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5號發布)
第十條 收養關系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時,應當填寫外國人來華收養子女登記申請書并提交收養協議,同時分別提供有關材料。收養人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中國收養組織發出的來華收養子女通知書;
(二)收養人的身份證件和照片。
送養人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出的被收養人已被同意收養的通知;
(二)送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社會福利機構作送養人的,為其負責人的身份證件)、被收養人的照片。
![]() 安徽 史微微律師 |
部門主任 法學學士 |
159550283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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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蘇 李乾溶律師 |
主辦律師 法學碩士 |
186025739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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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 張逸律師 |
副主任律師 |
130166259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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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蘇 王慶磊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8036231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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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蘇 章浩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8951945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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