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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交五險一金怎么辦 公司不交五險一金怎么辦1,關于五險一金,根據《勞動法》和《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明顯具有國家強制性的特點,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絕承擔該項法定義務。2,社會保險的繳納是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來承擔的,其中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是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承擔的,生育險和失業保險是由用人單位承擔的,其中養老保險用人單位需要承擔13%,勞動者需要承擔8%,醫療保險用人單位承擔6%,員工個人承擔2%,失業保險用人單位承擔2%,員工個人承擔1%;3,可以向當地的社保部門進行投訴,由當地的社保征收機構責令用人單位限期繳納或補足。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補繳社保費的,社保征收機構可以向以銀行或其銀行查詢其銀行賬戶,并可申請縣級以上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保費,書面通知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征收機構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二、員工不交社會保險的處理方式 ·法院名譽權糾紛多久開庭? 法院名譽權糾紛多久開庭?人民法院的開庭時間是根據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調查以后再決定的,沒有明確的時間規定起訴后需要多長時間開庭。法院名譽權糾紛,一般在立案后三個月內開庭,并進行司法判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如下:1、第一百八十一條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2、第一百八十二條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后,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3、第二百二十四條人民檢察院提出抗 ·單位違規辭退員工的賠償是怎樣的? 單位違規辭退員工的賠償是怎樣的?下面律圖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一、單位違規辭退員工的賠償是怎樣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二、相關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 ·轉繼承可以適用遺囑繼承嗎? 轉繼承可以適用遺囑繼承嗎適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并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一)在法定繼承中,繼承人于被繼承人死亡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應繼承的遺產份額歸其合法繼承人承受。(二)在遺囑繼承中,指定的遺囑繼承人于繼承開始后未表示放棄繼承但又未實際接受遺產時死亡的,也已經實際享有和取得遺產繼承權,其應繼承的遺產同樣應由其合法繼承人承受。(三)在遺贈中,受遺贈人于繼承開始后明確表示接受遺贈但未實際接受受遺贈的財產時死亡的,其受遺贈的財產也可以由其合法繼承人承受(依現行法律規定,受遺贈人在知道自己受遺贈后二個月內未明確表示接受遺贈前死亡,受遺贈人的繼承人無權接受受遺贈的財產),這種情形也可視為轉繼承。二、轉繼承糾紛需要的材料(一)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1、結婚證、戶口本、身份證或公安機關、村委會、居委會等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 ·簽訂勞動合同里面沒寫薪資合法嗎? 簽訂勞動合同里面沒寫薪資合法嗎不合法,勞動合同法中明確提出勞動合同中要包含勞動報酬的。《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3、勞動合同期限;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6、勞動報酬;7、社會保險;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第十八條,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二、勞動合同沒寫明薪酬怎么辦勞動報酬是勞動者提供勞動的回報,是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也是勞動者主要的合同權利。在訂立勞動合同時,約定勞動報酬一定要明確、具體,包括明確勞動報酬的法律后果等相關內容。實踐中一些 ·離婚后撫養費一次性支付可以嗎? 離婚后撫養費一次性支付可以嗎一般可以約定撫養費給付到孩子十八歲,或獨立生活為止。實踐中,支付撫養費一般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階段時,父母就沒有義務再對孩子進行撫養費的支付,但從現實情況看,上大學的階段甚至大學畢業后尚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階段,父母資助的情況相當普遍。我們認為,在父母對撫養期限沒有約定的情況下,父母撫養期限適用法定的高中教育階段完畢后;在父母對撫養期限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適用父母的約定。比如,父母約定支付撫養費至孩子大學畢業止,若一方在孩子上大學后拒不履行,孩子有權向其主張撫養費用。實踐中很多當事人特別是女方希望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撫養費用,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和司法實踐來看,當事人的這種要求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判決或調解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撫養費的情況往往具備以下幾個條件:1.一方要求一次性支付;2.另一方同意一次性支付;3.另一方完全有一次性支付的能力;4.不損害他人權益。也就是說,如果另一方不同意一次性給付孩子的撫養費,法院很難支持 ·一、最高法院關于審理離婚財產意見內容是什么? 一、最高法院關于審理離婚財產意見內容是什么?最高法院關于審理離婚財產意見內容主要是: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3)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4)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5)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6)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3、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4、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 ·口頭傳喚時間規定是怎樣的 口頭傳喚時間規定是怎樣的《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二、傳喚犯罪嫌疑人的條件1.在采用拘傳時,必須嚴格掌握拘傳的條件。拘傳應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犯罪嫌疑人必須經過傳喚而不到案的;二是不到案沒有正當理由,而且有影響訴訟進行的可能。如果犯罪嫌疑人沒被傳喚或者沒有接到傳喚,或者雖接到傳喚,但因意外的原因,如遇到自然災害或患重病等無法到案的情況,都不應采取拘傳的方法。采取拘傳只是為了使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訊問。使用戒具必須慎 ·離婚之后婚前債務如何處理 一般而言,婚前個人債務應當由債務人一方承擔清償責任,因此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而不能在債務人結婚后向其配偶主張。但婚前個人債務由債務方承擔清償責任,是與一方婚前財產為個人財產相對應的。如果夫妻一方將婚前債務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這時,一方婚前債務性質也因財產性質的變化而轉變為夫妻共同債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理解與適用》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此時債權人是有權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一、婚前個人債務轉化為婚后共同債務婚前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婚前個人債務即轉化為婚后共同債務,這是債權人向債務人配偶主張權利的根據。在司法實踐中,婚前個人債務向婚后共同債務的轉化主要有以下類型:1、一方婚前按揭貸款買房,婚后夫妻雙方使用的;2、一方婚前舉債購置大量結婚用品,婚后為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所需的;3、一方婚前借款裝修房屋,該房屋供夫妻雙方婚后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由此可知,只有在婚前所負債務中的資金、財物已成為婚后夫妻共同生活的物質生活條件的,婚 ·合同中違約金具體可以怎么規定? 合同中違約金具體可以怎么規定?《合同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所以,違約金具有懲罰性的特征,它不以非違約方遭受損失為前提。一般來說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少。但是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在訂約時對一方違約后可能造成的損失的一種預先估算,與違約后守約方的實際損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規定預定違約金,除了給當事人施加心理壓力外,也避免了違約后損失計算的麻煩和當事人證明損失大小的麻煩,使當事人能迅速確定自己應當承擔的具體責任。因此,當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違約金額、或者當違約金過分高于損失時,則需承擔證明損失大小的責任。二、違約金上限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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