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建忠律師
離婚糾紛律師專業律師內蒙古·呼和浩特
張建忠律師具有近20年的律師執業經驗,系北京市煒衡(呼和浩特)律師事務所主任,獲得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碩士學位,主要專業業務領域包括:公司法律顧問、公司股權重組并購、民商合同糾紛、金融業務、建筑工程及房地產業務。多年來致力于為公司合法運行提供專業法律意見與服務,在 高人民法院及各地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代理過公司股權糾紛、合同糾紛、金融糾紛、房地產建筑工程案件、第三人撤銷之訴、執行異議之訴案件,為政府部門、銀行、國企、民企提供法律顧問服務,具有豐富的律師實踐經驗和處理復雜法律事務的能力,從事過多起公司股權及資產并購業務。電 話 微 信1 8 6 4711 5148.
擅長領域:房地產建設工程,訴訟仲裁,重大經濟糾紛,重組并購,公司股權設計,與公司有關的糾紛,納稅籌劃,法律顧問,民商事合同糾紛,重大經濟犯罪,煤炭礦山能源企業重組兼并。
工作經歷
張建忠律師代理過的部分有影響民商事案件包括:
1、代理內蒙古農行與某包裝廠在 高人民法院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二審案件,爭議標的3000萬元;
2、代理內蒙古某公司與河北王某某在內蒙古高院及 高人民法院的股東權益損害糾紛案,爭議標的1.2億元人民幣;
3、代理內蒙古某房地產公司與陜西張某、劉某在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借款及債務抵償糾紛一審案件,標的3億元人民幣;
4、代理內蒙古鄂爾多斯某公司與陳某在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借款擔保合同糾紛案,標的7000萬元;
5、代理內蒙古普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浙江廣廈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在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的涉案金額達4800萬元的建設工程糾紛一審案件;
6、代理內蒙古鼎華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與遼源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在吉林省遼源中級人民法院、遼源市西安區人民法院買賣合同糾紛一、二審案件;
7、代理鄂爾多斯通九物資有限責任公司與劉某在鄂爾多斯中級人民法院股東資格確認糾紛二審案件;
8、代理內蒙古鼎華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與琿春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在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煤炭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案件;;
9、代理內蒙古某公司與浙江某公司在浙江高級人民法院融資租賃糾紛一審案件;
10、代理張某與孫某等多人在鄂爾多斯中級人民法院的股東資格確認案件;
11、代理哈達圖煤炭有限責任公司與王某等28人在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的與轉制有關糾紛二審案件;
12、代理鑫磊房地產有限公司與某某在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二審案件;
13、代理王某與內蒙古某公司及烏海市某公司在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的第三人撤銷之訴糾紛一、二審案件1.2億元;
14、代理內蒙古某集團公司與李某某在鄂爾多斯中級人民法院的確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及撤場移交資料一審、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案件;
15、代理某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與某國有企業之間的股東代表訴訟;
16、代理內蒙古某公司與某公司之間國有土地轉讓合同糾紛案件;
17、代理內蒙古某公司與鄂爾多斯某公司在鄂爾多斯仲裁委員會投資糾紛案件,標的3億元人民幣;
18、代理內蒙古某公司與王某在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撤銷工商登記糾紛案件;
19、代理王某與郭某及北京某房地產中介公司在北京朝陽區人民法院房屋買賣糾紛案件;
20、代理白某與某某執行異議之訴一審案件;
21、代理王某與呼和浩特某房地產公司在鄂爾多斯中級人民法院的房地產項目轉讓及股東濫用股權損害賠償糾紛一審案件1.2億元;
22、代理劉某與某房地產之間在呼和浩特中級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23、代理某跨國網絡集團與張某在呼和浩特中級人民法院網絡著作權糾紛一審案件;
24、代理內蒙古某小貸公司在鄂爾多斯中級人民法院多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案值3億元;
25、代理內蒙古某集團公司與多人在鄂爾多斯仲裁委的民間借貸合同糾紛案件,標的額1.5億元;
26、代理楊某與郭某等人在內蒙古高院確認股權轉讓無效案4億元(已判決無效)
27、代理某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與北奔重汽集團公司股權轉讓糾紛內蒙古高院二審上訴案,內蒙古高院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標的1.1億元。
28、代理巴彥淖爾市某房地產公司與巴市政府合同糾紛案,內蒙古高院5.3億元。
張建忠律師從事過的部分有影響公司股權并購案例包括:
1、代表內蒙古某公司收購黑龍江某民爆公司80%股權,標的2億元;
2、代表內蒙古某公司收購內蒙古某民爆公司,標的5000萬元;
3、代表內蒙古某公司收購鄂爾多斯某公司100%股權,標的3億元;
4、代表內蒙古某公司收購巴彥淖爾市某公司40%股權,標的3.2億元;
5、代表內蒙古某公司收購內蒙古哈達圖煤炭公司100%股權,標的2.3億元;
6、代表內蒙古某公司收購天地錫林郭勒煤業有限公司70%股權,標的4.55億元;
7、代表內蒙古某公司收購某國營煤礦100%股權,標的3億元;
8、代表內蒙古科技大學處理5起國有股權清退法律專項;
9、代表內蒙古通匯鉀肥股份公司處理債務甄別專項法律服務。
我的案例1:
標題:決勝鄂爾多斯中院:重大股權轉讓案
時間:2020 9 21
摘要:張建忠律師代理某能源公司股權轉讓案,法院支持訴訟請求9000萬元,對方反訴請求約1.5億元被駁回。
2020年9月21日,煒衡律所收到鄂爾多斯中院一審判決,本所張建忠、何偉東、賈禎等律師代理的內蒙古潞蒙、潞鑫能源公司重大股權轉讓糾紛一案,原告內蒙古潞蒙、潞鑫能源公司訴訟請求股權轉讓款本息約9000萬元獲支持,對方反訴請求約1.5億元被駁回。該案能夠取得重大成功的關鍵在于,煒衡律所辦案團隊組建得力,多次往返山西、內蒙古兩地調查有關證據,在對方提出1.5億元反訴請求后,辦案團隊開會研究訴訟方案,逐項請求逐個理由一一反駁并舉證,辦案思路清楚,代理詞條理清楚,法院判決支持本訴,駁回反訴。
我的案例2:
標題:決勝 高人民法院:施工合同糾紛案
時間:2017 12 27
摘要:張建忠律師代理普泰房地產公司與廣廈集團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在 高人民法院開庭9天后案件被發回重審。
附:內蒙古普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廣廈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7) 高法民終560號
審理法院: 高人民法院
文書類型:裁定書
案號:(2017) 高法民終560號
上訴人(一審被告、反訴原告):內蒙古普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勝區伊化**路鑫通大廈**樓。
法定代表人:郝焱華,該公司執行董事兼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建忠,**律師事務所 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反訴被告):廣廈建設集團有限責,住所地浙江省**陽市白云街道**義路**號**樓號3樓。法定代表人:韋晗,該公司董事長。委托訴訟代理人:徐明明,該公司員工。
審理經過:上訴人內蒙古普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廣廈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16)內民初1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本院認為:涉案工程的停工情況、原因、是否存在停工損失以及損失的數額等是本案的基本事實,是確定雙方當事人責任承擔的基礎。一審法院未對上述基本事實進行查明,按照廣廈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主張的數額的20%酌定普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賠償數額,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責任劃分依據不足。
依照《 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百七十條..款第三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16)內民初11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回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重審。
上訴人內蒙古普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227324.78元予以退回。
審判長 宋春雨 審判員 付少軍 審判員 丁廣宇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人民共和國 高人民法院
內蒙古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內蒙古自治區.....、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
聯合印發非法集資案件處置工作指導意見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 高院、 高檢、公安部有關非法集資案件處置意見,依法穩妥推動案件處置工作,借鑒外省做法和自治區處置實踐,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高院、檢察院、公安廳聯合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做好非法集資案件處置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將進一步指導規范非法集資案件處置工作,從制度層面解決困擾基層辦案面臨的實際問題。
《意見》明確了非法集資案件的主辦地、協辦地和協查地,犯罪主體系單位的,單位總部注冊地為主辦地,單位總部注冊地與實際經營地不一致的,由實際經營地主辦,并對主辦地、協辦地和協查地的責任進行了規定。
《意見》中明確為他人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提供幫助,從中收取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費用的協從人員,應依法認定構成共同犯罪,對及時清退上述資金的依法從輕處理。
《意見》明確公安機關、檢察院對所查封扣押財物權屬進行查證,法院在判決書中寫明涉案資產的名稱、金額、數量、存放地點及處理方式,為后續處置工作提供法律依據。
《意見》明確資產處置清退按人身損害賠償、返還集資參與人損失、其他民事債務、罰金、沒收財產順序進行。債權人對執行標的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可在人身損害賠償規定的醫療費用受償后予以支持。
《意見》明確案件清退工作應由人民法院根據刑事判決書及司法執行的有關規定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