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 |
|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國際貿易 |
| ·商品房買賣認購書的預約 所謂預約,是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合同的協議,亦稱預備合同;以后履行預約而訂立的合同為本約,也就是正式合同。也就是說,訂立預約在當事人間產生的義務為在約定的某一特定時段簽訂本約。 預約的構成,一般來說,需要考察兩方面的要件:(1)預約的形式問題。如果將要簽訂的正式合同(本約)有強制的形式規定的,“不得以預約迂回為脫法行為,若預約的內容已有拘束力時,不論其是否尚須為主契約的締結,于預約中應適用與主契約相同的形式規定,一如此拘束存在于 ·房地產抵押法律風險 有些抵押權人,在設立宅基地上的房產抵押時,只要在宅基地所在地有未享受過宅基地權利的第三人做擔保,并交一定數量的擔保金,辦理房屋抵押貸款。當抵押人還款后,第三人交的擔保金由抵押權人補償不低于銀行利息的費用。當抵押人清償不了貸款本金和利費時,直接將房產轉讓給第三人。但要預先在抵押合同中協商好轉讓變現的價格。四是抵押人依法承包的荒山、荒地、荒灘等土地使用權,只要經過發包人同意,就可以抵押,但要注意抵押物的估價和抵押金額的確定。各種企 ·合作開發房地產風險 房地產合作開發是指具有房地產開發資質的一方與提供建設用地使用權或提供資金、技術、勞務等一方或多方在共擔風險、共享收益條件下合作開發房地產項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18日頒發了法釋[2005]5號《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對房地產合作開發合同中出現的相關法律問題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當事人請求分配開發利益時應注意的問題,該解釋第十九條規定:“在下列情 ·房地產轉讓的條件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對此采取了區分情況、區分對待的方法,從兩個角度對房地產轉讓的條件作出界定,一是房地產轉讓的禁止條件,一是允許條件。禁止條件:禁止房地產轉讓的情形包括:1、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2、依法收回 ·商品房買賣合同定金的處理 1.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 (1)“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情形分析。 出賣人具備訂立房屋買賣合同的條件而不訂立,能否判決當事人訂立房屋買賣合同? 一般認為,有效成立的合同應當被實際履行,除非存在履行不能的情形。有觀點認為,應當“要求雙方按預約訂立本約,預約中未列人的非主要條款,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 >>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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