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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的發明人有什么權利? 專利權的發明人有什么權利?1、利權的發明人或設計人享有署名權,即在專利文件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設計人的權利。2、專利權授予后,發明人或設計人享有獲得獎勵的權利,中包括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這種精神獎勵也屬于人身權,形式可為授予專利證書副本、獎章、給予表揚等等。這些人身權都是屬于發明人或設計人本人的,與其人身不可分離,因此不能轉讓或繼承,任何人也不能篡奪或剽竊。除了以上這點,發明人或設計人還享有一定的財產權。這種財產權表現為物質獎勵,它可以是獎金,也可以是其它形式的物質利益。物質獎勵在兩個階段發給:在專利權被授予后,專利權的所有或持有單位應對發明人或設計人發給資金;本單位實施或許可其他單位或個人實施的,應按稅后利潤的不同比例作為報酬支付給發明人或設計人(稱一獎兩酬)。《專利法》規定職務發明的專利申請權屬于單位。二、專利權的發明人具體是哪些人?1、發明人或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了創造性貢獻的人。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技術條件的 ·民事訴訟法追加第三人是如何規定的? 民事訴訟法追加第三人是如何規定的?民事訴訟中的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訴訟中,對他人之間爭議的訴訟標的有獨立的訴訟請求,或者雖無獨立的請求,但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因而參加到訴訟中的人。第三人分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雖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在民事訴訟第一審程序啟動后,怎樣追加第三人呢?筆者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認為可以區分有獨立訴訟請求的第三人和雖無獨立的請求權,但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兩種情況分別對待。對于在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發現第三人對他人之間爭議的訴訟標的有獨立的訴訟請求而沒有提起訴訟的,不管原告同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均應該依職權通知追加該第三人。該第三人已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參加訴訟,又不放棄實體權利的第三人,人民法院仍應依職權追加為第三人,其不參加訴訟,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和依法作出判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申請參加。第三人認為對 ·開庭前多長時間要告訴當事人出庭 開庭前多長時間要告訴當事人出庭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日前將傳票送達當事人,將出庭通知書送達其他訴訟參與人,傳票和通知書應當寫明案由、開庭的時間和地點,以確保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為參加庭審做好準備。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核對的順序是原告、被告、第三人,核對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工作單位、職業和住所。當事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核對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對于訴訟代理人應當查明其代理資格和代理權限。核對完畢由審判長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二、開庭前的準備哪些庭審準備是人民法院在正式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之前,為保證案件審理的順利進行而進行的各項準備工作。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庭審準備的內容包括:1.傳喚當事人,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出庭參加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日前將傳票送達當事人,將出庭通知書送達其他訴訟參與人,傳票和通知書應當寫明案由、開庭的時間和地點,以 ·被告不接傳票能否開庭? 被告不接傳票能否開庭?一、被告不接傳票能否開庭?不接法院傳票不違法。但即使不接傳票,法院可以留置在被傳喚人的住處,在法律上視為已經送達,產生送達的法律效力,被傳喚人應當按傳票記載的時間到法院。如拒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審理判決;如果是根據法律規定必須到庭的,法院可以依法拘傳其到庭。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公告送達必須符合下列要求或規則:1.法院采取公告送達,既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法律對公告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2.公告送達起訴狀或上訴狀副本的,應當在公告中說明起訴或上訴的要點,受送達人答辯期限及逾期答辯的法律后果;公告送達傳票的,應當說明出庭地點、時間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達判決書、裁決書的,應當說明裁判主要內容;裁判是第一審法院作出的,還應當說明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審人民法院。3.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 ·非全日制用工每月工作天數有要求嗎 非全日制用工每月工作天數有要求嗎沒有要求,只要不超出每周24小時的限制即可。據《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勞動社會保障部《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勞動者通過依法成立的勞務派遣組織為其他單位、家庭或個人提供非全日制勞動的,由勞務派遣組織與非全日制勞動者簽訂勞動。”用人單位與非全日制勞動者之間的關系,則符合勞動關系的所有特征,雙方之間建立的是的勞動關系,應受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調整。二、非全日制用工企業應注意什么1、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具有考察期、適應期、緩沖期的功能,所以法律賦予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進一步進行雙向選擇的權利,允許雙方當事人在試用期內較為容易解除勞動合同。而非全日制用工具有松散、靈活的特點,且雙方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的意義并不大,這是《勞動合同法》規定非全日制用工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法律規定哪種不算工傷事故 法律規定哪種不算工傷事故一、哪種不算工傷事故按照《工傷保險條例》,以下情形不屬于工傷:(1)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2)醉酒導致傷亡的;(3)自殘或者自殺的。一般情況下,以下幾種情況都屬于工傷范圍: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患職業病的;4.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5.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的規定。7.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8.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9.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 ·民事訴訟撤訴后還能再起訴嗎? 民事訴訟撤訴后還能再起訴嗎?一、民事訴訟撤訴后再起訴最高法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14條1.原告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后,原告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2.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二、撤訴后不得起訴的情況《民事訴訟法》第124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三、民事訴訟撤訴的條件1.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撤訴需要符合相應的條件才能得到法院的準許,否則將不能進行撤訴。2.撤訴必須是原告或者上訴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類似于原告的地位,也可以申請撤訴;撤訴必須在人民法院受理之后,判決作出之前;撤訴必須自愿、合法。3.注意,人民法院可以允許撤訴,也可以不 ·起訴放棄繼承權訴訟時效是多久? 繼承權有訴訟時效。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八條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第二十五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第七條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擴展資料:遺產繼承方式如下:1、遺囑繼承,即被繼承人在生前訂立遺囑,指定繼承人繼承自己的遺產。2、遺贈即被繼承人生前訂立遺囑,將遺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3、遺贈協議即被繼承人與扶養人訂立協議,由扶養人負 ·公司拖欠工資哪個部門管 公司拖欠工資哪個部門管建議到當地勞動監察大隊反映和投訴,催討被拖欠的工資。拖欠工資可以選擇通過提起勞動仲裁維權。《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二、拖欠工資多久算違法我國法律法規主要作以下規定:我國《勞動法》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按月支付”即包括工資應當以月薪的形式發放,也包括應當每月支付,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在自然月結束的30天內結算工資,超過30天即構成拖欠工資。如果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 ·尋釁滋事和故意傷害數罪并罰的刑期最多是多久 尋釁滋事和故意傷害數罪并罰的刑期最多是多久?尋釁滋事和故意傷害數罪并罰的刑期要根據實際情況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數罪并罰的一般原則】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二、尋釁滋事和故意傷害的區別是什么?1、犯罪主體:兩罪的主體范圍不同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故意傷害罪的主體范圍較為特殊,包括十四周歲至十六周歲和十六周歲以上的兩類,前者主要為重傷承擔刑事責任,而后者則包括對輕傷和重傷都承擔刑事責任。而尋釁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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