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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協商合同范本 醫療糾紛協商合同范本醫療糾紛協商合同甲方:醫院地址:聯系電話:郵政編碼:乙方: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住址:聯系電話:郵政編碼:與患者關系:□患者本人、□法定監護人、□委托代理人、□其他直系親屬(若非患者本人,必須附授權文件、身份關系證明材料;如患者已經死亡,乙方必須為死者的合法第一順序繼承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并出具相關身份證明材料或委托授權文件。)甲、乙雙方就患者(身份證號碼:)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因診治在甲方住院/門診治療(住院/門診病案號)期間發生的醫療爭議,經雙方友好協商一致,自愿達成如下協議,以便共同遵守。1、(簡述治療經過)。2、(患者的現狀)。3、(是否需要繼續治療以及如何治療)。4、如患者已經死亡,乙方是否同意做尸檢:□同意;□不同意。5、甲方已經告知乙方發生醫療糾紛后其享有的各項權利和解決糾紛的所有合法途徑,如:共同委托本地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調解、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 ·醫療糾紛尸檢時間是多長 醫療糾紛尸檢時間是多長一、醫療糾紛尸檢時間是多長48小時內尸檢或凍存條件下可以延長至7日。《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十八條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后48小時內進行尸檢;具備尸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尸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并簽字。尸檢應當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承擔尸檢任務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有進行尸檢的義務。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可以請法醫病理學人員參加尸檢,也可以委派代表觀察尸檢過程。拒絕或者拖延尸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二、尸檢的含義運用病理解剖的有關知識,通過檢查尸體的病變,以診斷疾病的方法。尸檢即尸體解剖,是指對已經死亡的機體進行剖驗以查明死亡原因的一種醫學手段。尸檢對于解決死因不明或對死因有異議而發生的醫療事故爭議具有其獨特的無法替代的作用。目的:尸體剖檢觀察,死者生前的各器官病變,科學的分析推斷,得出符合實際的病理 ·醫療糾紛官司多長時間是怎樣的 醫療糾紛官司多長時間是怎樣的一、打醫療糾紛官司的訴訟技巧醫療糾紛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上爭議很大。我們認為,醫療糾紛是指診療護理過程中發生在醫患之間的,因患者對醫務人員或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不滿意,與醫方發生的爭執。其特點是:1、存在于診療過程中。醫療糾紛必須是針對診療護理所產生的不良后果而提出,除此之外的醫患糾紛不屬于醫療糾紛。2、主體是醫患雙方。醫療糾紛是產生于醫患之間的糾紛,其他人不能成為醫療糾紛的主體。3、客體為患者的人身權,主要是:命權或健康權。我們可以把醫療糾紛作如圖的分類:醫療糾紛當中有醫療事故和醫療服務合同糾紛。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的規定,所謂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所謂醫療服務合同,是指患者與醫療機構之間建立的具有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的協議。當然,就醫療服務合同來說,有其特殊之處,在特殊情況下,診療護理行為的產生不是依合同 ·發生醫療糾紛后可以通過哪些途徑解決? 發生醫療糾紛后可以通過哪些途徑解決?發生醫療事故,往往是因為醫院的醫務人員在治療患者的過程中,因為過失導致了患者人身的損害。對于患者來說,發生醫療事故糾紛后,怎么維護自己的權益是自己首先應該關心的。那發生醫療糾紛后可以通過哪些途徑解決呢?我們為您回答這個問題。一、醫療糾紛的解決途徑醫療糾紛(民事糾紛)發生后,醫患雙方當事人之間發生矛盾和糾紛有四種解決途徑:(一)協商解決。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通過友好協商、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進而解決糾紛。(二)調解解決。在有關組織(如人民調解委員會)或中間人的主持下,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礎上分清是非、明確責任,并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促使雙方當事人自主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三)仲裁解決。糾紛當事人根據糾紛前或者后達成的仲裁協議或合同中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由仲裁機構依法審理,作出裁決,并通過當事人對裁決的自覺履行或由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使糾紛得以解決。(四)訴訟解決。通過打官司 ·出現醫療糾紛后應當怎樣處理 出現醫療糾紛后應當怎樣處理出現醫療糾紛后應當怎樣處理一、醫療糾紛發生后醫院方應該做什么?1、當發生醫療糾紛時,科室必須保管好病案,不得丟失、涂改、外借。2、科主任對本科內出現的醫療糾紛負責,醫療糾紛出現后科主任首先負責接待投訴的病人或家屬,了解投訴內容,進行調查。能夠當時答復者,給予準確的解釋。當時無法答復或需調查后答復的應明確告知病人或家屬下一次的接待時間和地點,同時向醫教部報告。3、患者死亡后出現醫療糾紛時,主管醫師或值班醫師會同上級醫師,必須向家屬明確提出是否做尸體解剖及48小時內完成,并在病程記錄中完整的將家屬是否同意做尸體解剖的意見記錄在案,請家屬簽字。如家屬拒絕做尸體解剖,必須請直系親屬在病歷中寫明“不同意尸檢”并簽字。4、當患者家屬提出封存復印病歷時,正常上班時間報醫教部,非正常上班時間報總值班。封存運行病歷應是在醫務人員陪同家屬共同復印的病歷復印件,客觀病歷患者家屬可復印,主觀病歷患者家屬不可復印,應封存復印件。5、當科室在解決醫療糾紛時未 ·哪些情形下會判離婚 現在人們的思想已經不再那么傳統,離婚變成了很常見的事情,而這其中也不乏通過打官司的方式離婚的。這種時候,一般需要法官做出離婚判決才行。那么究竟在哪些情況下法官會判離婚呢?我們一起從下文中進行了解。一、哪些情形下會判離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的,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7、因感情不和分居 ·借車出事故,誰承擔事故責任 借車出事故,誰承擔事故責任一、借車出事故,誰承擔事故責任并非出借車輛發生事故,車主就必然承擔賠償責任。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只有車主在對損害的發生存在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而不是連帶賠償責任。如果不存在過錯,也就無需承擔賠償責任。二、哪些情況應當認定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呢?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明確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并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 ·在我國,如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在我國,如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就其解決的問題而言,是物質損失賠償問題,與民事訴訟中的損害賠償一樣,屬于民事糾紛,但它和一般的民事訴訟又有區別,有著自己的特殊之處。這表現為兩個方面:從實體上說,這種賠償是由犯罪行為所引起的;從程序上說,它是在刑事訴訟的過程中提起的,通常由審判刑事案件的審判組織一并審判。其成立和解決都與刑事訴訟密不可分,因而是一種特殊的訴訟程序。正因為如此,解決附帶民事訴訟問題時所依據的法律具有復合性特點:就實體法而言,對損害事實的認定,不僅要遵循刑法關于具體案件犯罪構成的規定,而且要受民事法律規范調整;就程序法而言,除刑事訴訟法有特殊規定的以外,應當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訴訟原則、強制措施、證據、先行給付、訴訟保全、調解和解、撤訴反訴等,都要遵循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所以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10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除適用刑法、刑事訴訟法外,還應當適用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二、 ·離婚訴訟中偷拍證據有效嗎 訴訟中最有力的武器是證據,但有些證據的證明力不足,離婚訴訟中經常會出現偷拍證據,那離婚訴訟中偷拍證據有效嗎?證據是訴訟中最為關鍵的部分,有了證據的支持,說的話才有力量,那離婚訴訟應收集些什么證據?以下是對這兩個問題的具體介紹。一、離婚訴訟中偷拍證據有效嗎在很多人的思想里,“偷拍偷錄”的材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主要源于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制其談話取得的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批復》中指出,未經對方同意私自錄制的談話錄音資料,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因此,要以舉證目的錄音、錄像,要征得被錄者同意才行。可實際上,被錄者往往是將來的對方當事人,除非傻子,人家才同意你錄音錄像。但這一境況隨著2002年4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出臺并實施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而發生了質的轉變。這個規定對上述《批復》作了較大程度的修改,它規定在民事訴訟中,對“有其他證據佐證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制件”,“ ·怎么打贏醫療糾紛官司 怎么打贏醫療糾紛官司怎么打贏醫療糾紛官司?1、什么情況下需要作鑒定,應當鑒定什么?醫患糾紛中的鑒定,一般可分為醫療過錯鑒定、醫療事故鑒定和損害程度鑒定等,是否需要進行鑒定、需要進行哪種性質的鑒定,一般要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具體案情來決定。就本案而言,醫療過錯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如果需要鑒定,應進行醫療過錯鑒定和損害程度鑒定。該類案件爭議的焦點往往是“醫療行為有無過錯及與損害后果之間有無因果關系”,這也是認定案件事實和當事人責任的難點問題。如果這一問題解決了,案件的實體處理也就基本上有了定論。醫療過錯鑒定,是人民法院在訴訟過程中依據職權或當事人的請求,委托專門機構且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對患方所訴損害結果與醫療方過錯有無因果關系等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評定和判斷,為法官公正裁判案件提供科學依據而進行的一項訴訟活動。它涉及法醫學、賠償醫學、臨床醫學、藥理學等多種學科,屬法醫學司法鑒定。在醫患糾紛中,“醫療過錯”和“因果關系”的認定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僅憑法官的知識和社會經驗去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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