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收養公證是指具有辦理涉外公證資格的公證機構依法對當事人已經簽訂收養協議并辦理登記的涉外收養關系予以公證.
依據指引: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5號發布)第十二條 收養關系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后,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到收養登記地的具有辦理涉外公證資格的公證機構辦理收養公證。
![]() 安徽 黃賢柏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4年 |
155517508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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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 陳建青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22年 |
185679063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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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蘇 王奮永律師 |
副主任律師 執業14年 |
139521069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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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蘇 史微微律師 |
部門主任 法學學士 |
19850716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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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 邱國開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2年 |
130522612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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