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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員工試用可以辭退嗎? 關于員工試用可以辭退嗎?一、關于員工試用可以辭退嗎?可以辭退員工,企業辭退員工,根據辭退的原因不同相應的補償也不同。具體說明:1、無故辭退員工,單位需要支付雙倍經濟補償的賠償金。2、合同到期辭退員工,單位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3、單位經濟性裁員,辭退員工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4、員工嚴重違反公司紀律,單位不需要支付補償。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 ·刑事訴訟法47條辯護律師的權利是什么? 刑事訴訟法47條辯護律師的權利是什么?一、刑事訴訟法47條辯護律師的權利是什么?《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有權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人民檢察院對申訴或者控告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二、《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 ·一、太原買房限購政策規定是什么? 一、太原買房限購政策規定是什么?1、凡屬于太原市本地戶口的(包括清徐、古交、婁煩、陽曲四縣),以家庭為單位,最多可以在太原市購買兩套住房,第三套不予審批。2、凡不屬于太原市戶口(外地戶口),必須提供在太原繳納半年以上社保的證明,以家庭為單位,在太原市最多可以購買一套住房。3、新購住房取得不動產房屋所有權證的,自取得之日起方可交易轉讓,不限售。二、外地人在太原買房的相關情況1、已婚人士,能提供結婚證(婚姻證明)。2、本人在本地無房;如果有房,稅款可能高一些。3、能提供出在2年內累積繳納13個月的稅單或是社保;對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購房的,需要提供一年以上(13個月)納稅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才可購房。不過要繳納收房產稅。(1)對持有本市居住證滿三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購房人,其在本市新購且屬于家庭惟一的住房,暫免征收房產稅。(2)持有本市居住證但不滿三年的購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規定征收房產稅,待持有本市居住證滿三年且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上述住房已征收的房產稅,可予退還。(3) ·開除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么勞動法規定 開除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么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依法經商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因裁剪人員而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對支付經濟補償的具體辦法作出了規定。勞動合同法在延續以上規定的同時,對用人單位的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時支付經濟補償作出了一些新規定:增加規定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因用人單位違法行為基礎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也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這是因為,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其原因是用人單位存在違反工資支付,社會保險等方面的法律規定的行為,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增加規定在這種情形下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也必須支付經濟補償,一則可以督促用人單位遵守有關工資支付,社會保險等方面的法律規定,二則可以防止用人單位故意違法,逼迫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以規避支付經濟補償。二、終止勞動合同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嗎規定勞動合同因下列情形而終止時,用人單位也應當依法支付經 ·離婚后財產分割案律師代理意見內容是什么? 一、離婚后財產分割案律師代理意見內容是什么?(一)首部每一份代理詞都應有一個確切的標題,標題應反映案件性質和所代理的當事人在案中的地位,例如“民事原告訴訟代理詞”等,使聽眾一開始就了解代理詞的性質。因為代理詞是一種講演辭,主要向合議庭陳述,因此開頭的習慣稱呼語是:“審判長、審判員:”(二)序言序言亦即開場白,要盡量簡潔,重點在代理意見部分。序言包括:⒈說明代理人出庭的合法性,概述接受委托和受指派,擔任本案當事人哪一方面的代理人;⒉說明代理人接受代理后進行工作的情況,即在出庭前做了哪些方面的工作,如查閱案卷、調查了解案情等;⒊表明代理人對本案的基本看法,也可以不說。如系上訴案件,則要說明對一審判決的看法和意見。(三)正文正文是代理詞的核心內容。這一部分應根據具體案情、被代理人所處的訴訟地位、訴訟目的和請求以及被代理人與對方當事人的關系等因素來確定其內容。代理人應當在代理權限內,依據事實和法律,陳述并論證被代理人提供的事實與理由成立, ·一方擔保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 一方擔保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一、一方擔保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一般來說,擔保行為是個人行為,應該認定為個人債務。1、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這里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概念,夫妻共同債務或稱家庭債務是為了共同生活或者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該債務的形成從本質上講其目的是為了家庭,或者說家庭已經或應該從該債務行為中獲益。2、所謂債的擔保是促使債務人履行其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的法律措施。其種類有人的擔保和物的擔保,人的擔保是個人信用擔保,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是表明對其履行債務的懷疑,是表明對其個人信用的懷疑;而債權人接受債務人提供的擔保人的擔保,是表明對擔保人監督或連帶履行債務能力的肯定,同時也是對擔保人個人信用的肯定。債權人不可能接受一個自己根本不認識、不了解的人作為擔保人,更不可能接受一個自己明知其個人信用很差的人作為擔保人。這是常識。而夫和妻在法律上具有獨立人格,兩個人的個人信用我們也不 ·審查起訴患有嚴重疾病的怎么處理? 審查起訴患有嚴重疾病的怎么處理?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喪失訴訟行為能力不能接受訊問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變更強制措施。對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人民檢察院可以商請公安機關采取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經審查,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經鑒定系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的條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的申請;(二)有證據證明患有精神病的犯罪嫌疑人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或者患有間歇性精神病的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時精神正常,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依法提起公訴;(三)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款、《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三百八十條的規定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二、審查起訴的期限《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偵查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 ·收養無效的情形包括什么 哪些收養行為沒有法律效力(一)違反《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的收養行為無效(1)收養關系當事人不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的收養行為無效。(2)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收養行為無效。在收養行為中,所謂意思表示真實,就是收養行為必須出于當事人的自愿、反映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如果收養關系的當事人并沒有真正通過收養建立父母子女關系的內在意思,而是試圖通過收養而達到其他不法目的;或者通過收養來規避計劃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規;或者當事人表示出來的收養的意思不是出于當事人的自愿,而是被欺詐、脅迫的結果等。只要有這些情形,就說明當事人從事收養的民事行為的意思表示是不真實的,由此而形成的收養關系不具備法律效力。(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收養行為無效。(二)違反《收養法》的行為無效。(1)違反收養法基本原則的收養行為無效。(2)違反收養法規定的實質要件的收養行為無效。主要指違反收養法規定的收養當事人資格條件的。(3)違反收養法規定的程序要件的收養行為無效。二、收養被確認 ·公民之間的民間借貸起訴有用嗎? 公民之間的民間借貸起訴有用嗎?由于借錢不還的情況屬于民事糾紛,因此債權人在訴訟時效內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法院是應當受理并根據實際情況與證據進行判決的。在判決之后,債權人可以拿著法院的判決書申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而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建議在提起訴訟之前,先申請法院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保全,這樣能夠避免債務人日后轉移自己的財產,而債權人的利益得不到保護。由此可見債權人在面臨借錢不還情況時,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還是很有用的。二、民間借貸的起訴有效期是多久(一)對于定期還款的民間借貸,訴訟時效為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3年,逾期則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的權利。(二)對于定期還款的民間借貸,債務人在約定期限屆滿后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應當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從收到欠款條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訴訟時效(3年)。(三)對于不定期還款的民間借貸,也就是沒有寫明還款日期的民間借貸,不受訴訟時效規定的限制,但是受最長20年保護期的限制。(四)對于不定期的民間借貸,如果借款人 ·離婚后返還財產訴狀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離婚后返還財產訴狀的基本內容有哪些?(一)當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原(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等信息。(二)原告訴訟請求以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四)受訴法院名稱,起訴的年、月、日,起訴人簽名或蓋章。二、民事訴訟的流程1、遞交訴訟狀2、法院經審查受理后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并公告;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鑒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7、法庭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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