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 |
|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國際貿易 |
| ·交通事故車損 車輛貶值損失是指車輛發生事故后,經過專業維修后外觀恢復并可繼續使用,但其安全性、舒適性、駕駛操控性等性能無法恢復到事故前而使車輛價值有所降低,事故后車輛價值與正常使用情況下無事故車輛的價值之差。車輛貶值損失的實現需以貶值達到一定程度為條件。對車輛貶值損失的賠償應當持謹慎態度,原則上不予支持,但在少數特殊、極端情形下,可以考慮適當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2019修正)》第四十一條規定:“對于一方當事人就專門性問題自 ·買賣房屋尚未過戶即被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買受人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提出異議,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權利能夠排除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該不動產;(三)已支付全部價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部分價款且將剩余價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執行;(四)非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民法典》第 ·夫妻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于房屋歸子女所有的約定,能否排除在后形成的債權強制執行 夫妻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約定房屋歸子女所有。該約定雖然不直接產生物權變動的法律效力,但該房屋作為夫妻二人原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雙方在婚姻關系解除時約定歸子女所有,具有生活保障功能。子女享有將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至其名下的請求權。此后,債權人基于對夫妻一方的金錢債權請求查封案涉房屋。綜合比較子女的請求權與債權人的金錢債權,前者具有特定指向性,且該權利早于債權人對夫妻一方所形成的金錢債權,子女的請求權應當優于債權人的金錢債權受到保護,故其可 ·對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追究刑事責任,報請高檢院核準追訴應當以何種方式進行 對符合條件的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責任,刑法修正案(十一)作出了嚴格的程序限制,即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實踐中對此類案件,一般應當由公安機關啟動報請核準追訴的程序,由同級人民檢察院受理并以書面方式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未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不得對案件提起公訴。高檢院目前正在研究制定關于辦理核準追究未成年人刑事責任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擬盡快下發。 ·高空拋物犯罪行為與“高空拋物”侵權行為之間的界限 高空拋物犯罪行為與高空拋物侵權行為的本質區別在于行為法益侵害后果是否達到用刑罰規制的程度。高空拋物犯罪行為是嚴重的高空拋物侵權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宜作為犯罪處理,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應當依法予以治安處罰;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按照民法典的有關規定處理;當高空拋物行為的法益侵害性達到一定程度,則需要以刑事手段對其加以規制。具體而言,就是刑法第291條之二高空拋物罪條文中的“情節嚴重”的情節標準。關于“情節嚴重”的具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