的。也就是說,只要是不以夫妻名義的婚外同居,都不算重婚。法律上對此種情況沒有 ·隱名股東轉為實名股東應該怎樣辦理 隱名股東轉為實名股東應該怎樣辦理應是直接適用《公司法》第71條第2款之對外轉讓股權規則,首先須名義股東與實際出資人間達成股權轉讓合意,進而才能談得上其他股東的同意問題,其他股東的同意才有意義。唯有如此,方能貫徹名義股東是公司真正且合法股東的立場。僅僅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不能代替顯名股東做出處分意思、處分行為,隱名股東不得自行主導公司變更股權登記,畢竟顯名股東雖然名為“顯名”,但“顯名”這個定語并不會對其股東權利本身有任何限制,他擁有完整的股東權利,隱名投資關系僅作用于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隱名股東不得為無權處分。《公司法解釋(三)》第25條第3款規定:“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很明顯,從立法邏輯上看,該款參照股權對外轉讓的思路,來規制實際出資人“轉化”成為公司股東的路徑,換句話說,隱名股東的“轉正”途徑是股權對外轉讓。在《公司法》第71條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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