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 |
|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國際貿易 |
| ·承攬合同中承攬人的義務 承攬合同履行過程中,承攬人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承攬人應按合同的約定完成定作成果,按《合同法》的規定,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定作成果; 2、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按時交付工作成果; 3、完成的工作成果達到合同約定的技術標準;& ·承攬合同的種類及主要條款 承攬合同的種類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加工合同。是承攬人依制作人的要求,用制作人的材料為制作人生產特定產品的合同。 二、定作合同。是承攬人依制作人的要求,用承攬人提供的材料為制作人制作特定產品的合同。 三、修繕合同。是承攬人為定作人修繕房屋的合同。 四、 ·承攬合同的法律定義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收取定作人支付的報酬的合同,它包括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復制合同、測試合同、檢驗合同等,主要內容包括:1、標的物;2、數量;3、質量;4、報酬、5、承攬的方式、6、材料的提供;7、履行的方式;8、驗收標準和方法;9、違約責任;10、解決爭議等。 承攬合同的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勞動完成主要工作,未經定作人同意,將承攬的主 ·建設工程承包人的責任 建設工程承包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應承擔以下責任: 一、按照合同約定的日期準時進入施工現場,按期開工。 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日期準時進入施工現場,按期開工是確保按時竣工的第一步。承包人應在進入施工現場前做好開工的一切前期工作,如施工方案、原材料、設備的采購、管理、使用、場地的平整、施工必備的水、電、道路的暢通等。   ·建設工程合同發包人的責任 依據《合同法》規定,建設工程合同發包人應承擔以下責任: 一、做好施工前的一切準備工作,確保建設承包單位準時進入施工現場。《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要求停工、窩工損失賠償。 二、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質量的材料、設備,因提供的材料質量存在瑕疵和提供的設備不符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